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排班對照

選擇制度,逐日填入排班與正常工時,對照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數字,也可計算輪班換班的休息時間。

變形工時只適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且要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見第 30 條第 2~4 項、第 30-1 條第 1 項原文。本工具只把你填的排班和條文數字對照,不判斷你的行業是否被指定、程序是否完成、排班是否合法。

第 84-1 條另行約定的工作者不適用本工具的對照,條文原文見下方。

數字只在你的瀏覽器裡計算,不會上傳,也不儲存輸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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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結果僅供參考。要做重大決定前,請先請教專業人士;本站不對使用結果負責。

1排班對照

選擇制度

只對照正常工時,不含加班。例假、休息日的正常工時固定為 0。第 1 天是週期第 1 天,不綁真實日期。

本工具把每 7 天當一週,從第 1 天起切;每 2 週從第 1、15 天起切。這是本工具的切法,不判斷其他排班情形。

排班表每週一列 7 格;窄螢幕可左右捲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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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輪班換班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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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時與休息日數字對照

項目一般二週八週四週依據(勞基法)
單日正常工時上限8 小時10 小時(8+分配每日不超過 2)8 小時10 小時(8+分配每日不超過 2)第 30 條第 1~3 項、第 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
每週正常工時上限40 小時48 小時48 小時不對照: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第 30 條第 1~3 項、第 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
週期總正常工時上限(本工具以每週 40 小時乘週數推算)40 小時80 小時320 小時160 小時第 30 條第 1 項(本工具推算)
例假每 7 日 1 日每 7 日至少 1 日每 7 日至少 1 日每 2 週至少 2 日第 36 條第 1、2 項
例假+休息日每 7 日 2 日(至少 1 例假、1 休息日)每 2 週至少 4 日每 8 週至少 16 日每 4 週至少 8 日第 36 條第 1、2 項

輪班、工作中休息與延長工時

換班休息以第 34 條第 2 項「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對照;但書及同意程序原文如下。本工具不判斷但書適用資格。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班次更換與工作中休息: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本工具不計算延長工時。第 32 條第 2 項原文: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出勤紀錄與公告

第 30 條第 5、6 項:出勤紀錄保存 5 年、逐日記載至分鐘,勞工可申請副本或影本。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施行細則第 20 條:變更正常工時、調整例假休息日等情形,雇主應即公告周知。原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條文原文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全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全文)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全文)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全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全文)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全文)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全文)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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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四週變形工時一天最多幾小時?

本工具以正常工時每日 10 小時對照:第 30-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分配時數每日不超過 2 小時,加上第 30 條第 1 項的 8 小時。只計正常工時,不含加班。

八週和二週變形工時差在哪?

本工具對照二週的每日上限 10 小時、週期總計 80 小時;八週的每日上限 8 小時、週期總計 320 小時。兩者每週上限均為 48 小時,且每 7 日至少 1 日例假。週期總計是本工具以每週 40 小時乘週數推算。

哪些行業可以使用變形工時?

條文限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本頁未列行業名單,也不判斷行業是否被指定或程序是否完成。

例假可以連續排 12 天嗎?

四週制的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寫的是「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本工具從第 1、15 天起切每 2 週,只對照各段例假數字,不以結果判斷個別排法。

輪班間隔 11 小時怎麼算?

填前一班下班與下一班上班的日期及 24 小時制時間,以兩個時間的分鐘差計算。例如 22:00 至隔天 09:00 是 11 小時。結果只顯示達到或未達 11 小時,不判斷是否適用第 34 條但書。

變形工時加班費怎麼算?

本工具只對照正常工時,不計算延長工時或加班費。請另見加班費試算頁。 加班費試算

做一休一或輪班可以直接用本工具判斷嗎?

本工具只把填入的工作日、例假、休息日及正常工時與條文數字對照,不判斷排班是否合法。第 84-1 條另行約定的工作者不適用本工具的對照。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變形工時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並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本工具只對照數字,實際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本頁是依法條整理的試算與對照,不是個案法律意見;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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