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怎麼算?第 63 條四項規定
第 1 項:違反條例經當場舉發,除處罰外,得按危害程度記一至三點。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第 2 項:已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的情形,不另記違規點數。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第 3 項:一年內每達十二點,條文規定吊扣駕照二個月;二年內已吊扣二次、再經記點,另有吊銷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 4 項:一年內達六點可申請自費講習,完成扣抵二點;從達六點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一般違規 1、2、3 點,以及加記的情形
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5 項分為 1 點、2 點、3 點三種級距;各違規項目可看交通違規罰鍰與記點。
- 3 點:第 43 條第 1 項的蛇行、危險駕車、超速逾 40 公里、迫使他車讓道、任意驟然減速、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等。
- 3 點:第 44 條第 2、3 項的不停讓行人、不停讓視障者。
- 3 點:第 53 條第 1 項的闖紅燈。
- 3 點:第 53 條之一所列情形。
違反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記 3 點。駕駛營業汽車有第 29、30 或 33 條應記點情形,加記 1 點。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初次領照未滿一年者,原應記 1、2 點的項目加記 1 點。
以下摘錄第 2 條第 5~8 項;第 5 項各款子目省略,只列款首: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當場舉發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
一、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一)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二)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四)第五十三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三條應予記點情形者,除依第五項各款予以記點外,並加記違規點數一點。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一年之駕駛人,依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記違規點數者,加記違規點數一點。
5 點:駕駛非駕照種類車輛的特定情形
第 68 條第 2 項針對持照駕駛人駕駛非其駕照種類車輛,並排除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於應受吊扣且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等條件下,規定記 5 點;完整條件如下: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記點怎麼查?繳罰鍰時的記點登錄
到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核對。處理細則第 48 條第 1 項後段說明,繳罰鍰時符合第 63 條第 1 項併予記點的情形,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不另寄裁決書。
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受處罰人。
汽車、機車分開算
請把汽車與機車分開輸入試算。處理細則第 70 條規定分別處理、分別執行處分;汽車駕照點數也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的違規點數。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汽車駕駛執照點數計算,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點數。
新手一年與最近一年,計算區間不同
最近一年用「基準日往前一年同月同日,不含起點、包含基準日」試算;基準日為 2 月 29 日時,前一年起點用 2 月 28 日。新手講習門檻則計算「發照日(含)到發照日加一年(不含)」的全部已輸入記點,不受最近一年視窗限制,且使用扣抵前點數。
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5 款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次領照者;這與細則加記點數規定的 112 年 6 月 30 日不同。工具不自動加記新手或營業車點數,請直接輸入監理機關登錄值。
試算範例
範例一:基準日 2026-10-28,輸入 2026-01-10:3 點、2026-05-02:2 點、2026-09-30:1 點,未扣抵時,原始及扣抵後都是 6 點,離 12 點還差 6 點。
範例二:基準日 2026-10-28,輸入 2025-10-28、2025-10-29、2026-03-01、2026-06-01、2026-10-28 各 3 點。2025-10-28 不計入,原始合計 12 點;已完成扣抵講習 1 次,扣抵後為 10 點,離 12 點差 2 點。
申請扣抵講習與講習方式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講習辦法第 7 條: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由受理機關通知。
講習時每次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得採集體方式或個別方式講習之。
延伸工具
常見問題
一年幾點會吊扣駕照?
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試算只對照輸入資料與條文門檻,實際處分以主管機關裁決與登錄為準。
6 點可以怎麼扣點?
第 63 條第 4 項規定,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二點;自達六點之日起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測速照相會記點嗎?
第 63 條第 1 項的記點限經當場舉發者;第 2 項規定,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和機車點數會合併嗎?
處理細則第 70 條規定,汽車、機車違規記點資料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哪些情況要上道安講習?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4 條列出駕駛人的十八款情形,以及汽車所有人的三種情形,請對照上方查表;第 2 項另規定免重覆施以講習的情形。
不去道安講習會怎樣?
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駕駛人吊扣駕照六個月,汽車所有人吊扣違規汽車牌照六個月。
新手記點有什麼不同?
處理細則第 2 條規定,自 112 年 6 月 30 日起,初次領照未滿一年者,原應記一點或二點的項目加記一點。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5 款則適用 112 年 7 月 1 日起初次領照、發照日起一年內記點達六點者,兩者起日不同。
記點怎麼查?
可到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處理細則第 48 條規定,符合併予記點情形時,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免再製發裁決書送達。
資料來源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4 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4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7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 12 條
- 監理服務網:駕駛人違規記點查詢
- 監理服務網:交通違規查詢及繳納
- 監理服務網:道安講習資訊查詢
-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預約報名及查詢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法規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版、處理細則與講習辦法 115 年 5 月 26 日修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