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裁判費試算

起訴、上訴要先繳裁判費。填訴訟標的金額,馬上算出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各要繳多少;非財產權事件、抗告、支付命令、調解聲請費也能算。金額是 114 年 1 月 1 日起的現行標準(含各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提高的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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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算哪一種費用

2訴訟標的金額

請求給付的金額,或訴訟標的的價額;上訴時填上訴聲明想改變的利益金額。

裁判費怎麼算

因財產權起訴的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按訴訟標的金額分段累進,每一段只對落在那一段的金額算,不是整筆金額套同一個費率:

訴訟標的金額法定額(條文)第一審實際徵收(114 年起)第二、三審
10 萬元以下部分1,000 元1,500 元2,250 元
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每萬 100 元每萬 130 元每萬 195 元
逾 100 萬至 1,000 萬部分每萬 90 元每萬 117 元每萬 175.5 元
逾 1,000 萬至 1 億部分每萬 80 元每萬 88 元每萬 132 元
逾 1 億至 10 億部分每萬 70 元每萬 77 元每萬 115.5 元
逾 10 億部分每萬 60 元每萬 66 元每萬 99 元

不滿萬元的零頭以萬元計。非財產權事件第一審 3,000 元(第 77 條之 14),實際徵收 4,500 元;上訴第二審、第三審,依第 77 條之 16 在原額上加徵十分之五,再加上 114 年起的提高額數,實際是 6,750 元。

例:請求 150 萬元,第一審
1,500(10 萬以下)+ 90 萬 × 130(逾 10 萬至 100 萬)+ 50 萬 × 117(逾 100 萬部分)= 1,500 + 11,700 + 5,850 = 19,050 元

為什麼實際金額比條文高:114 年起的提高額數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規定,各高等法院可以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裁判費,但加徵不能超過原額數的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 11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修正的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各地方法院也依此徵收。調整內容:

上面表格的「第一審實際徵收」與「第二、三審」兩欄,就是司法院「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列的金額。表上第二、三審是第一審實際徵收金額再加五成,所以逾 100 萬至 1,000 萬那一段每萬 175.5 元會出現 0.5 元,試算結果遇到整數以下尾數時會四捨五入到元;法院實際怎麼處理尾數,請以法院核定為準。

上訴與其他費用

訴訟標的金額怎麼決定

常見問題

裁判費是什麼時候繳、繳給誰?

起訴、上訴、抗告或聲請支付命令時,要向法院繳裁判費;沒繳或沒繳足,法院會裁定命你限期補繳,逾期不補,起訴或上訴可能被駁回。實際的繳費方式,請看法院的通知或洽書記官處。

訴訟標的金額不滿一萬元的零頭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零頭不滿萬元的部分,一律以萬元計算,也就是無條件進位到萬。例如請求 100 萬 1 元,要算成 101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是 1,500(10 萬元以下)+ 90 × 130(逾 10 萬至 100 萬)+ 1 × 117(逾 100 萬)= 13,317 元。試算結果會逐段列出算式。

輸了官司,裁判費誰出?

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所以起訴時雖然是原告先墊裁判費,勝訴的話可以在判決裡一併請求對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時,法院會依比例分擔。實際分擔看判決主文。

先聲請調解,之後起訴,裁判費可以抵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第 2 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當事人繳的調解聲請費可以抵起訴要繳的裁判費。財產權事件標的未滿 10 萬元,聲請調解免繳聲請費;非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也免費。

支付命令被對方異議,裁判費怎麼辦?

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起訴的裁判費要補足差額,實際補多少、已繳的 500 元怎麼計入,請以法院通知為準。

撤回起訴,裁判費可以拿回來嗎?

部分可以。原告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可以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撤回上訴、抗告準用這個規定。要退費得自己向法院聲請,不會自動退。

計算方法與資料來源

金額依第 77 條之 13 的分段累進算出法定額,再依 114 年 1 月 1 日起的提高額數換算實際徵收額;第二、三審為第一審實際額的 1.5 倍(遇 0.5 元四捨五入到元)。以下來源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本頁為試算,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以法院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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