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範本

兩願離婚用的協議書。填雙方資料、子女、財產與兩位證人,下方馬上出現一份 A4 協議書,可以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請先記得一件事:協議書簽完還不算離婚,雙方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才生效(民法第 1050 條)。

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涉及子女、財產、家暴,或一方不同意離婚時,請找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網站 laf.org.tw)。有家暴或人身安全顧慮,可撥 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

你填的內容只在這個分頁的記憶體裡。本頁不儲存、不會把你填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地址送出去,關掉分頁就沒有了,所以不提供草稿功能,填完請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網站統計只記錄按了哪個按鈕、選了哪個下拉選項,不讀取輸入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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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結果僅供參考。要做重大決定前,請先請教專業人士;本站不對使用結果負責。

1雙方當事人

證件字號只做格式提示,不會擋你;外籍人士可以填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

甲方

乙方

2未成年子女

沒有未成年子女請勾選下面的選項。最多可加 5 位。依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2 條)。

3財產約定

婚姻期間的財產怎麼處理

提醒:不寫財產條,不等於放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 1030-1 條第 5 項)。

民法第 1058 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

4贍養費

是否約定贍養費

民法第 1057 條的贍養費是對「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無過失一方;兩願離婚沒有套用這條的明文,有沒有、給多少,由雙方約定。

5其他約定、日期與證人

證人一

證人二

民法第 1050 條要求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內政部參考版本註明: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也就是要親自確認過雙方都真的要離婚。證人姓名可以先空著,列印後讓證人親筆簽;但沒有兩位證人簽名,這份協議書不能拿去辦離婚登記。

協議書預覽

列印時選「另存為 PDF」就能存成 PDF 檔,只會印出協議書本身。手機上預覽會縮小,列印的是完整 A4 版面。內容超過一頁時,建議在頁與頁相接處加蓋騎縫章或雙方簽名。

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涉及子女、財產、家暴,或一方不同意離婚時,請找律師,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laf.org.tw)。有家暴或人身安全顧慮,可撥 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簽完協議書還要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離婚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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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

  1. 依序填雙方資料、子女、財產、贍養費;下方的預覽會跟著更新。沒填的欄位會留底線,列印後可以手寫。
  2. 按「列印/存成 PDF」。只有兩位證人的姓名沒填滿時,會先跳出提醒,你仍然可以選擇繼續列印。
  3. 雙方與兩位證人在紙本上親筆簽名,再依下面的流程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

兩願離婚的流程

  1. 雙方都同意離婚(民法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2. 寫成書面,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民法第 1050 條)。
  3. 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力。戶政司「離婚登記」申辦須知寫明:兩願離婚的申請人是雙方當事人;應備證件(均需正本)為離婚協議書(應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的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 2 年內拍攝的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冠姓的任一方須回復本姓。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辦須知可能調整,臨櫃前請看官方最新頁面,或先電話詢問要去的戶政事務所。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的差別

協議書各項約定的法律背景

未成年子女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酌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改定(民法第 1055 條)。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法院得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同條第 5 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第 1084 條第 2 項),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第 1116-2 條);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 1119 條);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第 1120 條)。

本頁的「親權歸屬」用的是「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白話:選「甲方」或「乙方」是由一方任之,選「共同」是雙方共同任之。

財產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計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第 1030-1 條)。夫妻離婚時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第 1058 條)。

贍養費

民法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兩願離婚是雙方自己約定,有沒有、怎麼給,寫進協議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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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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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協議書簽好、證人也簽了,就算離婚了嗎?

還不算。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要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且要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內政部戶政司的申辦須知也寫明: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所以簽完協議書只是完成了「書面」和「證人」兩個要件,還要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完登記,婚姻關係才會結束。

辦離婚登記,雙方都要到戶政事務所嗎?要帶什麼?

依戶政司「離婚登記」申辦須知,兩願離婚的申請人是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的,可以用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應備證件(均需正本)有:離婚協議書(應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的戶口名簿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最近 2 年內拍攝的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戶籍法第 34 條也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實際收件細節請以你要去的戶政事務所說明為準。

證人要符合什麼資格?

民法第 1050 條只寫「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內政部提供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註明: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法院也採同樣見解:證人不必在簽協議書當下在場,但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的真意(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99 號判決)。兩願離婚不符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 73 條);實際上有人辦完離婚登記後,因證人沒有親見或親聞雙方的離婚真意,被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395 號判決)。所以不要找不知情的人補簽名。證人要不要到場、要不要附身分證明,請先問辦理的戶政事務所。

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嗎?

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戶政司申辦須知寫的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也是「簽名或蓋章」,內政部參考版本的當事人欄同樣是「簽名或蓋章」。本範本的簽名欄都標「簽名或蓋章」。

協議書要印幾份?

戶政司申辦須知寫的是應備證件「均需正本」,其中包含離婚協議書;我查到的民法條文與申辦須知都沒有規定協議書要做幾份。如果你們各自想留一份有簽名的正本,可以多印一份一起簽,要不要留正本給戶政事務所,辦理時請當場確認。

子女的事還沒談好,可以先離婚嗎?

扶養費、會面交往、財產、贍養費這幾項,內政部的「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寫明是非法定戶籍登記事項,戶政機關不為登記及審查;內政部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也有「無附件或辦理完離婚登記後自行另為約定」的選項,所以這幾項可以登記後再談。但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由法院酌定;辦離婚登記時戶政會不會要求先寫明,請在辦理前先問戶政事務所。沒談好就先離,之後雙方談不成,就要請法院酌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涉及子女建議先談好,或找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議書約定的親權、扶養費,之後可以改嗎?

親權部分,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改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時,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等得請求法院改定。扶養費部分,民法第 1119 條說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 1120 條說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所以白紙黑字約好,也不是任何情況都不能再調整。

約定「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會有什麼影響?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請求權在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也一樣(第 5 項)。如果簽了「互不請求」,等於把這項請求放掉,影響可能很大,簽之前請先確認雙方財產狀況,必要時找律師。

兩願離婚可以約定贍養費嗎?

可以由雙方自己約定。民法第 1057 條規定的贍養費,條文寫的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無過失一方,屬於裁判離婚的規定;兩願離婚沒有套用這條的明文,有沒有給、給多少、怎麼給,都看雙方自己的約定。本工具的「贍養費」欄位就是讓你把約定寫進協議書。

雙方談不攏,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兩願離婚要雙方都同意(民法第 1049 條)。一方不同意時,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請求離婚,且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列的事由;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屬乙類事件,依第 23 條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這種情況牽涉法律判斷,請找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6 日。民法另有第 166-1 條(施行日期未定)與第 1223 條(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的生效狀態標示,不涉及本頁引用的條文。

範本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涉及子女、財產、家暴或一方不同意時,請找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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