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刑責、告訴乃論與追訴期

整理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告訴乃論依據與追訴期,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等條文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條原文與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意見;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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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罪名刑責速查

最重本刑

基本列: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各列中最重:有期徒刑最高 7 年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追訴期(基本列)

二十年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法定刑與追訴期

條號項段行為法定刑追訴期
第185-4條第1項第1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185-4條第1項第2段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條文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

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追訴期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第1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第2項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第1項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起算與停止進行另有規定,本頁不做個案判斷:第80條第2項、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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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頁

先對照刑度表的行為與條號項段,再看各項原文與告訴乃論適用列。基本列是表格第一列,各列的刑度與追訴期分別列出;期間不代表個案起算與停止進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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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肇事逃逸罪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適用列與條件見本頁依據原文。

肇事逃逸罪基本列的法定最重本刑為何?

第185-4條第1項: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肇事逃逸罪基本列的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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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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