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用
先選事項。文書認證請勾「文書認證」,再填金額或加項。租約先依下方說明確認標的價額;本頁不代替公證人認定價額。不同事項請分次試算。
公證法第 109 條級距
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 二、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 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 四、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 五、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 六、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 七、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 八、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各事項與加項的依據
- 第 109 條:依標的金額或價額選級距。
- 第 112 條:標的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 113 條:婚姻等非財產關係事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 113 條:認領、收養或其他非財產關係事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 114 條:承認、允許或同意,各收取一千元。
- 第 114 條:契約之解除或終止,各收取一千元。
- 第 114 條: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各收取一千元。
- 第 114 條:須曾在同一公證處或事務所作成公證書;未增加標的價額收一千元,增加者就增加部分依第 109 條。
- 第 117 條: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收取一千元。
- 第 118 條: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收取一千元。
- 第 116 條:依第 115 條按所需時間收費,每小時一千元,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 第 127 條:每次收取二百元。
- 第 128 條:每份二百元;張數超過六張,每一張加收五元。
- 須實際體驗時,每小時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按第 109 或 112 條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 文書認證按作成公證書所定費用減半收取。
- 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定職務時間外加收二分之一,加收部分最高五千元;重疊時本頁只勾選一次,不重複加收。
- 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加收二千元;一般出外不自動套用這項。
- 公證書超過六張,每張加收五十元;不包括認證書。
- 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加收二分之一,加收部分最高一萬元。
- 第 122、125 條的加收,以第 109–119 條算出的費用為基礎(文書認證用第 120 條減半後的金額),不含病榻、張數、翻譯與實支費用。
- 繕本、影本或節本每份二百元,超過六張每張加收五元。
- 翻譯費每百字一百至四百元,由公證人酌定;未滿百字按百字計。
- 出外旅費、日費及郵電、運送費等另付,本頁不計實支金額。
- 結婚公證書英文翻譯費四百元,其他外文六百元。
- 已著手後因請求停止或可歸責原因不能完成,依第 126 條收取二分之一,最高五千元;本頁不處理停止辦理的試算。
租約公證費用與限制
依臺中地院說明,土地或房屋租賃以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標的價額;保證金或押租金併計。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另加二分之一。
超過 1,000 萬元的試算依高雄地院公證費用標準表:逾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為 6,000 元+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 2,000 元;逾 5,000 萬元為 14,000 元+超過 5,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 1,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以 1,000 萬元計。法院標準表列到 2 億元,以上金額請向公證處確認。非財產關係另併財產關係公證時,費用分別收取。
本頁處理公證與認證費用;訴訟用的裁判費請看 民事訴訟裁判費試算。
臺中地院官方結婚算例
假日到飯店主持公證結婚,儀式一小時,作成中文公證書及英文翻譯本:公證費 1,000 元+體驗費 1,000 元+假日加收 1,000 元+翻譯費 400 元=3,400 元,另付差旅費。
帶入範例後會勾選假日與出外,體驗填 60 分鐘,選英文翻譯費。這則算例沒有另列第 125 條加收,本頁也不代加。
常見問題
法院與民間公證人的費率相同嗎?
法院公證處與民間公證人收費相同;公證法第 108 條規定,公證費用應依本章收取,不得增減其數額。
私文書認證與公證的費用差在哪?
公證按所選事項計費;文書認證依第 120 條,按作成公證書所定費用額減半收取。
租約公證費用怎麼填?
依臺中地院說明,土地或房屋租賃以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標的價額;保證金或押租金併計。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另加二分之一。
超過 1,000 萬元可以算嗎?
可以。逾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以 6,000 元加上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 2,000 元;逾 5,000 萬元,以 14,000 元加上超過 5,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 1,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以 1,000 萬元計。法院標準表列到 2 億元,以上金額請向公證處確認。
資料來源
法源是公證法第五章「公證費用」。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是法院依公證法整理的簡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證法(第五章第 108–129 條)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費用(費用核算與結婚算例)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90.4.23 起實施)(大額級距與認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