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費怎麼算
因財產權起訴的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按訴訟標的金額分段累進,每一段只對落在那一段的金額算,不是整筆金額套同一個費率:
| 訴訟標的金額 | 法定額(條文) | 第一審實際徵收(114 年起) | 第二、三審 |
|---|---|---|---|
| 10 萬元以下部分 | 1,000 元 | 1,500 元 | 2,250 元 |
| 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 | 每萬 100 元 | 每萬 130 元 | 每萬 195 元 |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部分 | 每萬 90 元 | 每萬 117 元 | 每萬 175.5 元 |
| 逾 1,000 萬至 1 億部分 | 每萬 80 元 | 每萬 88 元 | 每萬 132 元 |
| 逾 1 億至 10 億部分 | 每萬 70 元 | 每萬 77 元 | 每萬 115.5 元 |
| 逾 10 億部分 | 每萬 60 元 | 每萬 66 元 | 每萬 99 元 |
不滿萬元的零頭以萬元計。非財產權事件第一審 3,000 元(第 77 條之 14),實際徵收 4,500 元;上訴第二審、第三審,依第 77 條之 16 在原額上加徵十分之五,再加上 114 年起的提高額數,實際是 6,750 元。
例:請求 150 萬元,第一審
1,500(10 萬以下)+ 90 萬 × 130(逾 10 萬至 100 萬)+ 50 萬 × 117(逾 100 萬部分)= 1,500 + 11,700 + 5,850 = 19,050 元
為什麼實際金額比條文高:114 年起的提高額數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規定,各高等法院可以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裁判費,但加徵不能超過原額數的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 1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修正的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各地方法院也依此徵收。調整內容:
- 財產權事件,10 萬元以下部分加徵十分之五、逾 10 萬至 1,000 萬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 1,000 萬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 非財產權事件、聲請再審與抗告,加徵十分之五。
- 支付命令、調解聲請費、假扣押等聲請不在這次提高範圍,維持原額(支付命令 500 元)。
上面表格的「第一審實際徵收」與「第二、三審」兩欄,就是司法院「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列的金額。表上第二、三審是第一審實際徵收金額再加五成,所以逾 100 萬至 1,000 萬那一段每萬 175.5 元會出現 0.5 元,試算結果遇到整數以下尾數時會四捨五入到元;法院實際怎麼處理尾數,請以法院核定為準。
上訴與其他費用
- 第二審、第三審上訴:依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4 的標準加徵十分之五(第 77 條之 16);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免徵。上訴利益金額,準用訴訟標的價額的算法。
- 抗告、再為抗告:法定 1,000 元,加徵後 1,500 元(第 77 條之 18)。
- 聲請發支付命令:500 元(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
- 聲請調解:財產權事件標的未滿 10 萬元免費;10 萬以上未滿 100 萬 1,000 元;100 萬以上未滿 500 萬 2,000 元;500 萬以上未滿 1,000 萬 3,000 元;1,000 萬以上 5,000 元;非財產權事件免費(第 77 條之 20)。
- 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的審級,用起訴的標準徵收(第 77 條之 17);聲請再審的費用同抗告 1,500 元。本頁沒有另外提供選項。
訴訟標的金額怎麼決定
- 訴訟標的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沒有交易價額,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第 77 條之 1)。
- 一個訴主張好幾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但標的互相競合或要選擇其一的,以其中最高的為準。起訴後的利息、損害賠償、違約金、費用,一併請求時不併算(第 77 條之 2)。
- 價額沒辦法核定時,以第 466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第 77 條之 12)。
- 非財產權的訴訟,再併請求財產權時,裁判費要分別徵收(第 77 條之 14 第 2 項)。本頁一次只算一種,兩種都有請分別算再加總。
常見問題
裁判費是什麼時候繳、繳給誰?
起訴、上訴、抗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要向法院繳裁判費;沒繳或沒繳足,法院會裁定命你限期補繳,逾期不補,起訴或上訴可能被駁回。實際的繳費方式,請看法院的通知或洽書記官處。
訴訟標的金額不滿一萬元的零頭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零頭不滿萬元的部分,一律以萬元計算,也就是無條件進位到萬。例如請求 100 萬 1 元,要算成 101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是 1,500(10 萬元以下)+ 90 × 130(逾 10 萬至 100 萬)+ 1 × 117(逾 100 萬)= 13,317 元。試算結果會逐段列出算式。
輸了官司,裁判費誰出?
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所以起訴時雖然是原告先墊裁判費,勝訴的話可以在判決裡一併請求對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時,法院會依比例分擔。實際分擔看判決主文。
先聲請調解,之後起訴,裁判費可以抵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第 2 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當事人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抵起訴要繳的裁判費。財產權事件標的未滿 10 萬元,聲請調解免繳聲請費;非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也免費。
支付命令被對方異議,裁判費怎麼辦?
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起訴的裁判費要補足差額,實際補多少、已繳的 500 元怎麼計入,請以法院通知為準。
撤回起訴,裁判費可以拿回來嗎?
部分可以。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可以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撤回上訴、抗告準用這個規定。要退費得自己向法院聲請,不會自動退。
計算方法與資料來源
金額依第 77 條之 13 的分段累進算出法定額,再依 114 年 1 月 1 日起的提高額數換算實際徵收額;第二、三審為第一審實際額的 1.5 倍(遇 0.5 元四捨五入到元)。以下來源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本頁為試算,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以法院核定為準。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之 2、之 12、之 13、之 14、之 16、之 17、之 18、之 19、之 20、之 27;第 78、83、519 條)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同步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徵收額數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