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怎麼算
房屋稅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課稅現值是稅務機關評定的,不會因為你買貴買便宜而改變;真正會讓稅額差好幾倍的是稅率。房屋稅 2.0 從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14 年 5 月第一次開徵,主要改了三件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成「全國歸戶」,依你全國持有的總戶數訂稅率;稅率上限從 3.6% 提高到 4.8%;全國只有一戶自住、現值不高的,稅率從 1.2% 降到 1%。
法定稅率
| 使用情形 | 稅率 |
|---|---|
| 全國單一自住,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 |
| 自住(全國 3 戶以內)、公益出租人出租 | 1.2% |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繼承共有 | 1.5%~2.4% |
| 建商待銷售住家用房屋(起課 2 年內) | 2%~3.6% |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 | 2%~4.8% |
|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 3%~5%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 | 1.5%~2.5% |
各縣市「其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全國總持有戶數)
| 縣市 | 級距與稅率 |
|---|---|
| 臺北、新北、桃園、臺中、高雄 | 2 戶以內 3.2%|3–4 戶 3.8%|5–6 戶 4.2%|7 戶以上 4.8% |
| 臺南市(114/7/1 起) | 2 戶以內 2.6%|3–4 戶 3.8%|5–6 戶 4.2%|7 戶以上 4.8% |
| 其他縣市(連江除外) | 1 戶 2.6%|2–4 戶 3.2%|5–6 戶 3.8%|7 戶以上 4.8% |
| 連江縣 | 4 戶以內 2%|5 戶以上 2.5% |
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多數縣市 4 戶以內 1.5%、5–6 戶 2%、7 戶以上 2.4%;新竹縣 4 戶以內為 1.6%;連江縣 4 戶以內 1.5%、5 戶以上 2%。以上整理自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的各縣市稅率一覽表,縣市修正自治條例時以當地稅務局公告為準。
算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兩個例子
例一:臺北市自住房屋
民國 85 年 3 月完工的 5 層鋼筋混凝土住宅,總面積 250 平方公尺,核定單價每平方公尺 2,450 元,折舊率 1%,到 115 年 6 月經歷 30 年,路段率 290%,供自住。
2,450 × 250 ×(1 − 1% × 30)× 290% × 1.2% = 14,920 元
在工具裡展開「用核定單價推算」,填這五個數字帶入現值(1,243,375 元),選自住,就會得到 14,920 元。
例二:一部分營業使用
180 平方公尺的房屋,15 平方公尺開店、其餘自住,核定單價 8,550 元、路段率 200%(新建,不計折舊)。營業面積不到 1/6,以 30 平方公尺計。
營業部分:8,550 × 30 × 200% × 3% = 15,390 元
自住部分:8,550 × 150 × 200% × 1.2% = 30,780 元
合計 46,170 元
什麼時候繳、誰要繳
- 繳納期間:每年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逾期每 3 天加徵 1% 滯納金,最多 10%。
- 課稅期間:上一年 7 月 1 日到當年 6 月 30 日。
- 納稅義務人:2 月最後一天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繳整期。
- 新建房屋:當期建造完成的按月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的不計;3 月到 6 月完成的,那幾個月併入下一期一起課。
- 申請自住等優惠:3 月 22 日以前申報,當期適用;逾期從下一期開始。
常見問題
房屋課稅現值在哪裡看?是不是房子的市價?
不是市價。房屋課稅現值是稅務機關依房屋的構造、用途、層數評定的核定單價,乘上面積,扣掉折舊,再乘上路段率算出來的,通常遠低於市價。每年 5 月的房屋稅繳款書上會印「課稅現值」,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查詢。
自住 1.2% 要符合什麼條件?
房屋沒有出租、沒有供營業使用;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在這間房子辦好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財政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2.0 新制起「辦竣戶籍登記」是必要條件,只住不設籍的不算自住。要在每年 3 月 22 日(開徵前 40 天)以前申報,當期才能適用。
全國單一自住 1% 的「一定金額」是多少?
由各縣市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自己訂,每年期可能調整,所以本工具讓你自己填。例如依新聞報導,桃園市 115 年期是 181 萬 8,000 元。你的房屋現值在門檻以下,而且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這一戶、供自住,就適用 1%;超過門檻的仍按 1.2%。數字可以在縣市稅務局網站或稅單說明查到。
非自住的戶數怎麼算?
用你個人在全國持有、同一類別的應稅房屋總戶數(全國歸戶),不是只算同一縣市;而且是「全數累進」,持有 5 戶,5 戶都按 5 戶那一級的稅率,不是前幾戶便宜、後幾戶貴。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另成一類,適用 1.5% 至 2.4% 的較低稅率。
年中買房子,這一期房屋稅誰繳?
2.0 新制起改成按年課徵,以每年 2 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那天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繳整期房屋稅,不再按月分攤給買賣雙方(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例如 3 月 1 日才完成過戶,當年 5 月的房屋稅由賣方繳。雙方想分攤,要在買賣契約自己約定。
房屋稅的課稅期間是哪一段?會改成跟曆年一樣嗎?
現行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課稅所屬期間是上一年 7 月 1 日到當年 6 月 30 日,每年 5 月 1 日到 5 月 31 日一次徵收。例如 2027 年 5 月繳的「116 年期」房屋稅,課的是 2026 年 7 月到 2027 年 6 月。2.0 新制改的是「按月改按年、以 2 月末日為基準日」,課稅期間沒有改成 1 月到 12 月。
資料來源
法規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房屋稅條例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3 年 1 月 3 日(第 5 條等條文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
-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稅率與全國歸戶、第 6 條之 1 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期間與按月比例、第 15 條減免)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財政部,113 年 4 月 25 日修正;第 2 條自住要件、全國合計 3 戶以內、單一自住)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稅率與計算,附「各縣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一覽表」(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臺南市 114 年 7 月 1 日起 2 戶以內 2.6%)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114 年 5 月 19 日更新)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稅案例(兩個算例,115 年 4 月 9 日更新)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稅問答實例(年中買賣誰繳、新建房屋按月計課)
- 財政部房屋稅 2.0 專區:改革重點(全國歸戶、全數累進、單一自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