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全文
內政部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修正)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
四、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與第 20 條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 20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簽約前先看什麼
依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四點,確認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是否記載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依管理條例第 20 條,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相關試算與說明
常見問題
仲介費上限是多少?
依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一點,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
6% 是買方賣方各自還是合計?
第一點寫明「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是買方與賣方合計的上限。
仲介費是固定 6% 嗎?
不是。第二點規定這是收費的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
租屋仲介費上限是多少?
依第一點,向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之租金。
仲介費多收了怎麼辦?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個案請洽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仲介費要寫在哪?
依第四點,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應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報酬上限以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為準。本頁是依法條整理的試算與對照,不是個案法律或稅務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或洽地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