病假幾天?天數上限、薪水與全勤獎金

整理普通傷病假:天數與薪水,也可以展開原文核對規定。

本頁只整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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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天數與薪水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加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請假重點與依據

內容與依據
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可請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條文只規定「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超過30日的部分條文沒有規定給付工資。(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 第5條)
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之處分(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受不利處分時,雇主對該處分與請假無關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
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10日的,雇主做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綜合考量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第3項(併列第1項))
請普通傷病假(不含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從其約定。(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第1項第2款)
請假要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和日數;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辦理。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第7、9、12條並增訂第9-1條,自115年1月1日施行。(勞工請假規則 沿革(第12條))

條文沒寫、常被問的事

「年度」以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原則,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起訖時間亦可行;跨年度日數重新起算。(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問答)

「2年」指請假當年度與其前1年度合計未逾365日。(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問答)

第4條第1項第3款的上限,指未住院與住院合計不得超過1年,但每一年度未住院傷病假仍以30日為限。(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問答)

勞動部說明:病假原則上在工作日請休;但請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工作日)者,第31日起的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均可併計於請病假期間內。(勞動部說明:請病假全勤獎金問答(Q6))

112 年函釋: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的計算,以提出假單期間為據;請假證明所載期間含括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於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收錄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勞動部說明:婚、喪、事、病假以「日」為計算單位,勞雇雙方協商以小於1日的單位(小時或半日)計算也可以。(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一Q3))

「未超過10日」指普通傷病假的實際請假日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明定不得為不利處分的假別(如生理假、安胎休養)不列入該10日。(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二Q4))

「不利之處分」包含解僱、降調、減薪、損害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考績等。(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二Q1))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的事證(如門診就醫收據、藥單),均得作為請病假依據;請假程序(含證明)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三Q1))

雇主給的病假即使是全薪,扣發全勤獎金時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得全數不發。(勞動部說明:請病假全勤獎金問答(Q9))

條文沒有規定病假一定要附診斷證明;第 10 條只說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有疑義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條文原文(含勞動部函釋、說明)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請假規則 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假規則 第9-1條第3項(併列第1項)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第1項第2款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 沿革(第12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2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2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依第 12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問答

前開「年度」係以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原則,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起訖時間,亦屬可行。至跨年度勞工普通傷病假日數應重新起算,一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問答

所稱「2年」係指請假當年度與其前1年度合計未逾365日。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日數問答

係指同條第1款與第2款合計後,不得超過1年而言,惟每一年度未住院傷病假仍以30日為限。

勞動部說明:請病假全勤獎金問答(Q6)

病假原則上在工作日請休,縱勞工於某月所有的工作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雇主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扣發全勤奬金。但勞工請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工作日)者,其超過30日(即第31日開始)的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均可併計於請病假期間內。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收錄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 30 日以上計算,以其提出假單請假期間 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 得合併計算;即於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一Q3)

《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假別,例如:婚、喪、事、病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但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以小於「1日」的單位來計算,亦屬可行。因此,倘勞雇雙方約定以「小時」或「半日」為請假之計算單位,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加總未超過10日者,雇主仍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二Q4)

係指普通傷病假的實際請假日數;至於依其他法令已明定不得為不利處分的假別,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等,並不列入該10日的計算範圍內。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二Q1)

所稱「不利之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都包含在內。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三Q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假程序(包含請假證明)相關規範,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或是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之事證(如門診就醫收據、藥單等),均得作為勞工請病假之依據,如果勞工已提出請病假證明,雇主即應依法給假。

勞動部說明:請病假全勤獎金問答(Q9)

縱然雇主給予之病假為全薪,在扣發全勤奬金時,仍僅得按勞工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得全數不予發給。

查其他假別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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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申請條件與證明

請假要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和日數;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辦理。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的事證(如門診就醫收據、藥單),均得作為請病假依據;請假程序(含證明)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三Q1))

扣薪金額可到請假扣薪試算查詢;特休請見特休天數計算,育嬰留職停薪相關工具請見育嬰留停津貼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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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未住院病假一年幾天?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住院病假最多能請多久?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病假扣薪怎麼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病假會影響全勤獎金嗎?

請普通傷病假(不含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從其約定。(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資料來源

條文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資料截止日 115 年 10 月 2 日)。法規之後若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本頁整理法規條文供查詢,不是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洽公司人資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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