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是什麼
奢侈稅是大家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俗稱。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都要依這部條例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提到,這個稅自 100 年 6 月起對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課徵。
現在還課哪些項目
| 項目 | 門檻(第 2 條) | 稅率 |
|---|---|---|
| 小客車 |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 10% |
| 遊艇 | 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 | 10% |
| 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 | 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 10% |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不包括 | 10% |
| 家具 |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 10% |
| 入會權利 | 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 | 10% |
稅額的算法是第 11 條:依第 8 條規定的銷售價格,按第 7 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按 10% 算,剛好 300 萬元的價格稅額是 30 萬元,剛好 50 萬元的價格稅額是 5 萬元。條文用「達」,本頁當成大於等於處理。
300 萬門檻看的是什麼價格
條文寫的是「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不是標價或車款的某一部分。兩條原文如下:
- 第 8 條第 1 項:「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 第 8 條第 2 項:「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 第 10 條:「進口特種貨物之完稅價格,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計算之。前項特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應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後計算之。」
也就是說,要不要達門檻,看的是依這兩條算出來的「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本頁不自行換算稅額,請依條文把應加計的項目算進去後填入價格欄;個案怎麼認定,以稽徵機關說法為準。
房屋、土地為什麼不再課
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本把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列為特種貨物,但第 6-1 條規定,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這類特種貨物,停止課徵。條文本身仍在,所以是「停止課徵」,不是「條文刪除」。北區國稅局的說明提到,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後,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的,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地買賣的稅負請看房地合一稅試算。
相關試算
常見問題
奢侈稅的稅率是多少?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7 條規定,稅率為百分之十。條文另有一個例外: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但房屋、土地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訂定銷售契約者,已依第 6-1 條停止課徵。北區國稅局的說明也寫明,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的稅率一律為 10%,銷售 50 萬元以上入會權利的稅率也是 10%。
現在奢侈稅還課哪些東西?
依條例第 2 條,還在課徵的是:座位九座以下(含駕駛人座位)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的小客車;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的遊艇;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三百萬元的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件達五十萬元的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者不包括);每件達五十萬元的家具;以及每次銷售價格達五十萬元的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
300 萬的門檻,看的是哪一個價格?
條文寫的是「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依第 8 條,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如果是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的貨物,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進口的話依第 10 條,完稅價格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的數額計算,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的貨物再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本頁沒有替你換算這些稅額,請自行把條文要求的項目加總後,填入「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欄。
剛好 300 萬元要課稅嗎?
要。條文用的是「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本頁把「達」當成大於等於來判斷,所以剛好 3,000,000 元就達門檻,2,999,999 元則未達。家具、毛皮等 50 萬元的門檻,以及遊艇 30.48 公尺的門檻,判斷方式相同。如果個案有疑問,以稽徵機關的認定為準。
遊艇是看價格還是看長度?
看長度。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的是「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沒有價格門檻。達到這個長度後,稅額依第 11 條按銷售價格(進口為完稅價格)乘以百分之十計算。所以本頁遊艇先要填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才需要再填價格。
房屋和土地的奢侈稅還有嗎?
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房屋、土地條文還在,但第 6-1 條規定,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這類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北區國稅局的說明也指出,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的,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高額貨物及勞務部分仍維持課徵。本頁選「房屋、土地」只顯示條文,不做計算;房地交易的稅負可以參考房地合一稅試算。
誰要繳奢侈稅?什麼時候繳?
依條例第 4 條,產製特種貨物的是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進口的是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銷售特種勞務的是銷售的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北區國稅局的說明提到,產製或進口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實際流程請向國稅局確認。
非自用的飛機也要課稅嗎?
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的特種貨物(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中,課稅範圍也寫的是「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本頁的試算不判斷是否自用,使用前請先確認自己的情形。
資料來源
條例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查核日期 2026 年 11 月 4 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課稅項目與門檻、第 4 條納稅義務人、第 6 條免稅、第 6-1 條停止課徵、第 7 條稅率、第 8 條銷售價格、第 10 條完稅價格、第 11、12 條稅額計算)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常見問答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1 月。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應納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