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第1項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第1項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第1項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第1項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第1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第1項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第1項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第2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項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第1項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2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