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刑責、告訴乃論與追訴期

整理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的法定刑、告訴乃論依據與追訴期,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等條文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條原文與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意見;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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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罪名刑責速查

最重本刑

基本列:有期徒刑最高 3 年

各列中最重:無期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追訴期(基本列)

二十年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法定刑與追訴期

條號項段行為法定刑追訴期
第185-3條第1項酒駕、毒駕(第1項各款)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185-3條第2項第1段因而致人於死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2,0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185-3條第2項第2段因而致重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185-3條第3項第1段十年內再犯第1項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185-3條第3項第2段十年內再犯第1項致重傷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2,0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條文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

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2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

追訴期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第1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第2項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第1項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

第1項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起算與停止進行另有規定,本頁不做個案判斷:第80條第2項、第83條。

罰金數額說明

本頁所列定有罰金的刑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均在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之後修正或增訂,因此照條文數字列出。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2項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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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頁

先對照刑度表的行為與條號項段,再看各項原文與告訴乃論適用列。基本列是表格第一列,各列的刑度與追訴期分別列出;期間不代表個案起算與停止進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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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依據:條文未規定須告訴乃論。適用列與條件見本頁依據原文。

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基本列的法定最重本刑為何?

第185-3條第1項:有期徒刑最高 3 年。

公共危險罪(酒駕、毒駕)基本列的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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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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