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天數對照
不定期契約的天數,是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各款的期間:
| 繼續工作期間 | 預告天數 | 條號 |
|---|---|---|
|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10 天 | 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 20 天 | 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三年以上 | 30 天 | 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未滿三個月的情形,條文第一項各款未列,本頁顯示 0 天並註明。特定性定期契約逾三年、已屆滿三年的,依第 15 條第 1 項固定以 30 天對照。
本頁怎麼算
- 年資:以到職日為起點,離職日在到職日加 3 個月的同一天或之後,才算滿 3 個月;滿 1 年、滿 3 年同理。加月份遇到該月沒有那一天,取該月最後一天。這是本工具的算法。
- 最晚提出日:本頁以預計離職日減 N 天列出日期,N 是依離職日算出的年資所對應的條文天數。
- 最早離職日:本頁以提出日加 N 天列出日期。年資跨過級距時,本頁會找出相隔天數不少於該日年資對應條文天數的最早一天。
- 對照天數:本頁以離職日減提出日得到相隔天數,再和條文天數比較,只寫在條文天數範圍內,或少於條文天數差幾天。
期間怎麼起算、遇到假日怎麼處理,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依第 12 條或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情形不在本工具範圍。
相關試算
常見問題
自請離職要提前幾天說?
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寫:「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第 1 項各款的期間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本頁就是把你填的日期和這三個天數對照。期間怎麼起算、遇到假日怎麼處理,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需要預告嗎?
第 16 條第 1 項各款列的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起算的期間,條文第一項各款未列繼續工作未滿三個月的期間。所以本頁遇到年資未滿三個月的情形,天數顯示 0,並註明條文第一項各款未列,不做其他推論。個別情形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定期契約可以提前離職嗎?
本頁只處理第 15 條第 1 項寫到的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選「特定性定期契約」時,本頁固定以 30 天對照。其他定期契約的情形不在本頁範圍。
預告期間可以請假出去找工作嗎?
第 16 條第 2 項的原文是:「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這一項接在第 1 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之後,寫的是勞工接到預告之後的請假,本頁不延伸到自請離職的情形。個別情形請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預告工資和這頁的預告期間一樣嗎?
不一樣。第 16 條第 3 項寫:「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那是雇主終止契約、沒有依期間預告的情形。本頁是勞工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間,方向不同;預告工資的算法請看預告工資試算。
年資怎麼算滿三個月、滿一年?
這是本工具的算法:以到職日為起點,離職日在到職日加 3 個月的同一天或之後,就算滿 3 個月;滿 1 年、滿 3 年也是同樣做法。加月份時遇到該月沒有那一天(例如 1 月 31 日加 3 個月),取該月最後一天。頁面另外列出年資約 X 年 Y 個月 Z 天。期間怎麼起算、遇到假日怎麼處理,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有不用預告的情形嗎?
勞基法第 12 條是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第 14 條是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依第 12 條或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情形不在本工具範圍,條文請看資料來源的連結。
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4 條(僅供連結)
- 勞動基準法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本工具只把你填的日期和條文天數對照,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