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年資和舊制年資差在哪
第 4 條第 1 款: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的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的退休金,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給與比率:舊制年資見第 28 條第 2 款,新制年資見第 29 條第 2 款,內容已寫在上面的常見問題第一則。本工具兩段分開算,再相加。
平均俸額怎麼算
附表一註二:本表所定「平均俸(薪)額」,依退休公務員計算平均俸(薪)額之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算之平均數額。
附表一註一:本表之適用對象,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
| 實施期間 | 退休金計算基準 |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六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七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八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九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十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十一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十二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十三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最後在職十四年之平均俸(薪)額 |
| 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 | 最後在職十五年之平均俸(薪)額 |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額與俸點的對照,可以查公務人員俸給表。
所得替代率上限
第 4 條第 4 款:退休所得替代率(以下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
第 38 條第 1 項: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第 2 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38 條最後一項: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第 37 條最後一項有相同規定。
附表三註記: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審定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十五年計。
附表三替代率查詢表(112 年欄)
| 審定年資 | 替代率 |
|---|---|
| 15 年 | 39.0% |
| 16 年 | 40.5% |
| 17 年 | 42.0% |
| 18 年 | 43.5% |
| 19 年 | 45.0% |
| 20 年 | 46.5% |
| 21 年 | 48.0% |
| 22 年 | 49.5% |
| 23 年 | 51.0% |
| 24 年 | 52.5% |
| 25 年 | 54.0% |
| 26 年 | 55.5% |
| 27 年 | 57.0% |
| 28 年 | 58.5% |
| 29 年 | 60.0% |
| 30 年 | 61.5% |
| 31 年 | 63.0% |
| 32 年 | 64.5% |
| 33 年 | 66.0% |
| 34 年 | 67.5% |
| 35 年 | 69.0% |
| 36 年 | 69.5% |
| 37 年 | 70.0% |
| 38 年 | 70.5% |
| 39 年 | 71.0% |
| 40 年 | 71.5% |
表中只列整年的年資。未滿一年的畸零月數,本工具按相鄰兩個整年替代率之間的比率計算(條文: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優存利率
第 36 條第 1 項: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九。
-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
超過上限時的扣減順序
第 39 條第 1 項: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應依下列順序,扣減每月退休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
- 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最低保障金額
第 4 條第 6 款: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第 39 條第 2 項: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本工具不計算最低保障金額。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只做說明)
第 31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
自願退休人員的年資與年齡合計指標數(第 31 條第 6 項第 2 款附表,即附表二)如下。附表二註記原文:本表所定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以前退休者,須年滿五十歲;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須年滿五十五歲;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以後退休者,須年滿六十歲。
| 民國年 | 指標數 |
|---|---|
| 100 | 75 |
| 101 | 76 |
| 102 | 77 |
| 103 | 78 |
| 104 | 79 |
| 105 | 80 |
| 106 | 81 |
| 107 | 82 |
| 108 | 83 |
| 109 | 84 |
| 110 | 85 |
| 111 | 86 |
| 112 | 87 |
| 113 | 88 |
| 114 | 89 |
| 115 | 90 |
| 116 | 91 |
| 117 | 92 |
| 118 | 93 |
| 119 | 94 |
本工具不判斷你是否符合支領資格,也不判斷哪種退休事由適用哪一項,請以銓敘部審定為準。
相關試算
- 公務人員俸給表與薪水查詢:查本(年功)俸額
- 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試算:把勞保年金、勞退月退等一併算
- 勞保老年給付試算
- 舊制退休金計算:勞基法的退休金基數
常見問題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怎麼算?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月退休金分成兩段計算。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第 28 條第 2 款):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基數內涵是附表一的平均俸(薪)額,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第 27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目)。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第 29 條第 2 款):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基數內涵是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第 27 條第 2 項第 2 款)。
平均俸額是什麼?不同年度退休一樣嗎?
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以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的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第 27 條第 2 項)。附表一依退休年度規定不同的年數: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底為最後在職五年,109 年為六年,之後每年多一年,到 118 年 1 月 1 日以後為最後在職十五年。附表一註二寫明,平均俸(薪)額依退休公務員計算平均俸(薪)額之各該年度實際支領金額計算之平均數額。本工具請你自行填入算好的平均俸額。
什麼是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怎麼算上限金額?
第 4 條第 4 款定義,替代率是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所以上限金額=最後在職本(年功)俸額 × 2 × 替代率。替代率依退休人員審定的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第 37 條第 2 項條文寫任職滿十五年者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這些是附表三第一欄(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底)的起算數字;114 年修法後一律以附表三 112 年欄認定(見下一則),例如審定年資 15 年為 39.0%、35 年為 69.0%、40 年為 71.5%。
替代率還會不會每年往下降?
依第 37 條與第 38 條的最後一項,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之;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的部分,不適用。本工具因此一律使用附表三 112 年欄。
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上限時,哪一項先被扣?
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每月退休所得依第 36 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出附表三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者,依下列順序扣減,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一、每月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利息;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
優存利息現在是多少?
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公保一次養老給付的優存利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年息百分之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年息為零。同條第 2、3 項還有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與最低保障金額的補充規定,本工具不處理,優存利息請自行填入實際每月金額。
提前領月退休金會減多少?
第 31 條第 4 項第 3 款: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本工具的「提前支領年數」把減發比例套在舊制與新制年資的月退休金上,十足發給的 930 元不減。條文沒有寫明減發是否及於 930 元,實際請以銓敘部審定為準。
年資最多採計幾年?
第 14 條第 2 項: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公務人員,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年資最高仍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者,最高採計四十年。任職年資併計後逾上限者,由當事人自行取捨。
什麼是最低保障金額?
第 4 條第 6 款: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每月退休所得依第 37 條或前條規定計算後,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本工具不計算最低保障金額。
幾歲才能領月退休金?
第 31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年滿六十歲,或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六十五歲。其他情形與例外見本頁下方的條文原文,本工具只做計算,不判斷是否符合資格。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含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務人員俸給法(本俸、年功俸定義見第 2 條)
- 銓敘部: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事項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1 月。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退休金以銓敘部審定為準。本工具不處理一次退休金、兼領、資遣、本法施行前退休、教職員及其他特殊身分。本頁是依法條的試算,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