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整理表是什麼
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新一次修正是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台內地字第 1140113583 號)把住宅租約分成二十三點。本頁把這二十三點的「點次與標題」當成目錄,列出你在每一點要填的值,整理成一張 A4 填寫整理表。每一點旁邊有「條文全文見官方」的連結,條文內容請直接看官方原文,本頁不重製。
整理表不是契約本身,也不能直接簽署。內政部另外公告了「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最新版是 113 年 7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4 號函修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可以下載),正式簽約請用這份範本,把整理表的內容填進去,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承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確認書)也用官方格式。
怎麼用
- 由上往下填,下方的整理表會即時更新。不知道的欄位先空著,整理表上會顯示「(未填)」。
- 金額請填整數元。押金超過兩個月租金、租期結束日早於開始日、審閱期少於三日、月租金沒填卻填了押金或違約金,頁面都會直接告訴你。
- 紅字警示代表填法違反強制規定,在排除之前不能列印或複製,連按 Ctrl+P 也只會印出提醒。黃底提醒是「建議注意」,不影響列印。
- 整理表印出來或存成 PDF 後,拿著它去填官方範本。契約超過一年要有書面(民法第 422 條)。
頁面幫你檢查的強制規定
- 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 租金:官方第四點要求契約寫明租賃期間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其他約定」若出現調漲租金的字眼,會被擋下。
- 不得約定的事:官方不得記載事項第一到第十點,包括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廣告僅供參考、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稅賦增加由承租人負擔、免除故意不告知的瑕疵擔保責任、須繳回契約書、通知只用電話。
- 審閱期:官方第一點要求至少三日。
- 租期:至少 30 日;超過 20 年,民法規定縮短為 20 年;超過 5 年或未定期限又未經公證,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 提前終止:官方第十四點:約定得任意終止時,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違約金最高一個月租金。
這些檢查靠欄位數值與關鍵字比對,不是完整的法律審查。你可以把違反規定的意思換個說法寫出來,頁面不會知道,但那一條仍然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
住宅租賃和營業用租賃不一樣
本頁只做住宅。條例把「租賃住宅」定義為「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的,不適用條例(第 3 條、第 4 條)。契約第八點也寫明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店面、辦公室、工廠這類營業用或非住宅租賃,不能直接套用本頁的押金上限與官方條款,本頁沒有查證它們的規定,請另洽專業人士。
公證、報稅與租金補貼
公證:官方條款把「同意或不同意辦理公證」做成選項,沒有要求一定要公證。要知道的兩個影響: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房子被賣掉後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書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且屬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列的情形(例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或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就可以依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官方契約第二十一點的三個勾選項就是在約定這件事)。
報稅與租金補貼:我們只查證到一點:房東不能在契約寫「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或「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這兩種約定都在不得記載事項裡。承租人報稅時,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8 訂有「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8 萬元為限;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另有稅率等排除條件,細節請洽國稅局確認。能不能領租金補貼,是補貼辦法的資格問題,本頁不計算,請洽內政部確認。
修法進行中
內政部 115 年 7 月的新聞稿說,條例修正草案已在 4 月函報行政院審查,先就有共識的部分修法,包括房東不得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支出,不得於租賃期間任意調漲租金,以及增訂房東提前終止的事由。全國法規資料庫在 2026 年 10 月 4 日顯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最後修正日期仍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正式簽約前,請再到官方網站確認有沒有新版應記載事項或範本。
常見問題
押金最多可以收幾個月?
最多二個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要在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清償契約所生債務後,退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的剩餘押金(同條第 2 項)。本工具填的押金超過月租金的兩倍時,會出現紅字警示並停止列印。
租期中房東可以調漲租金嗎?
依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契約要寫明「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這是官方要求契約必須寫明的內容。租期屆滿後續約的租金,要由雙方重新約定。另外,內政部 115 年 7 月新聞稿說條例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內容包含房東不得任意調漲租金;全國法規資料庫在 2026 年 10 月 4 日顯示,條例的最後修正日期仍是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實際以官方公告為準。
房東可以約定不准我報稅、遷戶籍、申請租金補貼嗎?
不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是「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第四點是「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第十點是「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違反公告的契約條款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你在「其他約定」欄寫這類內容,常見的寫法本工具會擋下來;換句話說的寫法擋不到,但那樣的約定一樣無效。能不能實際申請補貼或扣除,要看各項補貼與稅法自己的資格,請洽主管機關。
租約一定要公證嗎?
不一定。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把「同意或不同意辦理公證」做成選項,公證費用由誰負擔,雙方在第七點約定,官方條款沒有要求一定要公證。公證有兩個地方會影響結果:第一,依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出租人把房子賣掉後,租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新所有權人不一定要繼續履行;第二,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當事人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或租用建築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可以依該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官方契約第二十一點的三個勾選項,就是在約定這件事。
想提前搬走或房東要收回,要付違約金嗎?
要分情況。第十四點:雙方可以約定「得」或「不得」任意終止租約;約定得終止的話,要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沒有先通知就直接終止,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如果是法定原因,例如承租人因疾病、意外需要長期療養,或房子沒有修繕等(條例第 11 條、第十八點),承租人提前終止,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但要在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第十八點但書:危急情況得不先期通知)。出租人不必賠償就能提前終止的情形,限於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與第十七點列出的事由,要提前 30 日或 3 個月書面通知(第十七點第五款、第十款情形得不先期通知)。
租約最長可以訂幾年?
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租賃契約的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的縮短為二十年,當事人可以再更新。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要用書面訂立(民法第 422 條),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本工具填的租期超過 20 年會提醒。
房子壞了誰要修?
原則上是出租人。條例第 8 條要求出租人保持房子合於居住使用的狀態;應記載事項第九點寫「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如果要約定某些項目由承租人修,出租人要在簽約前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第十一點,附件三),沒有確認的就由出租人負責。本工具的「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的項目」欄填了內容,會列在整理表第九點;正式契約請填進官方附件三。
房東是個人,不是公司,也適用這些規定嗎?
適用。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寫「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個人房東與房客之間的住宅租約,也要受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這份整理表可以直接拿去簽嗎?
不行。本頁產出的是填寫整理表,不是契約本身,也不是可以簽署的文件。正式簽約請下載內政部官方「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的定型化契約範本頁可下載),把整理表上的內容填進去。金額大、屋況複雜、有特殊約定,或你拿不定主意的條款,請諮詢律師、地政士。租賃爭議也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費用(條例第 16 條)。
資料來源
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4 日。條例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2 年 2 月 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版),條款本體來源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逐字核對原文,修正日期 114.04.18)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PDF 全文、第十八點修正對照表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7 條押金、第 8 條修繕、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6 條調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1-1 條(審閱期間)
- 民法:第 422 條、第 425 條、第 429 條、第 435 條、第 449 條
- 公證法第 13 條(逕受強制執行)、所得稅法第 17 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民法第 121 條(期間末日)
- 官方範本下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內政部 113 年 7 月 8 日函修正)(PDF)、內政部地政司租賃條例專區、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內政部新聞稿: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 共識部分優先推動(修法動態)
本頁是協助填寫的工具,不是法律意見,也不是可以簽署的契約。重要契約請以內政部官方範本為準,或諮詢律師、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