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天數與薪水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加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條文原文(含勞動部函釋、說明)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2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2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依第 12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前開「年度」係以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原則,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起訖時間,亦屬可行。至跨年度勞工普通傷病假日數應重新起算,一年內合計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所稱「2年」係指請假當年度與其前1年度合計未逾365日。
係指同條第1款與第2款合計後,不得超過1年而言,惟每一年度未住院傷病假仍以30日為限。
病假原則上在工作日請休,縱勞工於某月所有的工作日請病假而全月未出勤,雇主仍僅得按請病假日數扣發全勤奬金。但勞工請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工作日)者,其超過30日(即第31日開始)的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均可併計於請病假期間內。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 30 日以上計算,以其提出假單請假期間
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其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
得合併計算;即於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假別,例如:婚、喪、事、病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但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以小於「1日」的單位來計算,亦屬可行。因此,倘勞雇雙方約定以「小時」或「半日」為請假之計算單位,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加總未超過10日者,雇主仍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係指普通傷病假的實際請假日數;至於依其他法令已明定不得為不利處分的假別,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等,並不列入該10日的計算範圍內。
所稱「不利之處分」,參酌實務判決、裁決或勞動法令所列不利之處分的態樣,例如: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優惠機票、排班權)、考績等,都包含在內。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假程序(包含請假證明)相關規範,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或是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之事證(如門診就醫收據、藥單等),均得作為勞工請病假之依據,如果勞工已提出請病假證明,雇主即應依法給假。
縱然雇主給予之病假為全薪,在扣發全勤奬金時,仍僅得按勞工請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得全數不予發給。
查其他假別天數
普通傷病假:申請條件與證明
請假要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和日數;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辦理。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有就醫事實的事證(如門診就醫收據、藥單),均得作為請病假依據;請假程序(含證明)應事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問答(三Q1))
扣薪金額可到請假扣薪試算查詢;特休請見特休天數計算,育嬰留職停薪相關工具請見育嬰留停津貼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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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未住院病假一年幾天?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住院病假最多能請多久?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病假扣薪怎麼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病假會影響全勤獎金嗎?
請普通傷病假(不含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從其約定。(勞工請假規則 第9條)
資料來源
條文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資料截止日 115 年 10 月 2 日)。法規之後若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本頁整理法規條文供查詢,不是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洽公司人資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