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是什麼、什麼時候要開
收據是「我收到這筆錢」的書面證明。收錢的人開給付錢的人,付款人拿著它,日後才有辦法證明自己付過了。民法第 309 條有一項對付款人很有利的規定:依債的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清償,債就消滅;而且持有債權人簽名的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除非付款人明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對方無權收款)。簡單說,只要付款時拿到對方簽了名的收據,通常就能證明款項付對了人。
另一方面,債務全部還清時,債務人還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只還一部分時,可以請求把已還的部分記在字據上(民法第 308 條)。這兩條說的是同一件事:金錢往來要留下紀錄。
收據和統一發票有什麼不一樣
| 收據 | 統一發票 | |
|---|---|---|
| 誰能開 | 任何人收到款項都能寫 | 有營業登記的營業人,依營業稅法開立 |
| 目的 | 證明收到款項 | 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稅務憑證,營業人依法要開給買方 |
| 印花稅 | 屬於銀錢收據,原則上要貼(有免稅情形) | 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免納印花稅 |
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該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過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和小規模營業人,可以改開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至於營利事業依法應該給人憑證卻沒給,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要就未給憑證的總額處 5% 以下的罰鍰(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你是不是營業人、該開發票還是收據,要以稅務機關的認定為準,不確定的話請向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哪些收據要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 5 條列的課徵範圍裡,有一類就是「銀錢收據」:收到銀錢所立的單據、簿、摺,包括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和付款簿等。第 7 條規定稅率是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立據人就是開收據的那一方。(招標人收受押標金的收據稅率是千分之一,本頁說的是一般銀錢收據。)第 9 條再補一個小額免貼的規定:每件依稅率算出來的印花稅不足 1 元,以及尾數不足 1 元的部分,都不用貼。
| 收據金額(元) | 應貼印花稅票(元) |
|---|---|
| 249 以下 | 0(稅額不足 1 元,免貼) |
| 1,000 | 4 |
| 5,000 | 20 |
| 10,000 | 40 |
| 50,000 | 200 |
| 100,000 | 400 |
| 500,000 | 2,000 |
印花稅法第 6 條列出了免納印花稅的憑證,和收據最有關的有: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的憑證、薪給和工資收據、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的收據、農民出售本身生產農產品出具的收據,以及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的收據。第 5 條另外說明,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和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不在課徵範圍內。
貼法也有規定: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要貼足印花稅票(第 8 條);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的各種憑證,經稽徵機關核准,可以彙總繳納(第 8 條第 2 項),細節請洽稽徵機關;每枚稅票和原件紙面的騎縫處,要由納稅義務人蓋章註銷,個人可以用簽名或畫押代替(第 10 條)。貼過的稅票不能揭下重用(第 11 條)。應貼卻沒貼或貼不足的,補貼之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第 23 條)。
想合法少貼的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手冊舉了一個方法:對方用票據(匯票、本票、支票)付款,而收據上載明了票據名稱和號碼,這張收據就能免貼。例如收 50 萬元現金,要貼 2,000 元印花稅票;改收支票,並在收據寫明「某銀行支票、支票號碼……」,就免貼。
常見用途
個人出租房屋,收租金
房東每個月收到租金,開給房客的收據,就是銀錢收據;印花稅法第 5 條連「取租簿、取租摺」都明列在內。月租 15,000 元的話,每張收據的印花稅是 15,000 × 千分之四 = 60 元,由開收據的房東貼。要連開十二個月,可以在本工具填第一個月的日期,勾選「日期逐張加一個月」,一次產生十二張,月份和編號會自動往後排。至於租金所得怎麼報稅,不在本頁範圍,請洽國稅局。
二手交易、私人買賣
賣二手物品收到錢,寫一張收據給買方,是很常見的做法。收據本身依前面的規定,屬銀錢收據;如果雙方另外立了買賣動產的契約書,印花稅法第 7 條的條文寫的是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 4 元,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現行的說明是每件 12 元(我們查不到調整的公告依據,兩者不一致,請以稽徵機關說法為準),由立約人貼用。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要看賣方是不是營業人,由稅務機關認定。
收訂金、押金、學費、會費
任何收錢的場合都可以用收據。事由欄寫清楚這筆錢是什麼(訂金、押金、第幾期學費),還要另外退還的話,備註欄也可以加註,之後有爭執比較好對照。
分次收款
一筆款項分幾次收的話,前面幾次的收據各自要貼印花稅票;最後開總收據時,依第 20 條把前面的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相等就免再貼。細節見下面的常見問題。
怎麼用這個工具印出收據
- 兩聯:每張收據佔一頁 A4,上半是收執聯(交給付款人),下半是存根聯(開立人留存),中間有虛線方便剪開。
- 三聯:每張佔一頁,分成收執聯、存根聯、備查聯三段。
- 單聯:每頁排 3 張不同編號的收據,適合要發給很多人的情況。
- 編號:填起始編號和張數,系統會依序排,位數不足三位會補零;前綴可以放年度或字母,例如 A-。
- 印花稅票貼用處:勾選後,每張收據右下角會留一格空白,列印後貼稅票、再在稅票和紙面的交界處簽名或蓋章註銷。
金額不要用手改。手寫修改的收據,付款人和開立人都不好說明;印錯就重印一張。印出來之後,開立人簽名或蓋章,才算完成。
常見問題
收據和統一發票差在哪裡?收據可以代替發票嗎?
