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怎麼算:三個步驟
- 算出漲價總數額:本次申報移轉現值,減掉「前次移轉現值 × 物價指數」,再減掉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這個數字就是政府認定的「自然漲價」。
- 看漲了幾倍:用漲價總數額除以「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未達 1 倍是第 1 級、1 倍以上未達 2 倍是第 2 級、2 倍以上是第 3 級。
- 套稅率:一般用地按 20%、30%、40% 分段累進;持有超過 20 年、30 年、40 年的,超過 20% 的那一部分再減徵 20%、30%、40%。符合自用住宅的,整筆按 10%。
重點是「分段」:漲 3 倍的土地,不是整筆都課 40%,而是相當於前次現值 1 倍以內的漲價課 20%、1 倍到 2 倍那段課 30%、超過 2 倍的部分才課 40%。下面的速算表把這件事一次算好。
一般用地稅率速算表
a=土地漲價總數額;b=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移轉現值(總額)。
| 持有年限 | 第 1 級 | 第 2 級 | 第 3 級 |
|---|---|---|---|
| 20 年以下 | a × 20% | a × 30% − b × 10% | a × 40% − b × 30% |
| 超過 20 年 | a × 20% | a × 28% − b × 8% | a × 36% − b × 24% |
| 超過 30 年 | a × 20% | a × 27% − b × 7% | a × 34% − b × 21% |
| 超過 40 年 | a × 20% | a × 26% − b × 6% | a × 32% − b × 18% |
自用住宅用地不分級距、不看持有年限,一律 a × 10%。算出來的稅額在 100 元以下的,免予課徵(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算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例子
一筆 50 平方公尺的土地,申報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16 萬元,上次取得時的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 2 萬元,物價指數 200%,繳過工程受益費 8 萬元,持有 35 年。
漲價總數額 = 16 萬 × 50 − 2 萬 × 50 × 200% − 8 萬 = 592 萬元
漲價倍數 = 592 萬 ÷ 200 萬 = 2.96 倍,第 3 級;持有超過 30 年
稅額 = 592 萬 × 34% − 200 萬 × 21% = 159 萬 2,800 元
同一筆地如果是自用住宅:592 萬 × 10% = 59 萬 2,000 元,差了將近 100 萬元。把這些數字填進上面的工具(前次移轉日期填 35 年多以前、物價指數欄填 200),會得到一樣的結果。
物價指數去哪裡查
工具內建主計總處的「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稅務專用」表,目前是 115 年 8 月版(2026 年 9 月公布,2026 年 10 月查核)。表的意思是:以某年某月為 100,換算到最新月份是多少。例如前次移轉在民國 100 年 1 月,表上是 124.5%,就把當年的移轉現值乘上 1.245。
這張表每個月都會更新,稽徵機關採用你申報那個月已經公布的最新一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想自己查:到主計總處「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的物價指數頁,下載「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稅務專用」,找前次移轉的年份那一列、月份那一欄,把數字填進上面的「物價指數」欄。各縣市稅務局網站的土地增值稅試算頁也查得到。
自用住宅 10% 要符合什麼
- 設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這塊地上的房子辦好戶籍登記。
- 房子屬於自家人:地上的房屋是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沒有出租或營業:一生一次看出售前 1 年,一生一屋看出售前 5 年。
- 房屋價值:自用住宅的房屋評定現值不到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10% 的,不適用 10%;但房屋建築工程完成滿 1 年以上的不受這個限制(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3 項)。
- 面積:一生一次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一生一屋都市 1.5 公畝、非都市 3.5 公畝,超過的部分按一般稅率。
- 要主動申請: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註明「自用住宅」,沒註明的可以在繳納期限屆滿前補申請(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常見誤解
- 「土增稅是照我賺多少錢課的」:土地增值稅看的是公告土地現值的漲幅,不是實際買賣價差。實際賺的錢另外要看房地合一稅,計算時可以減掉土地漲價總數額,兩者不會重複課。
- 「持有 40 年就打六折」:減徵只減超過 20% 那一段,第 1 級的 20% 不會變。
- 「自用住宅每次賣都能用 10%」:一生一次只能用一次,之後要符合一生一屋的條件才行。
常見問題
土地增值稅是誰要繳?
看土地怎麼移轉。買賣、交換這類有拿到對價的移轉,由原所有權人(賣方)繳;贈與、遺贈這類無償移轉,由拿到土地的人繳;設定典權則由出典人繳(土地稅法第 5 條)。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但之後再賣出時,要從第一次不課徵之前的地價算起。
前次移轉現值要去哪裡查?
最直接的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資料欄會記載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和年月;也可以看當初買進時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注意是每平方公尺的單價,本工具會再乘上你的持分面積。繼承來的土地,前次移轉現值是繼承開始那天(被繼承人死亡日)的公告土地現值。
物價指數是什麼?為什麼要乘它?
土地稅法第 32 條規定,前次移轉現值要先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把通膨造成的帳面漲價扣掉,剩下的才算真正的漲價。用的是主計總處「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稅務專用」表,查前次移轉那個年月對應的數字;稽徵機關會採你申報那個月已經公布的最新一版。指數低於 100% 時,仍以 100% 計算。
持有年限超過 20 年,可以少繳多少?
長期持有減徵只減「超過 20% 最低稅率的那一部分」,不是整筆稅打折(土地稅法第 33 條第 6 至 8 項)。超過 20 年減 20%、超過 30 年減 30%、超過 40 年減 40%。所以漲價還在第 1 級(未達 1 倍)的土地,本來就只課 20%,持有再久也一樣。持有期間從取得登記那天起算到申報日,在該土地第一次規定地價前就取得的,從原規定地價那天起算(各地區第一次規定地價的時間不同)。
一生一次和一生一屋有什麼不同?
兩者都是 10% 優惠稅率。一生一次是每個人一輩子用一次,面積上限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 公畝。用過之後,再賣自住房屋,如果同時符合:都市土地 1.5 公畝(150 平方公尺)、非都市 3.5 公畝以內,出售時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沒有其他房屋,持有滿 6 年、設籍連續滿 6 年,出售前 5 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就可以用一生一屋,次數不限。
申報移轉現值可以用實際成交價嗎?
可以。申報移轉現值可以選公告土地現值,也可以用買賣雙方約定的價格申報;不過用較高的價格申報,漲價總數額變大,土地增值稅也會變多,所以多數人用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申報的價格如果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主管機關可以照申報價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課稅。本工具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要在什麼時候申報?
訂約後 30 日內,買賣雙方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 49 條)。30 日內申報的,用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超過 30 日才申報,改用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49 條)。公告土地現值每年 1 月 1 日調整一次,年底訂約、隔年才申報的人要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
以下法規均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 3 日;土地稅法最後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 土地稅法(第 28 條課徵、第 30 條申報移轉現值、第 31 條漲價總數額、第 32 條物價指數調整、第 33 條稅率與長期持有減徵、第 34 條自用住宅用地)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稅額 100 元以下免徵、第 49 條物價指數、第 51 條可減除費用、第 53 條稅額計算公式)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土地增值稅的課徵(稅率速算表與算例,115 年 4 月 23 日更新)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如何減輕您的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要件)
- 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稅務專用(本工具採 115 年 8 月版)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試算說明(物價指數低於 100% 以 100% 計算)
- 財政部 94 年 3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長期持有年限自取得之日起算至申報之日止;第一次規定地價前取得者自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引自臺北市政府 98 年 12 月 31 日府訴字第09870148800號訴願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