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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選罪名,再看基本列結果。篩選與排序可比較罪名;詳細頁或頁內段落保留各列刑度、適用條件與原文,請一起核對。
常見問題
罪名的追訴期依哪一條規定?
依各列法定最重本刑對照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與款次列在表內;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哪些罪名須告訴乃論?
依本頁各罪名所列依據條文;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的罪名,須另核對適用列及依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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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罪名查法定刑、告訴乃論依據與追訴期;每個罪名分列不同行為與條文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條原文與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意見;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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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罪名後顯示基本列;各情形請看完整刑度表。
最重本刑與追訴期以基本列(第一列)呈現;其他列另見詳細內容。表格可左右捲動。
31 類罪名
| 罪名 | 最重本刑(基本列) | 告訴乃論 | 追訴期(基本列) | 條號 |
|---|---|---|---|---|
| 肇事逃逸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185-4條 |
| 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 | 有期徒刑最高 3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185-3條 |
| 偽造文書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 |
| 公然侮辱罪 | 拘役 | 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 第309條、第312條、第314條 |
| 誹謗罪 | 有期徒刑最高 1 年 | 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第310條、第311條、第312條、第314條 |
| 詐欺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39條、第339-4條、第343條、第324條 |
| 傷害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277條、第278條、第284條、第287條 |
| 過失致死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276條 |
| 恐嚇罪 | 有期徒刑最高 2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第305條、第346條 |
| 強制罪 | 有期徒刑最高 3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04條 |
| 侵占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35條、第336條、第338條、第324條 |
| 竊盜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20條、第321條、第324條 |
| 毀損罪 | 有期徒刑最高 2 年 | 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第354條、第357條 |
| 賭博罪 | 罰金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 第266條、第268條 |
| 重利罪 | 有期徒刑最高 3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44條、第344-1條 |
| 偽證罪 | 有期徒刑最高 7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168條、第172條 |
| 誣告罪 | 有期徒刑最高 7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169條、第172條 |
| 背信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42條、第343條、第324條 |
| 強盜罪 | 有期徒刑最高 15 年(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第328條 |
| 妨害秘密罪 | 拘役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 第315條、第315-1條、第315-2條、第318-1條、第319條 |
| 殺人罪 | 死刑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第271條 |
| 剝奪行動自由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02條 |
| 侵入住居罪 | 有期徒刑最高 1 年 | 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第306條、第308條 |
| 搶奪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25條 |
| 遺棄罪 | 有期徒刑最高 6 個月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 第293條、第294條 |
| 贓物罪 | 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349條 |
| 妨害公務罪 | 有期徒刑最高 3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第135條 |
| 偽造有價證券罪 | 有期徒刑最高 10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第201條 |
| 洗錢罪 | 有期徒刑最高 10 年 | 非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第2條、第19條 |
| 跟蹤騷擾罪 | 有期徒刑最高 1 年 |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第18條 |
| 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有期徒刑最高 2 年 | 告訴乃論 | 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第25條 |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3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1-12-0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3-08-16;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起算與停止進行另有規定,本頁不做個案判斷:第80條第2項、第83條。
本頁所列定有罰金的刑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均在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之後修正或增訂,因此照條文數字列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271條第1項 | 殺人 |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0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271條第2項 | 殺人之未遂犯 |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0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
| 第271條第3項 | 預備殺人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2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302條第1項 | 私行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302條第2項第1段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302條第2項第2段 | 因而致重傷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302條第3項 | 第302條第1項之未遂犯 |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306條第1項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 第306條第2項 |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 | 同第1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適用本頁全部刑度列。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325條第1項 | 搶奪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325條第2項第1段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325條第2項第2段 | 致重傷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325條第3項 | 第325條第1項之未遂犯 |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293條第1項 |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 |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
| 第293條第2項第1段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293條第2項第2段 | 致重傷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294條第1項 |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而遺棄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294條第2項第1段 | 因而致人於死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294條第2項第2段 | 致重傷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349條第1項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135條第1項 |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135條第2項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或不執行職務、辭職而施強暴脅迫 | 同第1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00 元(或)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135條第3項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等犯前二項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135條第4項第1段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135條第4項第2段 | 致重傷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201條第1項 | 偽造、變造有價證券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0 元(得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201條第2項 | 行使或收集、交付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0 元(得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19條第1項第1段 | 洗錢(第2條各款)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000 元(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 第19條第1項第2段 |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00 元(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 第19條第2項 | 第19條第1項之未遂犯 |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000 元(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4-07-3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1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4-07-3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4-07-3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1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4-07-3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18條第1項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 元(科或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 第18條第2項 |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1-12-0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1-12-0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須告訴乃論的列: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適用條件與但書如下。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1-12-01;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 條號項段 | 行為 | 法定刑 | 追訴期 |
|---|---|---|---|
| 第25條第1項第1段 |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2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 元(或併科) |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3-08-16;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3-08-16;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適用本頁全部刑度列。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3-08-16;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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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選罪名,再看基本列結果。篩選與排序可比較罪名;詳細頁或頁內段落保留各列刑度、適用條件與原文,請一起核對。
依各列法定最重本刑對照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與款次列在表內;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依本頁各罪名所列依據條文;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的罪名,須另核對適用列及依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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