統一發票是營業人(有營業登記、賣東西或提供服務的公司行號)依營業稅法開給買方的憑證;收據只是證明「我收到這筆錢」的單據。營業稅法第 32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該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和小規模營業人,可以改開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所以有沒有資格用收據代替發票,要看開立的人是什麼身分,不是想用就能用。營利事業依法應該給人憑證卻沒給,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最高可以處未給憑證總額 5% 的罰鍰。
收據一定要貼印花稅票嗎?
不一定。印花稅法第 5 條把「收到銀錢所立的單據」列為銀錢收據,第 7 條規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也就是開收據的人)貼印花稅票。但有免稅的情形:像薪給、工資收據,政府機關開立的憑證,以及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依第 5 條、第 6 條都不用貼;金額小到算出來的稅不足 1 元時,依第 9 條也免貼。
多少錢以下的收據不用貼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第 7 條,稅率是千分之四;依第 9 條,每件算出來的印花稅不足 1 元就免貼。所以金額在 249 元以下,稅額不到 1 元,不用貼;250 元的稅額剛好 1 元,要貼 1 元。超過 250 元之後,尾數不足 1 元的部分也免貼,例如 1,000 元貼 4 元、1,999 元也是貼 7 元(算出來 7.996 元,尾數不足 1 元的 0.996 元免貼)。
薪水、工資的收據要貼印花稅票嗎?
不用。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8 款明列「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同一條還列了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以及農民出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所出具的收據,也都免稅。
對方用支票付款,收據還要貼印花稅票嗎?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節稅手冊說明,收取價金時如果對方以票據(匯票、本票、支票)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這張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如果沒有在收據上寫明收的是支票,仍然是銀錢收據,要照金額貼。本工具選「支票」時,可以填票號,印在收據上。
一筆款項分幾次收,要開幾張收據、貼幾次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 20 條有規定:一宗交易先開臨時收據、再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分次收據、再開總收據的,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據要先各自貼足印花稅票;之後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把前面的收據收回貼在背面,總收據金額和前面的合計相等,就免再貼;不相等的,補足差額。沒有把前面的收據收回貼附的,總收據要照全部金額貼。
收據沒有貼印花稅票會怎樣?
印花稅法第 23 條規定,應該貼印花稅票卻沒貼或貼不足的,除了補貼之外,還要按漏貼的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的罰鍰。實際的認定和裁罰由稽徵機關處理;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收據要不要貼,可以先向各縣市稅捐稽徵處詢問。
這份收據範本可以直接拿去用嗎?
本工具產生的是通用格式,欄位涵蓋收據常見的項目。有特殊約定或金額很大的交易,請另外找專業人士確認。範本僅供參考,重大金額或特殊約定請諮詢律師。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印花稅法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
- 印花稅法第 5 條(課徵範圍、銀錢收據的定義)、第 6 條(免稅憑證)、第 7 條(稅率:銀錢收據千分之四、押標金收據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法條文字為每件 4 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印花稅的課徵(現行說明:買賣動產契據每件 12 元)
- 印花稅法第 8 條(貼用時機)、第 9 條(不足 1 元免貼)、第 10 條(註銷)、第 11 條(不得重用)、第 20 條(臨時收據、分次收款)、第 23 條(罰則)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印花稅之節稅方法(以票據支付並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免貼)、印花稅問答實例(小規模營業人收據、兼具發票性質的收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統一發票、普通收據)、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未給與憑證的罰鍰)
- 民法第 309 條(持有簽名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第 308 條(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
範本僅供參考,重大金額或特殊約定請諮詢律師。印花稅與營業稅的認定以稽徵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