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休金計算

輸入舊制年資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算出退休金基數與金額。保留舊制年資也能試算。

數字只在你的瀏覽器裡計算,不會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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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舊制年資

全部年資都是舊制的人填退休日;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到職、後來改選新制並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填改用新制前一天(多數人是 2005-06-30)。年資含迄日當天,從起日算到迄日的隔天。月底遇到對應日不存在時,以該月末日作為整月錨點。

2平均工資與加給

請輸入已確認的一個月平均工資,須大於 0 且不超過 10,000,000 元(本工具輸入範圍)。第 55 條第 2 項:「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 2 條第 4 款定義節錄:「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符合上述因執行職務所致情形,依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加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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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退休條件對照(選填)

依第 53 條逐款對照「工作年資」;請自行填寫在該事業單位的工作年資。

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列「年滿六十五歲者」為雇主得強制退休的情形;第 2 項規定該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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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退休金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以工作年資計算基數,再乘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的部分,每年 1 個基數,總數最高 45 個基數。整年以外的零頭,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沒有零頭就不加計。

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並依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強制退休者,依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加給 20%。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誰會用到舊制:保留年資與適用法令

第 84-2 條規定,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標準依當時應適用的法令;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事業單位自訂規定或勞雇協商計算。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依第 17 條及第 55 條規定計算。本工具依第 55 條試算,適用本法前的年資標準仍須另行確認。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同條第 2 項所列契約終止情形為: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試算該保留年資退休金時,請填入契約終止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及第 84-2 條的給與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從其約定。

常見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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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舊制退休金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前 15 年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基數乘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即為試算退休金。

多出一天也要算半年嗎?

本工具依第 55 條的零頭規則:整年以外只要有剩餘月數或天數,未滿半年就以半年計;滿半年則以一年計。完全沒有零頭時不另加計。

舊制年資 15 年 4 個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是多少?

15 年 4 個月以 15.5 年計,前 15 年有 30 個基數,之後半年有 0.5 個基數,合計 30.5 個基數,退休金為 1,220,000 元。

32 年年資可以領超過 45 個基數嗎?

第 55 條的最高總數為 45 個基數。32 年年資依本工具計算會套用此上限,若一個月平均工資為 50,000 元,退休金為 2,250,000 元。

改選新制後,保留的舊制年資怎麼處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者,其先前年資應予保留。第 2 項所列契約終止情形,以契約終止時平均工資依各法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什麼情形加給 20%?

依勞基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強制退休,且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前款加給 20%。

雇主應在多久內給付退休金?

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保留年資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結清嗎?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2 條規定的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試算依勞動基準法條文計算,實際金額以雇主核定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是依法條的試算,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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