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在條文裡的位置
| 名稱 | 條號 | 條文重點 |
|---|---|---|
| 定金 | 第 248 條 | 「推定其契約成立」 |
| 定金 | 第 249 條 | 「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 違約金 | 第 250 條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 違約金 | 第 251 條 |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
| 違約金 | 第 252 條 |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民法第 248~252 條原文
民法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民法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 251 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相關工具與條文整理
常見問題
訂金和定金差在哪?
民法條文用的是「定金」,全文沒有「訂金」這個詞。日常寫成「訂金」時,雙方如何處理,以契約約定與法院認定為準。本頁不就「訂金是不是定金」下結論。
定金什麼時候要加倍返還?
第 249 條第 3 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第 249 條開頭另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是否可歸責於哪一方,有爭議時以法院認定為準。
付了定金反悔可以拿回來嗎?
第 249 條第 2 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適用前提包含「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本工具不判斷誰有可歸責事由,實際以契約約定與法院認定為準。
違約金有上限嗎?
條文沒有寫固定的違約金上限比例;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第 252 條)。部分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另有規定,請看該行業的規定。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關係是什麼?
第 250 條第 2 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交了定金契約就成立了嗎?
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條文用的是「推定」,本頁不判斷個案契約是否成立。
契約已經履行,定金如何處理?
第 249 條第 1 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第 249 條開頭為「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本工具只把你選的情境對應到民法條文並做算術,不判斷誰有可歸責事由,也不判斷約定是否有效;實際以契約約定與法院認定為準。本頁是依法條整理的試算與對照,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