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產生器

依票據法第 120 條的規定,填好受款人、金額、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下方馬上出現一張 A4 本票。金額自動轉成國字大寫,可以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

全部在你的瀏覽器裡處理。你填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金額都不會傳到任何地方,也不會存在瀏覽器裡,關掉頁面就沒有了。

本工具不是法律意見。只是把你填的資料排成本票格式,不判斷該不該簽本票。簽了本票,執票人日後可以依票據法第 123 條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金額大或有疑慮,請先諮詢律師,也不要簽空白本票。

1金額

金額寫好後不能改寫(票據法第 11 條第 3 項),寫錯請重開一張。

2發票人與受款人

受款人沒寫的話,法律上以拿著票的人為受款人,建議寫清楚。發票人要在列印後親自簽名或蓋章,工具不會幫你簽名。

3日期、到期日與地點

到期日

日期欄位不填,列印後可以手寫。付款地很重要:聲請本票裁定時,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

4加註事項(可不勾)

兩項都不是法定必須記載的事項,有需要才勾,意義請看下方說明。

本票預覽

列印時選「另存為 PDF」就能存成 A4 PDF。手機上預覽會縮小,列印出來的是完整 A4 版面。

本票是什麼

本票是發票人自己簽發、承諾「到期無條件付錢給受款人」的票據。票據法第 121 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的責任,和匯票承兌人相同。在票據上簽名的人,依票上所載的文義負責(第 5 條),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簽名時,要連帶負責。因為票據文義很重要,簽名之前一定要先把票面看清楚。

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要記載什麼

條文原文是:「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後面接著四項補充規定。依第 11 條,欠缺法律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一的票據無效,但法律別有規定(也就是有補充規定)的除外。整理成表:

項目一定要寫嗎沒寫會怎樣
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一定要沒有補充規定,欠缺則票據無效(第 11 條)。本工具的標題「本票」就是這一項
一定的金額一定要沒有補充規定。金額寫好後不能改寫(第 11 條第 3 項)
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要沒有補充規定;不能附條件。本工具印有「憑票無條件擔任支付上列金額」
發票年、月、日一定要沒有補充規定
發票人簽名一定要條文明定「由發票人簽名」;工具無法替你簽,列印後請親自簽名或蓋章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有補充規定沒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但見票即付又不記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發票地有補充規定沒載者,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付款地有補充規定沒載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到期日有補充規定沒載者,視為見票即付

上面「一定要」與「有補充規定」的分類,是我們依第 120 條的補充規定與第 11 條整理的,並非條文用語;條文本身沒有使用這兩個詞。

怎麼用這個工具

  1. 填金額,下方會顯示國字大寫,確認有沒有寫對。
  2. 填發票人與受款人;身分證字號和住址可不填,要寫的話寫完整。
  3. 選發票日期、到期日(或見票即付)、發票地與付款地。有缺漏的欄位,頁面會用黃底提示說明沒填的後果。
  4. 預覽看起來沒問題,按「列印/存成 PDF」。列印視窗選「另存為 PDF」就能存檔。
  5. 列印後,由發票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才算簽發完成。

金額的國字大寫怎麼轉

工具把你輸入的整數轉成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搭配拾、佰、仟、萬、億、兆,最後加「元整」。例如 100,000 元會寫成「壹拾萬元整」,10,500 元會寫成「壹萬零伍佰元整」。數字中間的 0 補一個「零」,頭尾的 0 不寫。金額上限是 999 兆,不接受小數;本票金額請取整數元。

本票強制執行:意義與風險

本票和一般借據最大的差別,是強制執行的程序。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這件事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也把「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列為執行名義。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票據法第 94 條規定,發票人可以在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本票依第 124 條準用這個規定。記載之後,執票人可以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就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如果仍然請求作成,要自己負擔費用。第 22 條也提到,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本票,對前手追索權的時效自到期日起算。

要注意,第 95 條另外規定:即使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執票人仍應在規定期限內為付款的提示;但如果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沒有提示,要由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白話說:加上這一句,對方請求付款被拒時,不用另外辦一道「拒絕證書」的手續,主張權利比較直接。對發票人來說,這是讓執票人更方便的記載;是不是要寫,由雙方約定,工具預設不勾。

