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繼承人:配偶加上一個順位
配偶永遠是繼承人。其他血親分成四個順位,只有排最前面、而且有人在的那個順位會繼承,後面的順位都分不到(民法第 1138 條):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子女都不在了才輪到孫子女(親等近的優先)。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同一順位有好幾個人,就按人數平分,兒子、女兒、已婚、未婚都一樣(民法第 1141 條)。
配偶分多少,看跟誰一起繼承
| 一起繼承的人 | 配偶的應繼分 | 其他人 |
|---|---|---|
| 子女 | 和子女人頭平分 | 和配偶人頭平分 |
| 父母 | 1/2 | 另外 1/2 由父母平分 |
| 兄弟姊妹 | 1/2 | 另外 1/2 由兄弟姊妹平分 |
| 祖父母 | 2/3 | 另外 1/3 由祖父母平分 |
| 都沒有 | 全部 | — |
沒有配偶時,就由排最前面的那個順位全部平分。
特留分:遺囑也拿不走的底線
特留分是用應繼分去打折:
- 配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應繼分的 1/2。
- 祖父母:應繼分的 1/3。
- 兄弟姊妹:修正前是應繼分的 1/3;民法第 1223 條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後刪除,公布滿 6 個月施行,之後過世的案件兄弟姊妹就沒有特留分。
新舊規定怎麼選,看的是過世那一天,不是遺囑寫的那一天(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第 12 條)。
四個家庭的分法
太太和三個孩子
四個人平分,每人應繼分 1/4,特留分 1/8。就算遺囑寫「全部給大兒子」,太太和另外兩個孩子還是各能主張遺產的 1/8。
太太過世、沒有孩子,留下先生和她的父母
先生 1/2,她的父母各 1/4。特留分:先生 1/4,父母各 1/8。先生那邊的公婆不是繼承人。
沒有孩子、父母都不在,留下太太和三個兄弟
太太 1/2,三個兄弟各 1/6。特留分:太太 1/4;兄弟在修法施行前各 1/18,施行後沒有。所以修法後,這位先生若立遺囑把遺產全部留給太太,兄弟就不能再主張扣減。
單身、沒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都不在,只剩兩位祖父母
兩位祖父母各 1/2,特留分各 1/6。如果是已婚的人遇到同樣情況,配偶拿 2/3、祖父母各 1/6,祖父母的特留分各 1/18。
常見誤解
- 「父母、兄弟姊妹都能分一點」:不會。有子女就輪不到父母,有父母就輪不到兄弟姊妹,一次只有一個順位。
- 「長子或照顧最多的人法定上分比較多」:法定應繼分只看人數,想多給要靠遺囑或生前安排,而且不能侵害其他人的特留分。
- 「寫了遺囑就能想怎麼分就怎麼分」:遺囑只能在特留分以外自由安排。不過特留分要由被侵害的人自己主張,對方不主張,遺囑還是照寫的執行。
- 「孩子拋棄繼承,孫子可以代位」:拋棄繼承不會發生代位繼承,詳見下面的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應繼分和特留分差在哪?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替每位繼承人定好的比例。特留分是就算有遺囑,也一定要留給某些繼承人的最低比例,是應繼分打折後的數字:配偶、子女、父母是應繼分的 1/2,祖父母是 1/3。遺囑可以在特留分以外自由安排,侵害到特留分的部分,被侵害的人可以請求扣減(民法第 1187、1225 條)。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被刪掉了嗎?什麼時候開始?
民法第 1223 條在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條文規定公布滿 6 個月後施行。看的是被繼承人過世(繼承開始)的時間:在新條文施行前過世,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施行後才過世,兄弟姊妹還是法定繼承人,沒有遺囑時照樣分得到應繼分,但遺囑可以不留給他們。
子女拋棄繼承,孫子女會代位繼承嗎?
不會。代位繼承只發生在子女「比被繼承人早過世」或「喪失繼承權」的時候(民法第 1140 條),拋棄繼承不算。子女之中有人拋棄,他那一份歸給其他一起繼承的人;全部子女都拋棄時,才輪到孫子女以自己的身分繼承,按孫子女人數平均分,不是照原本每房一份。孫子女也要拋棄的話,要從知道自己變成繼承人起 3 個月內辦理(民法第 1176 條)。
子女比父母先過世,孫子女怎麼分?
這是代位繼承:孫子女承接已過世子女那一份應繼分,再由那一房的孫子女平分。例如配偶和兩個子女繼承,其中一個子女先過世、留下兩個小孩,那一份 1/3 由兩個孫子女各分 1/6。本工具以人數平均計算,遇到代位繼承請先把那一房當成 1 人算,再自己把那一份平分。
媳婦、女婿、繼子女有份嗎?
媳婦、女婿是姻親,不是法定繼承人。繼子女沒有收養關係也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樣沒有繼承權;辦過收養的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結婚的女兒,跟兒子的應繼分完全相同。
資料來源
條文版本: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民法條文(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 115 年 9 月 24 日);第 1223 條修正條文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自公布 6 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