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證明和離職證明有什麼不同
在職證明是證明員工「現在仍在這家公司工作」,常見用途是向銀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辦理簽證、租屋,或證明工作與收入狀況。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在職證明的格式,也沒有規定公司一定要開,所以它沒有統一版本,實務上是由收件單位決定要哪些欄位。
離職證明在法律上的名稱是「服務證明書」,證明員工曾在這家公司任職,通常載明任職期間與職稱。它和在職證明最大的不同是,離職時員工有請求權,公司有義務開。
勞基法第 19 條:雇主不得拒絕開服務證明書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也就是說,員工只要向公司提出請求,公司就不能拒絕。違反第 19 條的雇主,依第 79 條第 3 項,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還可以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第 79 條第 4 項)。
這裡的「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的人(第 2 條第 1 款)。公司不開時,可以先以書面方式請求,保留紀錄;仍被拒絕,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反映,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4 條)。
證明書該寫什麼
法條只說要發給,沒有規定內容,所以沒有標準答案。常見而且比較不容易出問題的寫法如下:
- 公司資料: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簽章與公司印章。統一編號是 8 位數字。
- 員工資料:姓名、職稱,必要時加身分證字號,方便收件單位核對。
- 日期:在職證明寫到職日與「目前仍在職」;離職證明寫到職日與離職日。
- 月薪(選填):貸款、簽證常需要,但建議經員工同意再寫。
- 用途(選填):註明「供辦理某某事項使用」,避免被拿去做別的用途。
- 離職原因(選填):法律沒有要求要寫,要不要寫、怎麼寫,建議雙方先確認。
離職原因與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因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該條所稱非自願離職,包含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以及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規定的情形離職。所以員工離職後打算申請失業給付時,離職證明上寫的離職原因,可能會影響之後怎麼認定。實際上要附哪些文件,請以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單位的說明為準,這部分我們沒有查到固定格式,不在本工具判斷範圍。
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
在職證明常拿去申請貸款或簽證,離職證明則可能拿去應徵下一份工作。證明書的內容必須是真的:刑法第 212 條處罰偽造、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公司開立時,不要為了「幫員工過關」而美化職稱、年資或薪資,這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員工自己也不要修改公司開出的證明書。至於個案如何認定,以法院為準。
公司開立時的實務提醒
對公司來說,證明書是以公司名義對外出具的文件,建議建立固定的流程:由人資或負責人確認員工的姓名、職稱、到職日(離職日)與資料庫一致,再用同一份格式開立,並留存一份影本備查,註明開立日期與用途。這樣日後收件單位來電查證,或員工要求補開時,內容才不會前後不一。
開立前,先確認收件單位有沒有指定的格式或欄位,例如貸款或簽證的收件單位,可能要求載明月薪、職稱或到職日。對方有指定時,直接以對方要求為準,可以用本工具把內容補齊。員工的身分證字號與薪資屬於個人資料,只寫收件單位需要的項目就好,不要因為方便就把所有資料都放進去。
怎麼使用這個工具
- 選擇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填公司資料、員工資料與日期。
- 離職證明可以選擇要不要寫離職原因;在職證明可以選擇要不要加月薪(月薪會自動轉國字大寫)。
- 預覽沒問題後,按「列印/存成 PDF」,或「下載 Word 檔」再自己修改。
- 列印後,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司印章。
常見問題
公司可以拒絕開離職證明嗎?
不可以。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的雇主,依第 79 條第 3 項,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遇到公司不開,可以先書面(例如 email 或存證信函)請求並留下紀錄,仍被拒絕時,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或勞動局)反映。
在職證明有沒有法定格式?
沒有。勞動基準法只規定了離職時的服務證明書(第 19 條),沒有規定在職證明的格式,也沒有規定非開不可。公司通常是配合員工要貸款、辦簽證、租屋等需求自願開立。常見內容是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員工姓名、職稱、到職日,視需要加上月薪,最後由公司用印並由負責人簽章。實際要用哪些項目,仍以收件單位(銀行、領事館、房東)的要求為準。
離職證明一定要寫離職原因嗎?
法條沒有規定服務證明書要寫哪些內容。常見的寫法是到職日、離職日與職稱;離職原因要不要寫,建議由公司與員工事先確認,因為這份文件日後可能被拿去應徵新工作或辦理其他手續,書面上的寫法最好雙方都能接受。本工具預設不寫離職原因,需要的話可以在下拉選單選擇。
在職證明要寫月薪嗎?
不一定。申請貸款、信用卡或簽證時,收件單位常要求載明月薪,但這是對方的要求,不是法律規定。月薪屬於員工的個人資訊,公司開立時,建議經員工同意再載明;員工自己也可以只在需要的證明裡才請公司加上。本工具把月薪設計成選填欄位,不填就不會出現。
在職證明要蓋公司大小章嗎?
沒有法定規定,但實務上收件單位多半希望看到公司印章與負責人簽章,才能確認文件是公司出具的。本工具在預覽下方留了公司印章欄與負責人簽章欄,列印後再蓋章簽名即可。如果收件單位要求用公司專用的格式或另有規定,以對方要求為準。
自己改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的內容可以嗎?
不可以。證明書的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刑法第 212 條處罰偽造、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拿去申請貸款、簽證時,內容不實還可能引發其他法律責任,實際如何認定以法院為準。
這份證明書可以直接拿去用嗎?
本工具產生的是通用格式,條款是為一般的在職、離職證明撰寫的。收件單位有指定格式或欄位時,請以對方要求為準,必要時把項目補進來。範本僅供參考,重大事項請諮詢律師。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服務證明書)、第 79 條(罰則)、第 2 條(勞工、雇主的定義)、第 4 條(主管機關)
-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服務證書)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與非自願離職)
範本僅供參考,重大事項請諮詢律師。本頁是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你個案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