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刑責、告訴乃論與追訴期

整理詐欺罪的法定刑、告訴乃論依據與追訴期,附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等條文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條原文與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意見;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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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罪名刑責速查

最重本刑

基本列: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各列中最重:有期徒刑最高 7 年

告訴乃論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

追訴期(基本列)

二十年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法定刑與追訴期

條號項段行為法定刑追訴期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同第1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339條第3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未遂犯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第339-4條第1項加重詐欺(第1項各款)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339-4條第2項加重詐欺之未遂犯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0 元(得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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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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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

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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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

第1項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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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

第1項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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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親屬間情形,依下列第324條第2項及準用條文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

第1項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

第1項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項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追訴期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第1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第2項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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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第1項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起算與停止進行另有規定,本頁不做個案判斷:第80條第2項、第83條。

罰金數額說明

本頁所列定有罰金的刑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均在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之後修正或增訂,因此照條文數字列出。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2項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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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頁

先對照刑度表的行為與條號項段,再看各項原文與告訴乃論適用列。基本列是表格第一列,各列的刑度與追訴期分別列出;期間不代表個案起算與停止進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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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詐欺罪是告訴乃論嗎?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適用列與條件見本頁依據原文。

詐欺罪基本列的法定最重本刑為何?

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詐欺罪基本列的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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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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