禁止背書轉讓

本票可以依背書及交付轉讓。依票據法第 30 條(本票依第 124 條準用),記名票據的發票人有禁止轉讓的記載者,不得轉讓。工具提供「禁止背書轉讓」的勾選,需要時自行勾選。

本票要貼印花稅票嗎

印花稅法第 5 條列出的課徵範圍有四類: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本票不在這個清單裡,所以依條文,本票不用貼印花稅票。個別憑證如果同時兼有其他性質,要由稽徵機關依個案認定,不確定時可以問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債務還清時債權人開的收據,則是銀錢收據,稅率見印花稅法第 7 條;本站也有收據範本產生器可以參考。

簽本票前的提醒

常見問題

本票一定要寫哪些東西,沒寫會怎樣?

票據法第 120 條列出八項:表明其為本票的文字、一定的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另外要由發票人簽名。其中「表明為本票的文字、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以及「發票人簽名」,法條沒有補充規定,欠缺任何一項,依第 11 條票據無效。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這四項,沒寫的話法條有補充:沒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沒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沒載發票地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沒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不過補充是補充,建議這些欄位都明確寫清楚。

本票沒寫受款人,可以嗎?

可以成立,但風險很大。票據法第 120 條規定,沒載受款人的,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也就是誰拿著這張票,誰就是受款人。另外,見票即付又不記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為了避免票被別人拿去主張,受款人請寫清楚姓名或商號。

本票真的可以不用打官司就強制執行嗎?

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個聲請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意思是,執票人拿本票聲請法院裁定,裁定後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走一般的起訴程序。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可以在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向原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的,則要法院許可並提供擔保,才可能停止強制執行。簡單說:簽了本票,執票人日後可以依第 123 條走這個比較快的程序,而爭執的責任落在發票人身上,簽之前要想清楚。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是什麼意思?要不要勾?

本票被拒絕付款時,執票人要行使追索權,原則上需要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來證明被拒付。票據法第 94 條規定,發票人可以在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記載後,執票人可以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就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如果仍然去請求作成,費用要自己負擔。本票依第 124 條準用這個規定。對發票人來說,加上這句話等於讓執票人少一道手續;而且依第 95 條,如果你主張執票人沒有在期限內提示付款,要由你負舉證責任。要不要加,是雙方約定的事,工具預設不勾,需要時自行勾選。

本票要貼印花稅票嗎?

依印花稅法第 5 條,課徵印花稅的憑證只有四類: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本票不在這個清單裡,所以條文上本票不用貼印花稅票。如果日後債務還清,債權人開的收據是銀錢收據,才有印花稅問題(稅率見印花稅法第 7 條)。個別憑證怎麼認定,以主管稽徵機關為準。

可以先簽一張空白本票,金額日期以後再填嗎?

不建議,也不要簽空白本票。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的人,依票上所載的文義負責;第 11 條第 2 項也規定,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的票據的執票人,可以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發票人不能用「這張票原本欠缺記載事項」當理由對抗他。意思是:你簽了名的空白本票,一旦被人補上金額與日期,你可能就要依票上的文字負責。要簽本票,請在金額、受款人、日期、到期日都寫好之後再簽名,而且金額寫好後不能改寫(第 11 條第 3 項)。

本票的權利可以拖多久?

依票據法第 22 條,票據上的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就因時效而消滅。這是法條上的一般規定;實際個案的計算,例如有沒有時效中斷,請諮詢律師。

這個工具產生的本票可以直接用嗎?

工具依票據法第 120 條把你填的資料排成一張 A4 的本票,列印後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即可。但它不是法律意見,也無法判斷你的交易該不該簽本票、金額與到期日怎麼定。金額大、牽涉擔保、公司之間的交易,或有爭議時,請先諮詢律師。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票據法頁面標示的修正日期為民國 76 年 6 月 29 日,印花稅法為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非訟事件法為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強制執行法為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本工具不是法律意見,重大金額或特殊約定請諮詢律師。本頁是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你個案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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