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用
- 依序填雙方資料、子女、財產、贍養費;下方的預覽會跟著更新。沒填的欄位會留底線,列印後可以手寫。
- 按「列印/存成 PDF」。只有兩位證人的姓名沒填滿時,會先跳出提醒,你仍然可以選擇繼續列印。
- 雙方與兩位證人在紙本上親筆簽名,再依下面的流程去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
兩願離婚的流程
- 雙方都同意離婚(民法第 1049 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寫成書面,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民法第 1050 條)。
- 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力。戶政司「離婚登記」申辦須知寫明:兩願離婚的申請人是雙方當事人;應備證件(均需正本)為離婚協議書(應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的戶口名簿與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 2 年內拍攝的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冠姓的任一方須回復本姓。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辦須知可能調整,臨櫃前請看官方最新頁面,或先電話詢問要去的戶政事務所。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的差別
- 協議(兩願)離婚:雙方合意,書面加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民法第 1049、1050 條)。這個範本就是做這一種。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1 條)。
- 裁判離婚:一方不同意時,另一方向法院請求,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列的事由。離婚事件屬乙類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除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第 23 條)。
協議書各項約定的法律背景
未成年子女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酌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改定(民法第 1055 條)。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法院得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同條第 5 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第 1084 條第 2 項),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第 1116-2 條);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 1119 條);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第 1120 條)。
本頁的「親權歸屬」用的是「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的白話:選「甲方」或「乙方」是由一方任之,選「共同」是雙方共同任之。
財產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不計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第 1030-1 條)。夫妻離婚時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第 1058 條)。
贍養費
民法第 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兩願離婚是雙方自己約定,有沒有、怎麼給,寫進協議書即可。
相關工具
- 和解書範本產生器:雙方談好賠償或爭議的處理,寫成和解書。
- 存證信函產生器:需要留下正式的書面通知紀錄時用。
- 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算繼承人各自的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
限制
- 本範本是通用格式,條款文字為本站自行撰寫,沒有針對你的個案量身訂做。
- 預設不寫任何一方有利或不利的內容,所有選項都要你自己確認。
- 涉及家暴、子女爭議、複雜財產(不動產、公司股份、債務)、一方不同意或對方無法溝通時,請不要只靠範本。
- 戶政事務所的收件規定可能有細節差異,請以戶政機關說明為準。
常見問題
協議書簽好、證人也簽了,就算離婚了嗎?
還不算。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要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且要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內政部戶政司的申辦須知也寫明: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所以簽完協議書只是完成了「書面」和「證人」兩個要件,還要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完登記,婚姻關係才會結束。
辦離婚登記,雙方都要到戶政事務所嗎?要帶什麼?
依戶政司「離婚登記」申辦須知,兩願離婚的申請人是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的,可以用書面委託他人辦理。應備證件(均需正本)有:離婚協議書(應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雙方當事人的戶口名簿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最近 2 年內拍攝的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戶籍法第 34 條也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實際收件細節請以你要去的戶政事務所說明為準。
證人要符合什麼資格?
民法第 1050 條只寫「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內政部提供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註明: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法院也採同樣見解:證人不必在簽協議書當下在場,但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的真意(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99 號判決)。兩願離婚不符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 73 條);實際上有人辦完離婚登記後,因證人沒有親見或親聞雙方的離婚真意,被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395 號判決)。所以不要找不知情的人補簽名。證人要不要到場、要不要附身分證明,請先問辦理的戶政事務所。
簽名可以用蓋章代替嗎?
民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戶政司申辦須知寫的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也是「簽名或蓋章」,內政部參考版本的當事人欄同樣是「簽名或蓋章」。本範本的簽名欄都標「簽名或蓋章」。
協議書要印幾份?
戶政司申辦須知寫的是應備證件「均需正本」,其中包含離婚協議書;我查到的民法條文與申辦須知都沒有規定協議書要做幾份。如果你們各自想留一份有簽名的正本,可以多印一份一起簽,要不要留正本給戶政事務所,辦理時請當場確認。
子女的事還沒談好,可以先離婚嗎?
扶養費、會面交往、財產、贍養費這幾項,內政部的「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寫明是非法定戶籍登記事項,戶政機關不為登記及審查;內政部的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也有「無附件或辦理完離婚登記後自行另為約定」的選項,所以這幾項可以登記後再談。但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由法院酌定;辦離婚登記時戶政會不會要求先寫明,請在辦理前先問戶政事務所。沒談好就先離,之後雙方談不成,就要請法院酌定(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涉及子女建議先談好,或找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議書約定的親權、扶養費,之後可以改嗎?
親權部分,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為子女之利益改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時,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等得請求法院改定。扶養費部分,民法第 1119 條說扶養程度按受扶養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第 1120 條說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所以白紙黑字約好,也不是任何情況都不能再調整。
約定「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會有什麼影響?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請求權在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也一樣(第 5 項)。如果簽了「互不請求」,等於把這項請求放掉,影響可能很大,簽之前請先確認雙方財產狀況,必要時找律師。
兩願離婚可以約定贍養費嗎?
可以由雙方自己約定。民法第 1057 條規定的贍養費,條文寫的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無過失一方,屬於裁判離婚的規定;兩願離婚沒有套用這條的明文,有沒有給、給多少、怎麼給,都看雙方自己的約定。本工具的「贍養費」欄位就是讓你把約定寫進協議書。
雙方談不攏,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兩願離婚要雙方都同意(民法第 1049 條)。一方不同意時,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請求離婚,且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列的事由;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屬乙類事件,依第 23 條在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這種情況牽涉法律判斷,請找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6 日。民法另有第 166-1 條(施行日期未定)與第 1223 條(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的生效狀態標示,不涉及本頁引用的條文。
- 民法第 1049 條(兩願離婚)、第 1050 條(書面、證人、登記)、第 1052 條(裁判離婚)、第 1052-1 條(調解或和解離婚)
- 民法第 1055 條(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會面交往)、第 1084 條(父母保護教養)、第 1116-2 條(扶養義務不受離婚影響)、第 1119 條(扶養程度)、第 1120 條(扶養方法)、第 12 條(成年)、第 3 條(簽名與蓋章)、第 73 條(不依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
- 民法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第 1030-1 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第 1058 條(離婚時取回財產)、第 1057 條(贍養費)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事件類別)、第 23 條(調解前置)、戶籍法第 34 條(離婚登記申請人)
- 內政部戶政司「離婚登記」戶政業務申辦須知(應備證件、申請人、注意事項)
- 內政部「兩願離婚協議書」參考版本(113 年 5 月)(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網站刊載的版本;證人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親見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證人未親見或親聞雙方離婚真意,離婚不生效力,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無穩定官方網址,不附連結)
-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113 年 2 月 7 日;兩願離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當事人有離婚真意,判決引用最高法院見解)
- 內政部「兩願離婚/終止結婚權益說明」(113 年 5 月)(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網站刊載的版本;會面交往、財產歸屬、贍養費、扶養費非法定戶籍登記事項)
- 衛生福利部「113 保護專線」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
範本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涉及子女、財產、家暴或一方不同意時,請找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