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在法律上是什麼
日常說的「委託書」,在民法上通常牽涉兩件事。第一件是委任:民法第 528 條規定,委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第二件是代理:受託人如果要以你的名義向機關、銀行辦事,就需要你授與代理權。委託書同時是這兩件事的書面證明,讓對方機關看得出來:這個人是你請來的,辦的是哪些事。
代理的法律基礎
- 代理的效力:民法第 103 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換句話說,受託人在你授權的範圍內辦的事,後果由你承擔,所以授權範圍要寫清楚。
- 怎麼授與代理權:民法第 167 條規定,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的,要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委託書就是把這個意思表示寫成書面。
- 要不要寫成書面:民法第 531 條規定,處理委任事務須為法律行為,而該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的,處理權的授與也應以文字為之,授與代理權時亦同。所以牽涉簽約、登記等要書面的事項,委託書更不可少。
- 表見代理:民法第 169 條提醒,如果你自己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明知別人以你的代理人自居卻不反對,對不知情的第三人要負授權人的責任。所以別隨便把委託書、印章、證件借給別人。
各機關多有自己的委託書格式
戶政事務所、監理站、銀行、郵局、學校、健保與勞保單位,常見的委託事項都在這個工具的選單裡。不過,許多機關有自己的委託書或授權書格式,或要求載明特定欄位、附上特定證件。有些事項也可能規定必須本人到場。一個實用的做法是:辦理之前先打電話或上機關網站確認「是否要用專用的委託書」、「要附哪些證件」,確認後再用本工具補齊內容,或直接用機關的格式。
寫委託書的檢查表
- 人: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全名,必要時加身分證字號。姓名要與證件一致。
- 事:寫具體的事項與受理機關,不要寫成範圍很大的「一切事務」。
- 期間:寫「辦理完畢為止」或明確的起迄日期,避免舊委託書被拿去用。
- 權限:是否能代簽申請書、是否能再轉託他人。依民法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經委任人同意、有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時,才可以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沒寫明時最好當作不可以轉託。
- 證件影本:黏貼雙方身分證影本,並加註「僅供辦理某某事項使用,其他用途無效」與日期。
- 不要簽空白委託書:事項、期間都還沒寫就簽名,日後內容可能被人補上。
常見委託事項怎麼寫
委託事項的寫法,原則是「機關+動作+文件」。例如:「至戶政事務所申請並領取戶籍謄本」、「至郵局領取掛號信件」、「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申請,並領取健保卡」。動作要具體,像是申請、領取、遞交、辦理某項登記,文件也盡量點名,讓承辦人員一看就知道你授權的範圍。
如果要辦的事情不在選單裡,可以在「自己補充的事項」欄位一行寫一項,預覽會自動編號。要提醒的是,涉及金錢提領、財產處分、簽訂契約這類風險較高的事項,許多機關和金融機構可能要求專用的授權文件,甚至要求本人到場,不一定是一張通用委託書就能處理,辦理前務必先問清楚。
想收回委託怎麼辦
依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但在對方不利的時間終止,要負賠償責任。因為代理權的撤回,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107 條),所以收回委託的時候,除了告訴受託人,也要通知相關機關或交易對象,並把委託書與影本取回或作廢。
常見問題
委託書一定要公證或認證嗎?
一般的代辦、領件,法律沒有規定委託書一定要公證。是否需要,要看辦理的機關或交易的種類:有些機關只要委託書加雙方身分證影本,有些重大事項(例如不動產交易)則可能要求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以辦理之前,先向要辦的那個機關確認它的規定。
機關有自己的委託書格式,我還能用這份嗎?
以機關的要求為準。戶政、監理、銀行、健保、勞保等單位,很多都有自己的委託書或授權書格式,或要求載明特定內容。本工具的通用格式適合機關沒有規定格式、或接受自備委託書的場合;機關有規定時,請用它的格式,或把它要求的欄位補進來。
委託書要附身分證影本嗎?
多數機關會要求,也有的連同受託人的證件一起看。本工具預設在委託書下方留了影本黏貼欄。建議在影本上加註「僅供辦理某某事項使用,其他用途無效」,並註明日期,避免影本被拿去做別的用途。至於正反面要不要影印、要不要加蓋印章,各機關規定不同。
委託之後,想反悔可以嗎?
可以。民法第 549 條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在對方不利的時候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不可歸責於自己。另外,民法第 107 條提醒,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所以撤回委託時,要通知受託人,也要通知相關機關或交易對象,並把委託書收回,才能避免日後有人拿著舊委託書辦事。
受託人可以再找別人幫忙辦嗎?
依民法第 537 條,受託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有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時,可以由第三人代為處理。本工具預設是「不得再委託他人」,如果你同意受託人可以轉託,勾選「受託人可以再委託他人」,條款就會改寫。代填、代簽申請書件的授權預設也是不勾的,需要時再自己勾選。
委託書沒寫期間,會怎麼樣?
法律對一般委託書沒有規定固定的有效期間,沒寫就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日後可能有人拿舊委託書辦事,也較難爭執當時授權到什麼時候。所以建議用「辦理完畢為止」或寫明起迄日期,讓權限範圍清楚。
這份委託書可以直接拿去用嗎?
本工具產生的是通用格式,條款是為一般的代辦、領件事項撰寫的。涉及不動產、大額財產、公司登記或訴訟等重大事項,請找律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確認。範本僅供參考,重大事項請諮詢律師。
資料來源
以下條文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
- 民法第 528 條(委任的定義)、第 531 條(處理權的授與須用文字的情形)、第 537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第 549 條(隨時終止委任)
- 民法第 103 條(代理的效力)、第 107 條(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第 167 條(代理權的授與)、第 169 條(表見代理)
範本僅供參考,重大事項請諮詢律師。各機關的委託書格式與要求,以該機關規定為準。本頁是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你個案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