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刑責、告訴乃論與追訴期

整理傷害罪的法定刑、告訴乃論依據與追訴期,附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等條文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條原文與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意見;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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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罪名刑責速查

最重本刑

基本列: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各列中最重:無期

告訴乃論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追訴期(基本列)

二十年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法定刑與追訴期

條號項段行為法定刑追訴期
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或)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277條第2項第1段傷害因而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277條第2項第2段傷害因而致重傷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5 年以上,12 年以下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278條第2項重傷害因而致人於死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0 年以上,15 年以下(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278條第3項重傷害之未遂犯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5 年以上,12 年以下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三十年(第1款但書: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第284條第1項第1段過失傷害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1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100,000 元(或)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第284條第1項第2段過失傷害致重傷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00 元(或)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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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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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

第1項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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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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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第1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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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須告訴乃論的列: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致重傷)。適用條件與但書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第1項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追訴期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第1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第2項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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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第1項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

第1項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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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起算與停止進行另有規定,本頁不做個案判斷:第80條第2項、第83條。

罰金數額說明

本頁所列定有罰金的刑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均在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之後修正或增訂,因此照條文數字列出。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2項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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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頁

先對照刑度表的行為與條號項段,再看各項原文與告訴乃論適用列。基本列是表格第一列,各列的刑度與追訴期分別列出;期間不代表個案起算與停止進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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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嗎?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適用列與條件見本頁依據原文。

傷害罪基本列的法定最重本刑為何?

第277條第1項: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傷害罪基本列的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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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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