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用
- 填被繼承人姓名與死亡日期;有配偶就選「有配偶」並填資料。
- 按「新增子女」,每位子女一列:稱謂(長子、次女)、姓名、出生日期,再選目前狀態:繼承、拋棄繼承、已死亡(要填死亡日期)等。子女先死亡時,在他下方「新增孫輩」。
- 沒有子女繼承時,再填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有人繼承的順序以後的親屬,本頁不畫。
- 填申請人姓名(可多位)。看「依民法判定的繼承人」有沒有跟你的認知一致,再按「列印/存成 PDF」,由申請人在紙本簽章。
繼承系統表要寫什麼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申請繼承登記時提出繼承系統表;第 4 項規定這張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彰化縣地政事務所公布的範例,項目相同:被繼承人(含死亡日期)與配偶,以線條連到各個子女,每位子女寫稱謂、姓名、出生日期,表尾是切結句、申請人簽章與日期,已死亡或拋棄的人在該欄註明。本頁用這些項目排成上下的樹狀圖(被繼承人與配偶在上,往下連到子女、孫輩),另外把代位的孫輩畫在先死亡子女的下方。
本頁怎麼判定誰是繼承人
- 順序:配偶之外,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 1138 條)。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與各順序同為繼承(第 1144 條)。第一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第 1139 條)。
- 代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 1140 條)。
- 拋棄: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親等近者都拋棄,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都拋棄,由次順序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的同一順序都拋棄、而沒有後順序的繼承人時,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的,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的人(第 1176 條)。
- 死亡先後: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 1147 條)。比被繼承人早死的人不繼承;比他晚死的人仍是繼承人,屬於再轉繼承,本頁只提示、不展開。死亡日期缺漏,或與被繼承人同一天,無法判斷先後,本頁不判定。
- 不判定的情形:行蹤不明、代位的孫輩全部拋棄或也先死亡、祖父母這一順序沒有人繼承且有人拋棄、配偶拋棄後沒有其他繼承人。這些是本頁不處理的情形,會顯示「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人士確認」。
相關工具
- 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算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 遺產稅試算:依遺產總額與家屬人數算遺產稅。
- 贈與稅試算:生前贈與要不要繳贈與稅。
限制
- 只做法定繼承的順位判定,不處理遺囑、遺贈、收養與非婚生子女認領,也不計算應繼分金額。
- 再轉繼承只提示,不展開;孫輩以下(曾孫輩)不處理。
- 你沒填的親屬,本頁當作沒有這個人。是否漏列要自己對照戶籍謄本確認。
- 各地政事務所的格式與要求略有不同,請以要辦理的地政事務所說明為準。本表是本站依官方範例的項目排版,不是任何機關的正式書表。
常見問題
繼承系統表是什麼?什麼時候要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規定,申請繼承登記,除了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的文件外,要提出的文件包括「繼承系統表」(第 1 項第 3 款),另有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也列了「繼承系統表 1 份」。所以辦不動產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時都會用到。
繼承系統表怎麼寫?要寫哪些項目?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只規定: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格式沒有統一規定。我對照了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彰化縣地政事務所公布的範例,共同的項目是:被繼承人姓名與死亡日期、配偶、子女(長子、次子、長女、次女等,各寫出生日期)、已死亡或拋棄者註明、切結句、申請人簽章與日期。彰化縣格式另有「繼承情形」欄,請註明繼承、拋棄或無繼承權。本頁產生的表就是照這些項目排版。
表尾的切結文字可以改嗎?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要求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本頁用的是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範例的句子:「本系統表係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立,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範例寫的是「上繼承系統表係參酌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至一一四〇條之規定訂立,……」,彰化縣格式最後是「申請人願負賠償及有關法律上之完全責任」,各機關用字略有不同。你要去的地政事務所如果指定用字,請列印後依他們的要求處理。
有繼承人已經死亡或拋棄,表上怎麼註明?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範例把先死亡的配偶標為「死亡(無繼承權)」並寫死亡日期;彰化縣格式有「繼承情形(請註明繼承、拋棄、或無繼承權等)」;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範例的備註寫「配偶或其他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除戶證明」。本頁的方框會依你選的狀態寫出「拋棄繼承」、死亡日期與「先死亡,無繼承權」;「繼承」只會標在依民法判定為繼承人的人身上。拋棄繼承的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繼承開始在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
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孫子女怎麼寫?
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先死亡子女的子女(孫輩)要列在這位子女下方。本頁在該子女下按「新增孫輩」,方框會標「繼承(代位)」。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會由誰繼承?
民法第 1176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都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都拋棄時,由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頁只依這些條文判斷。碰到本頁不處理的情形(例如代位的孫輩也全部拋棄、祖父母這一順序沒有人繼承且有人拋棄、行蹤不明、死亡日期填不出先後),不會硬給答案,會顯示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人士確認。
兄弟姊妹先死亡,他的子女可以代位嗎?
民法第 1140 條寫的是「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才有代位繼承,條文沒有把第二至第四順序列進去。所以本頁在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先死亡時,不畫他的子女,也不列為繼承人。實際個案如果有疑問,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律師確認。
有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過世,怎麼辦?
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他還在,就是繼承人;他死後那一份,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承受,這叫再轉繼承。本頁把這種人照繼承人列出並提示,但不展開他的繼承人,也不計算應繼分。這部分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人士確認怎麼辦理。
收養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要怎麼填?
本頁沒有收養、認領的判定功能。表上的每個人都是你自己填的,要不要列、列在哪裡,請依戶籍謄本上的記載,並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誰要在繼承系統表上簽名蓋章?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寫的是「申請人……並簽名」。彰化縣格式的簽名欄標示為「申請人(即取得不動產之人)」,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範例備註寫「取得權利人用印」。本頁可以輸入多位申請人,每人一列簽章欄。要不要全體繼承人都簽,請依你要辦理的地政事務所說明為準。
我填的姓名、日期會被送到哪裡嗎?
表單、判定與預覽都在你的瀏覽器裡完成,本頁不會把你填的內容存進 cookie、localStorage 或送出網路請求,關掉分頁就沒有了,所以請填完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網站統計只記錄按了哪個按鈕,狀態下拉選項不記錄,也不讀取輸入框的內容。
2026 年民法修正,會影響繼承系統表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頁面(查核日 2026 年 10 月 6 日)標示的待生效修正只有第 166-1 條與第 1223 條:第 1223 條(特留分)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繼承順位的第 1138 條條文沒有出現在修正清單中,繼承系統表也不用寫特留分,所以不影響這張表。特留分、應繼分的比例與金額,請用本站的「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
資料來源
條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6 日;地政事務所範例與財政部頁面同日查閱。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繼承登記應附文件、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自行訂定並簽名)
- 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第 1139 條、第 1140 條(代位繼承)、第 1141 條、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第 1147 條(繼承開始)
- 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第 1175 條、第 1176 條(拋棄後應繼分歸屬)、第 1223 條(特留分,2026 年修正公布)
-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書表下載(繼承系統表與範例)
- 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繼承系統表」(空白表與範例)
- 彰化縣地政事務所「繼承系統表(參考格式)」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本頁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以地政事務所審查為準。涉及糾紛、遺囑或複雜身分關係時,請找律師或洽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