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會用到這個試算
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離婚時的財產處理,第 1058 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怎麼分,就是下一節的第 1030-1 條。
剩餘財產差額怎麼算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本頁的算法:每一方的剩餘財產=現存婚後財產(含進階加回)−無償取得財產−慰撫金−婚姻中所負債務(含進階加計);扣除後小於 0 就以 0 計。兩方剩餘財產的差額除以 2,就是剩餘較少的一方可請求的平均分配額,四捨五入到元。
哪些算婚前、哪些算婚後財產,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追加計算:第 1030-2、1030-3 條
第 1030-2 條第 1 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第 2 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本頁進階欄位的前兩項,就是這個規定的兩種情形。
第 1030-3 條第 1 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第 2 項:「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第 1030-1 條第 2 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 3 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所以本頁算出的是條文第 1 項的平均分配額,法院是否調整,要看個案。
計價時點與請求權時效
第 1030-4 條第 1 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第 2 項:「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第 1030-1 條第 4 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5 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要算「兩年後」「五年後」是哪一天,可以用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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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婚前的房子要不要算進剩餘財產?
第 1017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第 1030-1 條第 1 項計算的對象是「現存之婚後財產」,所以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填進本頁的「現存婚後財產總額」欄;不能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的,依條文推定為婚後財產。另外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爸媽給的錢、繼承的遺產要分嗎?
第 10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平均分配的範圍。本頁把這類金額填在「無償取得之財產」欄,計算時會從該方的婚後財產中扣除。慰撫金同樣不在範圍內(第 2 款),填在「慰撫金」欄。
一方負債比財產多,怎麼算?
第 1030-1 條第 1 項的用語是: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本頁的做法是:扣除後小於 0,就以 0 計算,並在結果裡註明。這是本頁對「如有剩餘」的計算處理,個案如何認定,請依個人情況向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確認。
離婚前把財產轉走怎麼辦?
第 1030-3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本頁的進階欄位可以填入這類金額,計算時會加進該方的現存婚後財產。是否屬於「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為的處分,本頁無法判斷。
財產要用哪一天的價值算?
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第 1030-3 條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價值以處分時為準(第 1030-4 條第 2 項)。
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第 1030-1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想算兩年或五年後是哪一天,可以用日期計算工具。
一定是平分嗎?
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 3 項規定法院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本頁只算條文的平均分配額,不是判決結果。
一方用婚後財產還了婚前的債,要怎麼處理?
第 1030-2 條第 1 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本頁進階欄位前兩項就是填這兩種未補償的金額。
資料來源
- 民法第 100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30-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30-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30-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30-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05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本頁依民法條文計算,不提供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結果;財產範圍、價值與法院是否調整,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