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計算

家人過世、遺囑又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人時,先算一下每位繼承人至少要留多少。選配偶和各順位的人數,馬上看到每個人的應繼分、特留分比例;填了遺產金額,也會算出特留分的金額,以及遺囑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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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世時還在、而且要繼承的家人

配偶

拋棄繼承的人不要算。養子女算子女。子女全部拋棄、改由孫子女繼承時,第一順位填孫子女人數。

2過世的時間

第 1223 條修正條文 115 年 8 月 17 日公布、公布 6 個月後施行,目前(2026 年 10 月)尚未施行;施行前過世的,適用舊規定,兄弟姊妹仍有 1/3 的特留分。

只會影響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3遺產金額(選填)

不填也能看比例;填了遺產總額,才會算出每人的特留分金額。

依民法第 1224、1173 條:特留分基礎 = 遺產總額 + 上面這類生前贈與(依贈與時價值)- 債務。一般的贈與、遺贈不用填進來。

特留分是什麼

遺囑可以自由安排遺產,但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法律替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以及修法前的兄弟姊妹)保留了一個底線,叫特留分:遺囑不能把這部分拿走。特留分是用應繼分去算的,所以要先知道誰是繼承人、各分到多少應繼分,才算得出特留分。

應繼分怎麼定

配偶永遠是繼承人,再加上排在最前面、而且有人在的那一個順位(民法第 1138 條):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子女都不在了才輪到孫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同一順位按人數平分(第 1141 條)。配偶和第一順位一起繼承,和他們人頭平分;和第二、第三順位一起,配偶拿 1/2;和第四順位一起,配偶拿 2/3;都沒有其他繼承人,配偶拿全部(第 1144 條)。

特留分比例與金額

繼承人特留分占自己應繼分的
配偶1/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1/2
父母1/2
祖父母1/3
兄弟姊妹修法前 1/3;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第 1223 條後刪除,公布 6 個月後施行

每人特留分比例 = 每人應繼分 × 上表比例
每人特留分金額 = 特留分基礎 × 每人特留分比例
可自由處分部分 = 特留分基礎 - 全部繼承人的特留分金額合計

新舊規定怎麼選,看過世那一天,不是遺囑寫的那一天(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第 12 條)。金額算到元,角以下四捨五入。

幾個常見家庭的算法

配偶和三個子女

四個人平分,每人應繼分 1/4,特留分 1/8。遺產 1,200 萬元的話,每人特留分 150 萬元,四個人合計 600 萬元,剩下 600 萬元是遺囑可以自由安排的部分。

配偶和父母(沒有子女)

配偶應繼分 1/2、父母各 1/4;特留分配偶 1/4、父母各 1/8。

配偶和兩個兄弟姊妹(沒有子女、父母不在)

配偶應繼分 1/2、兄弟姊妹各 1/4;特留分配偶 1/4。兄弟姊妹在修法前各 1/12,修法後沒有,所以修法後遺囑可以把兄弟姊妹那一半也留給配偶。

配偶和祖父母

配偶應繼分 2/3、兩位祖父母各 1/6;特留分配偶 1/3、祖父母各 1/18。

沒有配偶,只有父母

兩位父母各 1/2,特留分各 1/4。

常見問題

特留分和應繼分差在哪?

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法律替每位繼承人定好的比例;特留分是就算立了遺囑,也一定要留給某些繼承人的最低比例,等於應繼分打折:配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是應繼分的 1/2,祖父母是 1/3(民法第 1223 條)。算出特留分比例後,再乘上特留分的計算基礎,就是金額。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現在到底有沒有?

目前(2026 年 10 月)還有。民法第 1223 條在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條文規定公布後 6 個月才施行,現在還沒有施行,施行前過世的案件適用舊規定,兄弟姊妹仍有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看的是被繼承人過世(繼承開始)的時間;施行後過世,兄弟姊妹還是第三順序繼承人,沒有遺囑時照樣分得到,但遺囑可以完全不留給他們。這個頁面預設把兩種情況並排列出來。

特留分的金額是用什麼來算?

依民法第 1224 條,特留分是從「應繼財產」扣掉債務之後算出來的。應繼財產就是過世時留下的遺產,再加上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那裡拿到的贈與(第 1173 條,依贈與時的價值,被繼承人當時有反對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基礎 = 遺產總額 + 這類生前贈與 - 債務」,各人特留分金額就是基礎乘上各自的特留分比例。本頁的三個金額欄位就是依這個公式。

遺囑把財產都給別人,特留分被侵害了怎麼辦?

應得特留分的人,如果因為遺贈使自己拿到的不足特留分,可以就不足的部分,向受遺贈人請求從遺贈財產中扣減;受遺贈人有好幾位時,按各人所得遺贈價額的比例扣減(民法第 1225 條)。這是被侵害的人自己要主張的權利,沒有人主張的話,遺囑照寫的內容執行。扣減通常要先協商,談不攏再走法院,實際流程與期限請洽法院服務處或法律扶助,本頁只負責算比例與金額。

有人拋棄繼承,人數要怎麼填?

拋棄繼承的人不是繼承人,也就沒有特留分,人數欄請不要把他算進去(民法第 1176 條:他的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配偶也算在內)。例如三個子女其中一人拋棄,子女欄就填 2。子女裡有人比被繼承人先過世、留下孫子女的代位繼承,請把那一房的孫子女當成 1 人先算,再自行把那一房的份額平分。

計算方法與資料來源

應繼分依第 1138、1139、1141、1144 條;特留分比例依第 1223 條;金額基礎依第 1224、1173 條。計算結果是一般情形的試算,不處理代位繼承、遺產分割方式、遺囑內容與扣減細節。條文版本查核日期 2026 年 10 月。本頁為試算,不是法律意見,實際以法院或專業人員的判斷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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