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罰則查詢:飼主義務與罰鍰條文對照

依行為查《動物保護法》的義務條文、罰則條文與罰鍰範圍。輸入關鍵字或點分類,條文原文與條號都列在每一筆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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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是否違法與罰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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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主管機關

第 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2 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第 34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名詞定義(第 3 條)

怎麼讀這個對照表

檢舉與通報,條文寫了什麼

本法條文沒有寫檢舉或通報的電話、網址,本頁也沒有其他一手來源,所以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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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棄養寵物,動保法的罰則是什麼?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罰則在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條文規定的罰鍰範圍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另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的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實際是否違法與罰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虐待動物的罰則在哪一條?

第 6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罰則依情節分在多條:第 25 條第 1 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罰鍰範圍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 30-1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各條的適用條件請看條文原文,實際認定由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個案判斷。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條文規定要由誰伴同?

第 20 條第 1 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 2 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 31 條第 1 項第 9 款的罰鍰範圍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第 29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具攻擊性寵物的罰鍰範圍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依第 20 條第 3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寵物登記的義務和罰則是什麼?

第 19 條第 2 項:「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第 31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罰鍰範圍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登記程序、期限等細節依第 19 條第 3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可另見《寵物登記與晶片》頁。

沒有許可就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買賣或寄養,罰則是什麼?

第 2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第 25-2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第 25-2 條第 2 項:「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罰鍰由誰處罰?不繳會怎麼樣?

第 34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第 35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檢舉人的資料會公開嗎?

第 33-2 條第 3 項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本頁只引用條文,條文內沒有寫檢舉的電話或網址,本頁不列。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者為準;實際是否違法與罰鍰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請依個人情況確認,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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