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車怎麼分?先看定義
| 車種與定義 | 道路使用條件 |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 40 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才能行駛道路;法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規定的是黏貼審驗合格標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1 項)。 |
微型電動二輪車: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2 條)。 |
個人行動器具:設計承載 1 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 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才能行駛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第 4 項)。 |
不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動力器具,在道路行駛或使用,處行為人 1,200–3,600 元,並禁止行駛或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我的車屬於哪一類?
依序選擇規格;不確定的項目請選「不確定」。本工具只比對法條定義,不是個案認定。
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
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 40 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才能行駛道路;法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規定的是黏貼審驗合格標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1 項)。
符合微型電動二輪車定義
微型電動二輪車: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 40 公斤以下或含電池 60 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2 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4 項)。
符合個人行動器具定義
個人行動器具:設計承載 1 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才能行駛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第 4 項)。
無法依所選規格對應上列三類定義
本站不判定屬於哪一類,請洽公路監理機關。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微電車掛牌文件與規費
個人名義掛牌: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核發的登記證明書及印章。
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辦理時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
來歷證明:出廠證明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統一發票;遺失可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新領牌照登記另應繳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經公路監理機關實車查核後發給牌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2 條第 4 項)。
掛牌辦理地點:各地公路監理機關。
微電車牌照規費:號牌 1 面 300 元、行照 1 枚 150 元。
掛牌前,微電車應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及最大速率 25 公里/小時。
微型電動二輪車出廠 5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實車查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2 條)。
號牌每車 1 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明顯適當位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3 條)。
出處: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險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4 項)。
已領牌微電車未續訂保險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續保,屆期仍未續保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1 條第 5 項)。
強制險問題可逕洽各產險公司;本頁不列保費。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年齡、安全帽、載人與車道規定
微電車須年滿 14 歲才能騎乘。
安全帽須為經檢驗合格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帽體及配件須齊全、無毀損鬆脫或變更,正面朝前、位置正確、顎下繫緊扣環,適合頭形且穩固、不遮蔽視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7 條)。
騎乘微電車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不得載人、車速不得超過 25 公里/小時、不可酒駕或毒駕;強制險到期前續保,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的微電車。
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 1 名幼童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 項第 1 款)。
慢車依標誌、標線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時,在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未劃設慢車道則靠右側路邊行駛,但主管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單行道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第 3 項)。
出處: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罰則:適用情形與金額
以下條號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1 條:微電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變造牌照、借用牌照、未懸掛或未依指定位置懸掛、註銷後仍行駛、牌照遺失經舉發仍不辦理而行駛,處所有人 1,200–3,600 元並禁止行駛;經型式審驗合格者當場移置保管,未合格者沒入,偽變造或借用牌照扣繳。
第 71-2 條第 1 項:損毀、變造、塗抹污損牌照,或裝器具使牌號不能辨認,處所有人 900–1,800 元,責令換牌或改正。
第 71-2 條第 2 項:牌照遺失破損不報請補換或重新申請,或牌照污穢不洗刷、被遮蔽(非途中雨雪泥濘所致),處所有人 150–300 元,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行駛。
第 72 條第 2 項:電輔車、微電車在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規格,處所有人 3,600–7,200 元,禁止行駛並責令改正。
第 72-1 條:微電車在道路行駛或使用,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最大速率每小時 25 公里,處駕駛人 900–1,800 元。
第 72-2 條:未滿 14 歲駕駛微電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處 600–1,200 元,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租賃業者租借前未教導操作及道路行駛規定,處 600–1,200 元。
第 74 條第 1 項第 5 款:慢車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處 300–1,200 元。
第 71 條:審驗合格電動輔助自行車未貼標章而行駛道路,處駕駛人 600–1,200 元並禁止行駛;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而行駛道路者沒入。
第 69 條第 5 項:個人行動器具違反前項及慢車章各條規定,處行為人 1,200–3,600 元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不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動力器具,在道路行駛或使用,處行為人 1,200–3,600 元,並禁止行駛或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2-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已於 115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罰鍰金額以施行後條文為準。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沿革;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原有微電車掛牌過渡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第 69、69-1 條等條文,並增訂第 71-1 條等條文,由行政院令定 111 年 11 月 30 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1 條末項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電車,應於修正施行後 2 年內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 1 項第 1 款處罰。
公路局微電車 Q&A:「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自113年11月30日起未換牌行駛道路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處罰之」。
出處:公路局監理服務網:微電車 Q&A、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