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試算(2.0 新制)

賣房子賺了多少、要繳多少所得稅,填買進和賣出的日期與金額就知道。依持有期間自動套 45%、35%、20%、15% 稅率,自住滿 6 年的 400 萬元免稅額、非自願出售的 20% 也能算,最後告訴你哪一天前要申報。

全部在你的瀏覽器裡計算。你填的價格和日期不會傳到任何地方。

1日期

兩個都填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權狀上的登記日期),不是簽約日。繼承來的房地,取得日可以填被繼承人當初取得的日期。

2金額

買進的價格,加上買進時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登記完成前的貸款利息,以及持有期間能增加房屋價值的裝修改良費。

出售時的費用

用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從所得中減除,避免和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

3身分與適用情形

你是

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或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住滿 183 天,就是境內居住者。

適用情形

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課稅所得 =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房地合一稅是「賣房子賺的錢」要繳的所得稅,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都適用,2021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售的改按 2.0 新制。它不併入每年 5 月的綜合所得稅,而是每賣一筆就單獨申報一次。

減掉土地漲價總數額,是因為土地那段漲價已經繳過土地增值稅,不重複課。2.0 版只准減除用公告土地現值算出來的那一段,防止有人故意用高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把所得從 45% 的所得稅搬到稅率較低的土地增值稅。

稅率表(境內居住的個人)

持有期間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超過 10 年15%
非自願因素、自地合建、都更危老(持有 5 年以下)20%
自住房地(設籍居住滿 6 年)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 10%

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一律 35%,沒有自住優惠,也不適用 20% 的例外。

算例:財政部房地合一專區的例子

買進一戶房地 1,000 萬元,後來以 1,460 萬元賣出,仲介和代書費約 45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約 15 萬元。

課稅所得 = 1,460 萬 − 1,000 萬 − 45 萬 − 15 萬 = 400 萬元

持有期間應納稅額
2 年以內(45%)180 萬元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140 萬元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80 萬元
超過 10 年(15%)60 萬元
自住滿 6 年400 萬 − 400 萬免稅額 = 0,不用繳

同一筆交易,短期轉手和長期自住的稅差可以到 180 萬元。工具裡選「我有單據」填 450,000,土地漲價總數額填 150,000,就能重現上表。

申報期限和要準備的東西

常見誤解

常見問題

賣房子賠錢,還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要。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寫明「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期限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隔天起算 30 天內。賠錢的那一筆申報後,虧損可以在交易日以後 3 年內,從其他房地合一的交易所得中減除(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沒申報的話,國稅局可以依查得資料核定,還可能處罰。

持有期間怎麼算?剛好滿 2 年算哪一級?

從取得日起算到交易日止。取得日和交易日原則上都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那天,不是簽約日;預售屋則看簽約日。條文寫的是「2 年以內」45%、「超過 2 年」才進到 35%,所以登記滿 2 年的同一天賣出,還算 2 年以內;本工具以「過了週年那天」才算超過。實際卡在邊界的案件,建議先問國稅局。

費用一定要有單據嗎?3% 推計是什麼?

仲介費、代書費、廣告費、清潔搬運費、規費等,有單據的照實際金額減除。沒有提示費用證明,或證明的金額不到成交價 3% 的,國稅局可以按成交價 3% 計算費用,最多 30 萬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申報作業要點第 15 點)。持有期間繳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房貸利息,都不能列為費用。

土地漲價總數額要填多少?

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核定通知上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房地合一 2.0 規定,可以減除的是用「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漲價總數額;如果你用高於公告現值的價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多出來那段不能減,但該段對應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費用。沒有土地(例如房屋使用權)或還不知道,先留空。

自住房地 400 萬元免稅要符合什麼?

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這間房子辦好戶籍並且持有、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 6 年內沒有用過這項優惠。符合的話,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部分按 10% 課稅(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第 14 條之 4)。

哪些情況可以適用 20% 稅率?

持有 5 年以下但符合下列情形: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財政部公告的 7 種情形,例如遭強制執行、重大疾病需支付醫藥費、取得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無力清償繼承房地的抵押貸款等);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5 年內完成並出售;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後第一次移轉。需要的證明文件比較多,申報前先確認。

繼承來的房子,持有期間和成本怎麼算?

持有期間可以把被繼承人持有的期間合併計算,自住 6 年的期間也一樣。成本則不是當年的買價,而是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被繼承人在 2016 年以前取得、你在 2016 年以後繼承再出售的,適用新制或舊制、成本怎麼認定有細部規定,建議直接洽國稅局。

資料來源

以下法規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財政部主管法規系統現行規定,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所得稅法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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