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假別一覽
特別休假有幾天要看年資,可以用本站的特休天數計算查自己的天數。
| 假別 | 天數 | 工資 | 依據 |
|---|---|---|---|
| 婚假 | 14 日 | 工資照給。新增的第 9 至 14 日工資,雇主先給付後可向政府申請補助。 | 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第 12 條(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1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 |
| 喪假 | 3、6 或 8 日(依親屬關係) | 工資照給。 | 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 |
| 普通傷病假(未住院) | 一年內合計 30 日 | 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的,由雇主補足。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9-1 條(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 普通傷病假(住院) | 二年內合計 1 年 | 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超過的部分規則沒有規定給付工資。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條 |
| 事假 | 一年內合計 14 日 | 不給工資。 | 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9 條 |
| 家庭照顧假 | 全年 7 日(併入事假計算) | 依事假規定,不給工資。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 |
| 生理假 | 每月 1 日 | 工資減半。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 |
| 產假(分娩) | 8 星期 | 受僱滿 6 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工資減半。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1 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 流產假:妊娠 3 個月以上 | 4 星期 | 受僱滿 6 個月以上,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工資減半。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1 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
| 流產假: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 | 1 星期 | 勞動部說明,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若改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1 項;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 |
| 流產假:妊娠未滿 2 個月 | 5 日 | 勞動部說明,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若改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1 項;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 |
| 產檢假 | 7 日 | 工資照給;雇主給付逾 5 日的部分,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4 項、第 6 項、第 7 項 |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7 日 | 工資照給;雇主給付逾 5 日的部分,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5 項、第 6 項、第 7 項;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
| 安胎休養 |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二年內合計 1 年) | 依普通傷病假規定。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2 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3 項 |
| 公傷病假 | 治療、休養期間 | 勞基法規定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與勞工保險給付的抵充關係,本頁不展開。 |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 |
| 公假 | 視實際需要 | 工資照給。 | 勞工請假規則第 8 條 |
| 特別休假(特休) | 3 至 30 日(依年資) | 休假照給工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
| 育嬰留職停薪 | 最長 2 年 | 留職停薪期間沒有工資,符合條件的人可以領就業保險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 |
喪假依親屬關係怎麼查
| 逝世親屬 | 喪假日數 |
|---|---|
| 父母 | 8 日,工資照給 |
| 養父母 | 8 日,工資照給 |
| 繼父母 | 8 日,工資照給 |
| 配偶 | 8 日,工資照給 |
| 祖父母(包含外祖父母) | 6 日,工資照給 |
| 子女 | 6 日,工資照給 |
| 配偶的父母(岳父母、公婆) | 6 日,工資照給 |
| 配偶的養父母或繼父母 | 6 日,工資照給 |
| 曾祖父母 | 3 日,工資照給 |
| 兄弟姊妹 | 3 日,工資照給 |
| 配偶的祖父母 | 3 日,工資照給 |
| 其他親屬(孫子女、叔伯姑姨舅、配偶的兄弟姊妹等) | 條文沒有列到,沒有法定喪假 |
喪假的日數是依規則給的「假」,請的時候要事前說明理由和日數,雇主可以要求提出證明文件(規則第 10 條)。喪假能不能分次請、多久內要請完,規則沒有明文,請依公司規定,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確認。至於假期中遇到例假日、休息日算不算在日數內,規則沒有明文,請洽公司人資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婚假新制:8 日變 14 日
勞工請假規則在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婚假從 8 日增加為 14 日,1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原本 8 日的工資由雇主給付,增加的 6 日,雇主給付工資後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請假期間不變:登記結婚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雇主同意可延到 1 年內。例如 115 年 10 月 15 日登記結婚,10 月 5 日起算 3 個月,也就是 116 年 1 月 4 日前可以請,經雇主同意的話,116 年 10 月 4 日前請完。
產假、流產假、產檢假和陪產假
- 產假:分娩前後 8 星期,依曆連續計算。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星期;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 1 星期;未滿 2 個月 5 日。
- 工資: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分娩前後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4 星期這兩種,受僱滿 6 個月照給,未滿 6 個月減半;較短的流產假(1 星期、5 日),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也可以改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勞動部說明)。
- 產檢假和陪產檢及陪產假:各 7 日,工資照給。雇主給付逾 5 日的部分,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社會保險的給付,不是雇主給薪,可以用本站的生育給付試算和育嬰留停津貼試算。
常見問題
喪假幾天?怎麼看是 8 天、6 天還是 3 天?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看逝世親屬的關係: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8 日;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6 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祖父母喪亡,3 日。三種都是工資照給。上面的查詢選親屬關係就會顯示天數。
外公外婆過世,喪假算幾天?
算 6 日。勞動部的說明是,勞工如有外祖父母喪亡或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亦可請喪假;例如母親被收養,她的養母(你的外祖母)喪亡,也依規則第 3 條第 2 款給假,所以外公外婆和祖父母一樣是 6 日。
孫子女、叔叔、舅舅或配偶的兄弟姊妹過世,可以請喪假嗎?
條文沒有列到這些親屬,所以勞工請假規則沒有規定這些情況的喪假。可以改請事假(不給工資)或特別休假;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給得比法令多,就依公司的規定。
婚假現在是 8 天還是 14 天?
14 天。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修正為婚假 14 日,1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工資照給。新增的第 9 至 14 日,雇主給付工資後可以向政府申請補助。新制上路前已經登記結婚、婚假期間還沒過,而且原本 8 日沒請完的人,也適用 14 日。請假期間是登記結婚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雇主同意的話可以延長到 1 年內,可以分次請。
請病假、事假,薪水怎麼算?
事假不給工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的,由雇主補足。生理假的工資也是折半。婚假、喪假、公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照給。
請婚假、喪假、病假,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依規則第 9 條,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因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沒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事假,也一樣。其他的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要按請假日數依比例扣,不能因為請一天就全額扣掉;勞雇雙方有更優的約定,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
天數、工資規定逐條對照條文,對照表與查證日期見資料來源;查證日期 2026 年 10 月。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勞工請假規則整編到 115 年 9 月 24 日仍是婚假 8 日,婚假 14 日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資料到 115 年 8 月 31 日,並載明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1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與勞動部婚假新制問答為準。
- 勞工請假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2 條婚假、第 3 條喪假、第 4 條病假、第 7 條事假、第 8 條公假、第 9 條全勤獎金);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版(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
- 勞動部:婚假新制問答(14 日、115 年 10 月 1 日施行、請假期間、新舊制銜接、增加的 6 日補助);勞工請婚假是否有請假期間的限制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4 條生理假、第 15 條產假與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產假依曆連續計算、第 7 條陪產期間)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第 50 條產假與工資、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短期流產假的工資);勞工外祖父母喪亡可否請喪假
本頁為查詢整理,實際以主管機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