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申請條件與證明
勞基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事假以外期間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 第43條)
請假要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和日數;遇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辦理。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 第10條)
扣薪金額可到請假扣薪試算查詢;特休請見特休天數計算,育嬰留職停薪相關工具請見育嬰留停津貼試算。
常見問題
事假一年幾天?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事假有薪水嗎?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照顧家人請事假可以用小時請嗎?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事假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資料來源
- 勞工請假規則(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9 月 30 日)
- 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條文查證日期:2026 年 10 月 8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資料截止日 115 年 10 月 2 日)。法規之後若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本頁整理法規條文供查詢,不是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洽公司人資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