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書在法律上是什麼
民法第 736 條說: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重點是「互相讓步」:賠償的一方願意付錢,收錢的一方願意不再追究或不再多要,雙方各退一步,爭議就此收尾。和解書就是把這個約定寫下來的字據。
它也不一定要等到糾紛爆發。「防止爭執發生」也算和解,例如雙方對某筆款項的算法有不同看法,先約定好一個數字,就不必等到吵起來才處理。
和解的法律效果
民法第 737 條規定,和解有兩個效力: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在和解書上同意放棄的請求,簽了就沒了;對方答應給你的錢,則成為你可以向對方請求的權利。這也是為什麼「拋棄哪些請求」是和解書最需要看清楚的一條。
第 738 條進一步限制反悔: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只有三種例外,分別是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和解的事件早已有法院確定判決而當事人不知情,以及一方對對方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若是被詐欺、被脅迫才簽,仍可依民法第 92 條撤銷。
私下和解、調解、公證,差在哪裡
- 私下簽的和解書:是契約,有效,但對方不履行時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列出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私人和解書不在其中,得先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 鄉鎮市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和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調解成立後送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刑事調解如果是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調解書可以當作執行名義(第 27 條)。調解不收費,只有勘驗費要核實開支(第 23 條)。
- 公證:公證法第 13 條允許把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的法律行為,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日後可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簡單說:私下和解書最方便,但「對方賴帳」的時候最吃力。金額大、要分很多期,或對方信用不確定,就值得多走一步調解或公證。
車禍和解:民事、刑事、行政分開談
車禍通常同時牽涉三件事。民事是賠償: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加上第 195 條身體受傷時可以請求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第 197 條)。刑事是有沒有過失傷害:刑法第 284 條處罰過失傷害人,第 287 條規定這類犯罪須告訴乃論。行政則是違規罰款等,不是和解書能處理的。
告訴乃論的案件,被害人要在知道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後,依第 238 條,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訴。所以車禍和解書常見的「收到賠償後撤回告訴」,法律上是可行的約定,但分期付款的期間如果拉得比 6 個月告訴期間還長,乙方付清前就可能已不能再告訴,必要時要先提告、收款後再撤回。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所以也要請法定代理人同意撤回。如果走鄉鎮市調解,告訴乃論的案件在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並經法院核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 條)。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車禍案件都能靠撤告結案:第 287 條只列了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第 281 條和第 284 條,過失致死(第 276 條)、酒駕(第 185 條之 3)、肇事逃逸(第 185 條之 4)都不在其中,和解不會讓這些案件自動結束,通常只是主要影響量刑、緩起訴或緩刑等判斷。
強制險給付與和解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保險人依法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白話是:乙方先從強制險領了錢,甲方賠償時可以主張把這部分扣掉。和解書最怕這點沒寫清楚,日後雙方各說各話。本工具三種寫法:不提、約定不含強制險(乙方另外領、不扣)、併入總額(由甲方扣除,自動算出甲方實付)。併入時以乙方「實際領得」的保險給付為準,實際領到的比填寫的少,不足的部分由甲方補足。
簽和解書前的檢查表
- 身分:核對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未滿 18 歲不是成年人(民法第 12 條),七歲以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 13 條),為意思表示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第 77 條),所以未成年人要由法定代理人簽。
- 金額與期限:寫國字大寫,付款日、方式、帳戶寫清楚;分期的話寫明沒付時是否視為全部到期。
- 拋棄範圍:是「雙方互相拋棄」還是「只有乙方拋棄」?有沒有保留後遺症?
- 刑事部分:要不要撤告、什麼時候撤、非告訴乃論的罪名不能指望撤告。
- 強制險:寫明是否扣除。
- 簽署:親筆簽名或蓋章,一式兩份各執一份;有見證人更好。
常見問題
和解書簽了以後,還能反悔嗎?
很難。民法第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只有三種例外: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的、和解的事件已經有法院確定判決但當事人不知道、一方對對方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另外,如果是被詐欺或被脅迫才簽的,依民法第 92 條可以撤銷,但撤銷要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且自意思表示後超過十年就不能撤銷(民法第 93 條)。單純覺得「賠太少」或「簽太快」,通常不在這些情形內,所以簽之前要把金額、拋棄的範圍看清楚。
車禍和解書一定要寫「撤回告訴」嗎?
不一定,這是雙方談出來的條件,不是和解書的必要內容。過失傷害(刑法第 284 條)屬於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訴。實務上很多加害方是為了讓對方撤告才願意賠償,所以常把撤告寫進和解書;但要寫的話,最好約定「收到款項後」才撤,並約定期限,避免對方先撤告、錢卻沒到位。
和解後對方沒照約定付錢,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單純私下簽的和解書不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列出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私人簽的和解書不在其中。對方不付錢時,你要先起訴,或在符合條件時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想要日後可以直接執行,可以事先把和解內容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或做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公證法第 13 條)。
和解書寫了「一切請求權拋棄」,之後發現有後遺症還能請求嗎?
有風險。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會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如果寫成「一切民事請求權均拋棄」,之後想再請求會很困難。不確定傷勢是否已經穩定時,可以在和解書裡明確保留「目前無法預見的後遺症」的請求,本工具的車禍模式有這個勾選項。要不要保留、怎麼寫才算數,建議先問醫師與律師。
強制險的理賠和和解金會重複領嗎?
要看你們怎麼約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規定,保險人依法給付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也就是說,加害方可以主張把已經領到的強制險給付從賠償金額裡扣掉。和解時最好寫清楚:和解金是否已經包含強制險給付、扣完之後甲方實際要付多少。本工具提供「不約定」、「不含強制險」和「併入和解總額(自動扣除)」三種寫法。
和解書要找見證人或公證嗎?
法律沒有規定私下和解書一定要有見證人或公證,雙方簽名或蓋章就成立契約(民法第 736 條)。不過有見證人、有對話或匯款紀錄,日後真的有爭議時,比較容易證明雙方確實達成合意。金額大、分期很長,或擔心對方日後不履行時,可以考慮公證或調解,讓和解內容具有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份和解書可以直接拿去用嗎?
本工具產生的是一份通用格式,條款是為一般情形撰寫的,不是針對你個案量身訂做。牽涉重傷、死亡、酒駕、肇事逃逸、金額很大,或雙方對責任歸屬、傷勢仍有明顯爭議時,請找律師看過。範本僅供參考,重大事項請諮詢律師。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
- 民法第 736 條(和解的定義)、第 737 條(和解的效力)、第 738 條(和解不得以錯誤撤銷)、第 92 條(詐欺脅迫的撤銷)、第 93 條(撤銷期限)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5 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 197 條(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
- 民法第 12 條(成年)、第 13 條(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第 287 條(告訴乃論)、第 276 條(過失致死)、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第 185 條之 4(肇事逃逸)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第 238 條(撤回告訴)、第 233 條(法定代理人獨立告訴)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保險給付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調解事件)、第 23 條(調解不收費)、第 27 條(核定後的效力)、第 28 條(刑事調解與撤回告訴)
-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執行名義)、公證法第 13 條(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支付命令)
範本僅供參考,重大事項請諮詢律師。本頁是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你個案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