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用
- 依序填陳述人、通知單資料;沒填的欄位會在陳述書上留底線,列印後可以手寫。
- 寫陳述理由:說清楚時間、地點、當時的實際情形,以及你認為通知單所載與事實不符的地方。需要時按上方的按鈕帶入開頭,再換成自己的內容。
- 列出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診斷證明、車輛買賣或過戶文件、繳費證明等,沒有的就不要列。
- 檢查預覽,按「列印/存成 PDF」,簽名或蓋章後,連同通知單影本和證據,用受理機關開放的管道送出。
陳述(申訴)和行政訴訟是兩個階段
| 階段 | 向誰提出 | 期限 | 依據 |
|---|---|---|---|
| ① 陳述(俗稱罰單申訴) | 處罰機關(通知單上的應到案處所) | 接獲通知單後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通知單另印有應到案日期 | 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9 條;處理細則第 15 條、第 40 條 |
| ② 行政訴訟 | 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稱地方行政法院),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撤銷訴訟: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的不變期間;裁判費 300 元 | 處罰條例第 87 條;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至第 237-5 條 |
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的機會;處理細則第 40 條也寫,陳述時處罰機關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你填寫,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陳述後,處罰機關對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的案件,會用裁決書裁決(處理細則第 41 條);裁決書要告知不服的救濟方式,也就是 30 日內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處理細則第 45 條)。所以陳述書是第一階段的文件,和之後訴訟用的起訴狀不是同一份。
可以用哪些管道送出
法規只規定要「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沒有統一限定管道,各機關開放的方式不同,請依通知單上的應到案處所確認。我們查證到的官方說明例如: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官網「違規申訴(陳述)」頁寫的辦理方式是上網透過「臺北服務通」,或親至應到案處所;需具備的文件有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採證照片、陳述書及其他佐證資料(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該所另一則說明提到,也可以下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以郵寄方式辦理。
- 處罰機關的陳述室:處理細則第 37 條規定,處罰機關得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的違規事實。
- 找不到該找誰: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知識庫」列有六都裁決機關與各監理所站的諮詢電話,通知單上的應到案處所不清楚時可以先查。
其他縣市的管道(線上、郵寄、傳真、臨櫃)請直接看該機關官網或電話詢問,本頁不替各機關列管道。
有哪些常見的陳述方向
頁面上的幾個按鈕只是「怎麼陳述事實」的架構:標誌標線的實際情形、非本人駕駛或車輛已過戶、緊急情形、舉發內容與事實不符之處、已依規定但被誤認、舉發時間相隔。它們沒有預寫結論,〔 〕裡一定要換成你真實發生的事。幾個可以先查的客觀點:
- 舉發期限:條例第 90 條: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日起算),但有兩種例外:送醫療或檢驗機構檢定的案件,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責任不明已送鑑定的,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的,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 民眾檢舉:條例第 7-1 條第 2 項: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不是你開的車:處理細則第 36 條:要在通知單記載的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並附證明文件。監理服務網有「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這是另一種申請。
- 簽名不等於認罪: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官網說明:簽名僅表示收取罰單,並非承認違規。
停車費、通行費催繳單適用嗎
補繳通知不適用;已收到載明罰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才適用。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第 27 條第 1 項寫的是: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或行駛應繳費公路未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停車費為七日內),逾期再不繳納,才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補繳通知是繳費通知,不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疑義請依通知上的聯絡方式,向開單或收費單位洽詢。收到載明罰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才適用本頁的陳述書。
陳述期間罰鍰要先繳嗎、不成立能不能用最低額繳
法規與我們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統一的規定,所以這裡只寫有原文的部分:
- 條例第 9 條:不依通知期限到案、又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的,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官網:申訴送件成功後罰鍰會凍結、無須先繳(已移送強制執行或車輛、駕照需辦理異動的案件除外);結果仍需繳款者給予寬限期,以回復函所載日期為準。這是該所的做法。
- 「陳述不成立還能不能以最低額繳納」:沒有查到官方原文,請向受理機關確認。
相關工具
限制與聲明
- 本工具不是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任何結果。是否撤銷由受理機關依個案決定。
- 版面是本站自訂格式,不是任何機關的官方表單。機關要求使用指定表單或線上系統時,以機關為準。
- 法規會修正,各機關作法也不同。本頁整理於 2026 年 10 月 6 日,處理細則的現行版本是民國 1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
- 理由與證據必須是真實的。以不實內容陳述,後果由陳述人自行承擔。
常見問題
罰單申訴有期限嗎?是從哪天開始算?
