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名稱含「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是依第 17 條公告的事項;名稱為「範本」的,本頁不判斷它對個別契約的效力。
第 17 條第 1 項原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 17 條第 5 項原文: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第 17 條第 6 項原文: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已核對條文原文
彙整表把汽車買賣、預售屋買賣、國外旅遊、短期補習班列為範本,這裡引用的原文是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兩者天數相同。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110 年 1 月 28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112.6.19 公告修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
住宅轉租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交通部,105 年 9 月 13 日公告修正施行
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交通部,112 年 9 月 15 日生效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一日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衛生福利部
簽訂契約前,乙方應將契約交付甲方審閱,並有七日以上之審閱期間。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甲方審閱(契約審閱期間應有五日以上)。
拋棄審閱權與違反審閱規定
第 11-1 條第 2 項原文: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第 11-1 條第 3 項原文: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怎麼看審閱期
契約上通常會記載攜回或交付審閱的日期與天數(見上方原文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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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是幾天?
消保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本表各業的審閱期間不同,可依契約名稱查詢。
旅遊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幾天?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文:「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彙整表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列為至少為1日。
汽車買賣審閱期幾天?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文:「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租屋審閱期幾天?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文:「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預售屋審閱期幾天?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文:「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業者要我簽「已審閱、拋棄審閱期」怎麼辦?
消保法第 11-1 條第 2 項原文:「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範本和應記載事項差在哪?
名稱含「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是依第 17 條公告的事項;名稱為「範本」的,本頁不判斷它對個別契約的效力。
資料來源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115.8.13)PDF
-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定型化契約範本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115.8.13)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審閱期間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115 年 8 月 13 日彙整表整理,各業規定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與契約內容為準。本頁是依法條整理的試算與對照,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