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統表產生器

辦不動產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都會用到繼承系統表。填被繼承人、配偶、子女(先死亡的子女可加孫輩代位)和誰拋棄繼承,下方馬上出現一份 A4 繼承系統表,並依民法列出誰是繼承人,可以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

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以地政事務所審查為準。本頁不展開再轉繼承,不判定收養與非婚生子女認領,也不算應繼分金額(應繼分請用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條文沒有講清楚的情形,本頁不會硬給答案,會請你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人士確認。

你填的內容只在這個分頁的記憶體裡。本頁不會把你填的內容存進 cookie 或 localStorage,也不會送出你填的姓名和日期,關掉分頁就沒有了,所以請填完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網站統計只記錄按了哪個按鈕,不記狀態選項,也不讀取輸入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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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結果僅供參考。要做重大決定前,請先請教專業人士;本站不對使用結果負責。

1被繼承人

死亡日期要填:有家人已死亡時,要靠它判斷是在被繼承人之前還是之後死亡。

2配偶

3子女(第一順序)

每位子女一列,最多 12 位,每位子女下的孫輩最多 8 位,達到上限新增鈕就會消失。一開始有一列空白的子女,沒有子女請按該列的「刪除這一列」,不然會被當成一位繼承人。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就把他的狀態選「已死亡」並填死亡日期,再按該列下方的「新增孫輩」,由孫輩代位繼承。

4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沒有子女、子女與孫輩都先死亡或都拋棄)時才會用到,有子女繼承時不用填。依民法第 1138 條順序是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一順序沒有人繼承才輪到下一順序,表上只會畫出用得到的順序。父母最多 4 列、兄弟姊妹最多 12 列、祖父母最多 8 列。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5申請人與製表日期

依民法判定的繼承人

下面是依你填的資料,用民法第 1138、1140、1141、1144、1147、1176 條判斷的結果,只列出誰繼承,不算比例與金額。

繼承系統表預覽

列印時選「另存為 PDF」就能存成 PDF 檔,只會印出繼承系統表本身。手機上預覽會縮小,列印的是完整 A4 版面。樹狀圖會依人數自動縮小,人太多時字會變得很小,頁面會在預覽上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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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

  1. 填被繼承人姓名與死亡日期;有配偶就選「有配偶」並填資料。
  2. 按「新增子女」,每位子女一列:稱謂(長子、次女)、姓名、出生日期,再選目前狀態:繼承、拋棄繼承、已死亡(要填死亡日期)等。子女先死亡時,在他下方「新增孫輩」。
  3. 沒有子女繼承時,再填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有人繼承的順序以後的親屬,本頁不畫。
  4. 填申請人姓名(可多位)。看「依民法判定的繼承人」有沒有跟你的認知一致,再按「列印/存成 PDF」,由申請人在紙本簽章。

繼承系統表要寫什麼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要求申請繼承登記時提出繼承系統表;第 4 項規定這張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彰化縣地政事務所公布的範例,項目相同:被繼承人(含死亡日期)與配偶,以線條連到各個子女,每位子女寫稱謂、姓名、出生日期,表尾是切結句、申請人簽章與日期,已死亡或拋棄的人在該欄註明。本頁用這些項目排成上下的樹狀圖(被繼承人與配偶在上,往下連到子女、孫輩),另外把代位的孫輩畫在先死亡子女的下方。

本頁怎麼判定誰是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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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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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繼承系統表是什麼?什麼時候要附?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規定,申請繼承登記,除了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的文件外,要提出的文件包括「繼承系統表」(第 1 項第 3 款),另有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也列了「繼承系統表 1 份」。所以辦不動產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時都會用到。

繼承系統表怎麼寫?要寫哪些項目?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只規定: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格式沒有統一規定。我對照了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彰化縣地政事務所公布的範例,共同的項目是:被繼承人姓名與死亡日期、配偶、子女(長子、次子、長女、次女等,各寫出生日期)、已死亡或拋棄者註明、切結句、申請人簽章與日期。彰化縣格式另有「繼承情形」欄,請註明繼承、拋棄或無繼承權。本頁產生的表就是照這些項目排版。

表尾的切結文字可以改嗎?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要求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本頁用的是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範例的句子:「本系統表係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立,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範例寫的是「上繼承系統表係參酌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至一一四〇條之規定訂立,……」,彰化縣格式最後是「申請人願負賠償及有關法律上之完全責任」,各機關用字略有不同。你要去的地政事務所如果指定用字,請列印後依他們的要求處理。

有繼承人已經死亡或拋棄,表上怎麼註明?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範例把先死亡的配偶標為「死亡(無繼承權)」並寫死亡日期;彰化縣格式有「繼承情形(請註明繼承、拋棄、或無繼承權等)」;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範例的備註寫「配偶或其他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除戶證明」。本頁的方框會依你選的狀態寫出「拋棄繼承」、死亡日期與「先死亡,無繼承權」;「繼承」只會標在依民法判定為繼承人的人身上。拋棄繼承的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繼承開始在民國 74 年 6 月 5 日以後的,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證明文件。

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孫子女怎麼寫?

民法第 1140 條: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先死亡子女的子女(孫輩)要列在這位子女下方。本頁在該子女下按「新增孫輩」,方框會標「繼承(代位)」。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會由誰繼承?

民法第 1176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都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都拋棄時,由次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頁只依這些條文判斷。碰到本頁不處理的情形(例如代位的孫輩也全部拋棄、祖父母這一順序沒有人繼承且有人拋棄、行蹤不明、死亡日期填不出先後),不會硬給答案,會顯示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人士確認。

兄弟姊妹先死亡,他的子女可以代位嗎?

民法第 1140 條寫的是「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才有代位繼承,條文沒有把第二至第四順序列進去。所以本頁在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先死亡時,不畫他的子女,也不列為繼承人。實際個案如果有疑問,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律師確認。

有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過世,怎麼辦?

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他還在,就是繼承人;他死後那一份,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承受,這叫再轉繼承。本頁把這種人照繼承人列出並提示,但不展開他的繼承人,也不計算應繼分。這部分請向地政事務所或專業人士確認怎麼辦理。

收養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要怎麼填?

本頁沒有收養、認領的判定功能。表上的每個人都是你自己填的,要不要列、列在哪裡,請依戶籍謄本上的記載,並向地政事務所確認。

誰要在繼承系統表上簽名蓋章?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第 4 項寫的是「申請人……並簽名」。彰化縣格式的簽名欄標示為「申請人(即取得不動產之人)」,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範例備註寫「取得權利人用印」。本頁可以輸入多位申請人,每人一列簽章欄。要不要全體繼承人都簽,請依你要辦理的地政事務所說明為準。

我填的姓名、日期會被送到哪裡嗎?

表單、判定與預覽都在你的瀏覽器裡完成,本頁不會把你填的內容存進 cookie、localStorage 或送出網路請求,關掉分頁就沒有了,所以請填完直接列印或存成 PDF。網站統計只記錄按了哪個按鈕,狀態下拉選項不記錄,也不讀取輸入框的內容。

2026 年民法修正,會影響繼承系統表嗎?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頁面(查核日 2026 年 10 月 6 日)標示的待生效修正只有第 166-1 條與第 1223 條:第 1223 條(特留分)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繼承順位的第 1138 條條文沒有出現在修正清單中,繼承系統表也不用寫特留分,所以不影響這張表。特留分、應繼分的比例與金額,請用本站的「法定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

資料來源

條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6 日;地政事務所範例與財政部頁面同日查閱。

本頁僅供參考,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以地政事務所審查為準。涉及糾紛、遺囑或複雜身分關係時,請找律師或洽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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