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退休金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以工作年資計算基數,再乘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的部分,每年 1 個基數,總數最高 45 個基數。整年以外的零頭,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一年計;沒有零頭就不加計。
- 例 1:舊制年資 15 年 4 個月,以 15.5 年計。30 + 0.5 = 30.5 基數;平均工資 40,000 元,退休金為 30.5 × 40,000 = 1,220,000 元。
- 例 2:年資 32 年,30 + 17 = 47 基數,套用 45 基數上限;平均工資 50,000 元,退休金為 45 × 50,000 = 2,250,000 元。
因執行職務致身心障礙,並依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強制退休者,依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加給 20%。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誰會用到舊制:保留年資與適用法令
第 84-2 條規定,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標準依當時應適用的法令;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事業單位自訂規定或勞雇協商計算。適用勞基法後的年資,依第 17 條及第 55 條規定計算。本工具依第 55 條試算,適用本法前的年資標準仍須另行確認。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條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同條第 2 項所列契約終止情形為: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試算該保留年資退休金時,請填入契約終止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 55 條及第 84-2 條的給與標準結清保留年資者,從其約定。
常見誤會
-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整年後多 1 天也計半年;滿 6 個月則以 1 年計。
- 超過 15 年後,每年只有 1 個基數;超過部分的半年為 0.5 個基數。
- 合計最高 45 個基數,不能把超過上限的基數直接乘上平均工資。
相關試算工具
常見問題
舊制退休金怎麼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前 15 年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 15 年的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基數乘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即為試算退休金。
多出一天也要算半年嗎?
本工具依第 55 條的零頭規則:整年以外只要有剩餘月數或天數,未滿半年就以半年計;滿半年則以一年計。完全沒有零頭時不另加計。
舊制年資 15 年 4 個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是多少?
15 年 4 個月以 15.5 年計,前 15 年有 30 個基數,之後半年有 0.5 個基數,合計 30.5 個基數,退休金為 1,220,000 元。
32 年年資可以領超過 45 個基數嗎?
第 55 條的最高總數為 45 個基數。32 年年資依本工具計算會套用此上限,若一個月平均工資為 50,000 元,退休金為 2,250,000 元。
改選新制後,保留的舊制年資怎麼處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者,其先前年資應予保留。第 2 項所列契約終止情形,以契約終止時平均工資依各法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什麼情形加給 20%?
依勞基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強制退休,且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前款加給 20%。
雇主應在多久內給付退休金?
勞基法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保留年資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結清嗎?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2 條規定的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試算依勞動基準法條文計算,實際金額以雇主核定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本頁是依法條的試算,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