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試算

一年幾點吊扣駕照、道安講習怎麼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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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點累計試算

汽車、機車的點數分開計算(處理細則第 70 條),請分別試算。

請填監理機關登錄的點數(含新手、營業車加記);一般違規 1~3 點,駕駛非駕照種類車輛應吊扣情形為 5 點(第 68 條第 2 項)。

第 63 條第 4 項,每次扣抵 2 點,自達 6 點之日起一年內以 2 次為限。請選擇已完成且適用本次計算的扣抵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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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只依你輸入的資料對照法條文字做試算,不是法律意見;實際處分、點數與起算日以主管機關的裁決與登錄為準,必要時請洽監理機關或專業人士。

2道安講習查表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

顯示 18 / 18 款

第 4 條第 1 項:駕駛人講習情形
款白話標籤條文
一肇事被吊扣駕照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未滿 18 歲無照駕駛或用偽造、變造、矇領的駕照(本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裝載違規(第 29 條第 1 項第 1~4 款)應歸責於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四超載、超過橋樑載重限制、不依規定過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整體物品超重超長未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貨物滲漏、飛散、掉落或氣味惡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六把 6 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在車內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七動力機械上路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駕駛人無照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八酒駕、毒駕,拒絕酒測等(第 35 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九危險駕車、超速逾 40 公里等(第 43 條第 1 項);共同危險駕車、競駛(第 43 條第 3 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駕駛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講習。
十不停讓行人、不停讓視障者,及因而肇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十一鐵路平交道闖越、未暫停、在平交道超車迴車停車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十二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受檢而逃逸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
十三抗拒稽查致人傷亡、撞傷執勤警察或稽查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十四一年內記點達 12 點被吊扣駕照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
十五新手(初次領照)一年內記點達 6 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於發照之日起一年內,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記違規點數達六點。
十六被吊扣或吊銷駕照;被處一定期間或終身不得考領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受吊扣或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違反本條例且受一定期間內或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
十七一年內同一條項每達 3 次:該減速未減速(第 44 條第 1 項)、支線道不讓幹線道等(第 45 條第 1 項第 9 款)、闖紅燈(第 53 條第 1 項);營業大型車每達 2 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於一年內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同一條項每達三次;其駕駛營業大型車者每達二次。
十八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應講習的其他違規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講習辦法第 4 條全文

免重覆講習:第 4 條第 2 項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且同時有第一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或第十六款情形者,免重覆施以講習。

汽車所有人:第 4 條第 3 項的三種情形

汽車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未依規定參加講習: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條例第 24 條

講習費用:第 12 條第 2 項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向接受講習之人收取費用,其費用收取基準及相關事項,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講習辦法第 12 條:費用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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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記點怎麼算?第 63 條四項規定

第 1 項:違反條例經當場舉發,除處罰外,得按危害程度記一至三點。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第 2 項:已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的情形,不另記違規點數。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第 3 項:一年內每達十二點,條文規定吊扣駕照二個月;二年內已吊扣二次、再經記點,另有吊銷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 4 項:一年內達六點可申請自費講習,完成扣抵二點;從達六點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

一般違規 1、2、3 點,以及加記的情形

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分為 1 點、2 點、3 點三種級距;各違規項目可看交通違規罰鍰與記點。

違反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記 3 點。駕駛營業汽車有第 29、30 或 33 條應記點情形,加記 1 點。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初次領照未滿一年者,原應記 1、2 點的項目加記 1 點。

以下摘錄第 2 條第 5~8 項;第 5 項各款子目省略,只列款首: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

一、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一)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二)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四)第五十三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應予記點情形者,除依第五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一點。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一年之駕駛人,依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一點。

處理細則第 2 條

5 點:駕駛非駕照種類車輛的特定情形

第 68 條第 2 項針對持照駕駛人駕駛非其駕照種類車輛,並排除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於應受吊扣且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等條件下,規定記 5 點;完整條件如下: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條例第 68 條第 2 項

記點怎麼查?繳罰鍰時的記點登錄

到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核對。處理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後段說明,繳罰鍰時符合第 63 條第 1 項併予記點的情形,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不另寄裁決書。

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處理細則第 48 條

汽車、機車分開算

請把汽車與機車分開輸入試算。處理細則第 70 條規定分別處理、分別執行處分;汽車駕照點數也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的違規點數。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汽車駕駛執照點數計算,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點數。

處理細則第 70 條

新手一年與最近一年,計算區間不同

最近一年用「基準日往前一年同月同日,不含起點、包含基準日」試算;基準日為 2 月 29 日時,前一年起點用 2 月 28 日。新手講習門檻則計算「發照日(含)到發照日加一年(不含)」的全部已輸入記點,不受最近一年視窗限制,且使用扣抵前點數。

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5 款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次領照者;這與細則加記點數規定的 112 年 6 月 30 日不同。工具不自動加記新手或營業車點數,請直接輸入監理機關登錄值。

試算範例

範例一:基準日 2026-10-28,輸入 2026-01-10:3 點、2026-05-02:2 點、2026-09-30:1 點,未扣抵時,原始及扣抵後都是 6 點,離 12 點還差 6 點。

範例二:基準日 2026-10-28,輸入 2025-10-28、2025-10-29、2026-03-01、2026-06-01、2026-10-28 各 3 點。2025-10-28 不計入,原始合計 12 點;已完成扣抵講習 1 次,扣抵後為 10 點,離 12 點差 2 點。

申請扣抵講習與講習方式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講習辦法第 7 條: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由受理機關通知。

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講習辦法第 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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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一年幾點會吊扣駕照?

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試算只對照輸入資料與條文門檻,實際處分以主管機關裁決與登錄為準。

6 點可以怎麼扣點?

第 63 條第 4 項規定,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二點;自達六點之日起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測速照相會記點嗎?

第 63 條第 1 項的記點限經當場舉發者;第 2 項規定,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和機車點數會合併嗎?

處理細則第 70 條規定,汽車、機車違規記點資料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哪些情況要上道安講習?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4 條列出駕駛人的十八款情形,以及汽車所有人的三種情形,請對照上方查表;第 2 項另規定免重覆施以講習的情形。

不去道安講習會怎樣?

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駕駛人吊扣駕照六個月,汽車所有人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

新手記點有什麼不同?

處理細則第 2 條規定,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初次領照未滿一年者,原應記一點或二點的項目加記一點。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5 款則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次領照、發照日起一年內記點達六點者,兩者起日不同。

記點怎麼查?

可到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處理細則第 48 條規定,符合併予記點情形時,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法規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版、處理細則與講習辦法 1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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