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換發、過期與遺失補發

駕照過期、駕照遺失與高齡換照要分開看。先核對普通駕照的例外規定,再讀適用的換發或補發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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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駕照過期還要換嗎?

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新領或已領有的各類普通駕照,免再依每 6 年的期間申請換發;已領有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免換發。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亦同;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有規定駕照效期與換發時,仍應依規定辦理(第 52 條第 7 項)。

除上述免再依規定換發的情形外,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第 8 項)。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高齡換照:依日期與適用條件閱讀

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除第 3 項另有規定外,新領或未滿 75 歲駕駛人已領普通駕照的效期至 75 歲,其後每滿 3 年換發,於屆滿前後 1 個月內,經體檢合格,並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申請換照或加註延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1 項)。

75 歲首次換照可於屆滿前 1 個月至屆滿後 3 年內辦理;未換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處分,應於監理機關通知後 3 個月內換照。但第 3、4 項另有限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第 1 款)。

106 年 7 月 1 日前已滿 75 歲者,原照屆滿仍有效,可免換發;但自該日起受違規記點或吊扣處分者,應於監理機關通知後 3 個月內依規定換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2 項)。

自 115 年 5 月 31 日起,新領或未滿 70 歲駕駛人已領普通駕照的效期至 70 歲,其後依規定換發效期至 75 歲的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

年滿 70 歲者應於駕照屆滿前 1 個月至屆滿後 2 年內,經體檢合格並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申請換發效期至 75 歲的駕照或加註延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第 1 款)。

115 年 5 月 31 日已滿 70 歲、未滿 75 歲者,應於 2 年內依前款辦理換照,未辦理視為逾期不得駕車;若這 2 年內滿 75 歲而應依第 4 項換照,不適用首次換照可延至屆滿後 3 年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第 2 款)。

未換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處分,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 3 個月內辦理換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第 3 款)。

115 年 5 月 31 日起,年滿 75 歲依第 1 項換照者,須先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第 3 項第 1、2 款情形而未曾換照者,不適用首次換照可延至屆滿後 3 年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4 項第 1 款)。

自 115 年 12 月 31 日起,年滿 75 歲後有違規致肇事紀錄者,應經立案駕訓機構駕駛訓練結業後,才能依第 1 項辦理換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4 項第 2 款;此日期晚於本頁查證日)。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普通駕照年齡門檻日期試算

只計算出生日期加年數,不輸出是否應換照的個案結論。計算在瀏覽器完成。

請輸入出生年月日。

職業駕照、受吊扣吊銷處分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試算,請看下方條文。2 月 29 日出生者以公路監理機關認定為準。

年齡門檻對應條文摘要如下;完整條文請見來源連結。

自 115 年 5 月 31 日起,新領或未滿 70 歲駕駛人已領普通駕照的效期至 70 歲,其後依規定換發效期至 75 歲的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

年滿 70 歲者應於駕照屆滿前 1 個月至屆滿後 2 年內,經體檢合格並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申請換發效期至 75 歲的駕照或加註延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第 1 款)。

自 106 年 7 月 1 日起,除第 3 項另有規定外,新領或未滿 75 歲駕駛人已領普通駕照的效期至 75 歲,其後每滿 3 年換發,於屆滿前後 1 個月內,經體檢合格,並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申請換照或加註延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1 項)。

115 年 5 月 31 日起,年滿 75 歲依第 1 項換照者,須先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有第 3 項第 1、2 款情形而未曾換照者,不適用首次換照可延至屆滿後 3 年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4 項第 1 款)。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職業駕照的換發與審驗

職業駕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第 1 項,自發照日起每滿 6 年換發,於屆滿前後 1 個月內申請;年滿 60 歲以上另依第 52 條但書及第 52-1 條的效期、體檢等條件辦理。

職業駕照自發照日起每滿 3 年審驗,於審驗日期前後 1 個月內申請,附體檢合格證明;年滿 60 歲者須依規定體檢且每年審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4 條第 1 項)。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吊銷、吊扣後的駕照效期

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銷處分者依規定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重新考驗合格並繳清罰鍰後,核發 2 年效期駕照,自發照日起 6 年內每滿 2 年換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4 條第 1 項)。

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扣處分者原照效期至吊扣期滿日,須依規定完成講習及繳清罰鍰後換照;吊扣 1 年以上換發 3 年效期,自發照日起 6 年內每滿 3 年換發;未達 1 年者換發 6 年效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4 條第 2 項)。

依其他規定僅得領有未逾本條效期的駕照者,仍依原適用規定;有吊銷或吊扣情形,仍須先依規定完成講習、繳清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4 條)。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駕照遺失、損毀補發與資料變更

駕照遺失或損毀,應填異動登記書,繳驗第 50 條第 6 項第 2 至 4 款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汽車駕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5 條第 3 款)。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或住址變更,應填異動登記書並附規定身分證明申請;前述姓名、證號、出生年月日變更應註銷原照換發新照,住址變更在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5 條第 1、2 款)。

補換發效期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5-1 條: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等對象,補換發 6 年新照;職業駕駛人原則依原效期,符合審驗或體檢條件者另依條文辦理。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駕照換發費用:看規費表項目

以下列的是規費表項目金額,請依適用項目核對。

發給駕駛執照的規費表項目

規費表「普通及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每枚 200 元。

規費表「重型及輕型機車駕駛執照」:每枚 200 元。

規費表另列「七十歲以上駕駛人換發駕駛執照」:每枚 50 元。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附表: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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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用這頁

先確認適用的是普通、高齡、職業,還是受處分後的駕照規定。日期試算只加年數;換發條件與效期仍須對照法條,本頁不列駕照過期的罰鍰金額。

常見問題

普通駕照過期還能開車嗎?

自 102 年 7 月 1 日起,新領或已領有的各類普通駕照,免再依每 6 年的期間申請換發;已領有駕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可免換發。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亦同;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有規定駕照效期與換發時,仍應依規定辦理(第 52 條第 7 項)。

除上述免再依規定換發的情形外,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 條第 8 項)。

幾歲要換照?

自 115 年 5 月 31 日起,新領或未滿 70 歲駕駛人已領普通駕照的效期至 70 歲,其後依規定換發效期至 75 歲的駕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2 條第 3 項)。

駕照遺失怎麼補?

駕照遺失或損毀,應填異動登記書,繳驗第 50 條第 6 項第 2 至 4 款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汽車駕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5 條第 3 款)。

吊扣後駕照效期怎麼算?

自 113 年 10 月 31 日起,受吊扣處分者原照效期至吊扣期滿日,須依規定完成講習及繳清罰鍰後換照;吊扣 1 年以上換發 3 年效期,自發照日起 6 年內每滿 3 年換發;未達 1 年者換發 6 年效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2-4 條第 2 項)。

申請國際駕照時,本國駕照快到期怎麼辦?

請看國際駕照申請頁的本國駕照效期說明。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資料查證日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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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查證日: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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