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刑責、告訴乃論與追訴期

整理妨害秘密罪的法定刑、告訴乃論依據與追訴期,附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等條文原文。

本頁只整理法條原文與條文明文規定的事項,不是法律意見;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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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罪名刑責速查

最重本刑

基本列:拘役

各列中最重:有期徒刑最高 5 年

告訴乃論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

追訴期(基本列)

五年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

法定刑與追訴期

條號項段行為法定刑追訴期
第315條第1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等

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9,000 元(或)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第315-1條第1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3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300,000 元(或)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315-2條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窺視竊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315-2條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

同第1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第315-2條第4項第315條之2前三項之未遂犯

未遂犯罰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5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500,000 元(科或併科)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二十年

依第82條仍依本刑計算

第318-1條第1項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之他人秘密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2 年以下;拘役;罰金上限:新臺幣 15,000 元(或)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十年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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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原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

第1項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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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

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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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5-2條

第1項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第3項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第4項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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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18-1條

第1項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18-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

第1項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告訴乃論: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

須告訴乃論的列:第315條第1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等)、第315-1條第1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第318-1條第1項(無故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之他人秘密)。適用條件與但書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

第1項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追訴期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

第1項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第2項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3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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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

第1項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82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

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起算與停止進行另有規定,本頁不做個案判斷:第80條第2項、第83條。

罰金數額說明

本頁所列定有罰金的刑法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均在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之後修正或增訂,因此照條文數字列出。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

第1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第2項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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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頁

先對照刑度表的行為與條號項段,再看各項原文與告訴乃論適用列。基本列是表格第一列,各列的刑度與追訴期分別列出;期間不代表個案起算與停止進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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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

部分情形須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適用列與條件見本頁依據原文。

妨害秘密罪基本列的法定最重本刑為何?

第315條第1項:拘役。

妨害秘密罪基本列的追訴期多久?

刑法第80條第1項第4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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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法規最新修正日期 2026-07-22;本站查證日 2026-10-16;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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