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寫的是: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的,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通知單上另外印有「應到案日期」,違規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應到案日期原則上距舉發日 30 日(逕行舉發、職權舉發、肇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等情形為 45 日);收到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 30 日或已經逾期的,可以在送達生效日後 30 日內到案。本頁的天數提醒只是把這幾個日期算給你看,實際期限請以通知單與受理機關的說法為準,建議提早送出。
申訴期間罰鍰要先繳嗎?
法條沒有寫「陳述期間罰鍰暫緩」。條例第 9 條的寫法是: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到案,又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的,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實務上各機關的做法可能不同,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在官網常見問答寫「申訴送件成功後,該筆違規申訴期間罰鍰金額會凍結,因此已提起申訴的案件,罰鍰無須先行繳納」,但已移送強制執行、或車輛、駕駛執照需辦理相關異動的案件除外。這是該所的說明,不代表其他機關;你的案件歸哪個機關管,請向通知單上的應到案處所確認。
陳述(申訴)沒成功,還能再繳罰鍰嗎?會不會有寬限期?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官網說明是:接到申訴回函仍需繳款的,會給予繳款寬限期,以回復函所載日期為準。至於回函裡的金額是依哪一個標準計算,法規與官方頁面沒有統一的白話說明,本頁不寫「還能用最低額繳」這類說法,請以回函和受理機關的答覆為準。
員警舉發時我已經簽名收單,還能申訴嗎?
可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官網的說明是:簽名僅表示收取罰單,並非承認違規,對所舉發的違規如有不服,可以提出陳述(申訴)。該說明也建議先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影像、照片)並準備好理由。
我已經繳了罰鍰,還能陳述不服嗎?
處理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寫的是:依第 48 條第 1 項辦理、已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得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細節與退款流程,請向處罰機關詢問。
陳述被駁回之後怎麼辦?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另一個階段。條例第 87 條規定,不服裁決的,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起訴;撤銷訴訟要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也是同樣的 30 日。第 237-2 條規定管轄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第 237-5 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起訴期限是不變期間,過了就很難補救,建議收到裁決書當天就確認日期。
提起行政訴訟後,罰鍰還要繳嗎?吊扣處分會暫停嗎?
處理細則第 66 條寫的是:提起行政訴訟的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的裁定外,原裁決罰鍰的,所收繳的罰鍰暫予登記;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的,仍依規定執行。要不要聲請停止執行、怎麼聲請,屬於訴訟程序,請洽法院或律師,本頁不處理。
陳述多久會有結果?
各機關不同。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官網的說明是:收到陳述案件後如需查證,會轉請原舉發機關查證,市內舉發案件最長 43 天內回復,外縣市舉發案件最長 57 天內回復。其他機關請向受理機關詢問。
停車費、國道通行費的催繳單,可以用這份陳述書嗎?
補繳通知不適用;已收到載明罰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才適用。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和第 27 條第 1 項的寫法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未依規定繳費,或行駛應繳費公路未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停車費為七日內),逾期再不繳納,才處罰鍰新臺幣 300 元。也就是說,補繳通知本身是繳費通知,不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補繳通知有疑問,請依通知上的聯絡方式向開單或收費單位洽詢。如果已經收到載明罰鍰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才是本頁陳述書針對的對象。
民眾檢舉的罰單,開單日期超過 7 天可以免罰嗎?
要看哪兩個日期。條例第 7-1 條第 2 項的寫法是: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算的是「違規行為終了日」到「檢舉日」,不是「開單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官網說明也是這個意思。舉發機關自己的舉發期限是另一件事,見條例第 90 條:自行為成立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有條文列出的例外。
車不是我開的,要怎麼處理?
處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被通知人認為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的,要在通知單記載的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的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辦理的,仍依各該條款處罰。監理服務網有「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可以查詢辦理方式。這屬於「告知歸責人」,和本頁的陳述書是兩種不同的申請。
寫了陳述書,罰單就一定會撤銷嗎?
不會。是否撤銷,由受理機關依舉發事實、你的陳述與證據綜合判斷。本頁只負責把你寫好的事實排成一份清楚的陳述書,不判斷理由站不站得住,也不保證結果。事實要以你實際經歷、能提出佐證的內容為準,寫錯或不實的陳述只會增加你的風險。
資料來源
以下資料於 2026 年 10 月 6 日查核。臺北市的做法是單一機關的說明,已在文中標明。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8、9、27、56、87、9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5、36、37、40、41、45、59、6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訴訟法(第 237-1 至 237-5 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計算,作為日期提醒的依據)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陳述)(地方機關的做法與說明)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市府常見問答(申訴篇)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知識庫(各處罰機關諮詢窗口)
- 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轉歸責專區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工具不是法律意見,規定與各機關做法以官方現行公告為準。重大案件請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