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規罰 500 元:第 78 條五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 第 1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 第 2 款: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 第 3 款: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 第 4 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第 5 款: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第 2 款規定者,不予處罰。第 3 款「不依規定」的規定,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
情境、條號與金額總表
| 情境 | 規定條號 | 罰則條號 | 金額 |
|---|---|---|---|
| 行人闖紅燈/不依號誌 | 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4、5 款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500 元 |
| 沒走斑馬線、天橋、地下道就穿越 | 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1 款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500 元 |
| 在禁止穿越、分向限制線、劃分島、護欄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穿越 | 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3 款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500 元 |
| 路口穿越的範圍 | 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2 款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500 元 |
| 有人行道卻走車道/沒人行道不靠邊 | 安全規則第 133 條第 1 項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2 款(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而違反,不予處罰:第 78 條第 2 項) | 500 元 |
| 在車多的路或平交道附近奔跑、嬉戲、坐臥 | 安全規則第 133 條第 2 項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4 款 | 500 元 |
| 聽到救護車、消防車警號不避讓 | 安全規則第 133 條第 3 項 |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5 款 | 500 元 |
| 未滿 14 歲的孩子違規 | 安全規則第 139 條 | 處罰條例第 85-4 條 | 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 遇到視障者(白手杖、導盲犬) | 安全規則第 138 條 | 本頁未查到對行人違反第 138 條的罰則條文 | — |
| 汽車沒有禮讓行人 | — |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4 項 | 1,200–6,000 元;遇視障者 2,400–7,200 元;肇事致傷、重傷或死亡另有更重處罰 |
| 腳踏車沒有禮讓行人 | 安全規則第 126 條第 1 項 | 處罰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 | 300–1,200 元;遇視障者 600–1,200 元 |
罰鍰依條文規定;實際是否舉發與裁罰,以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罰機關裁決為準。
行人路權:車輛要讓行人
- 汽車: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第 3 項,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處 2,400 元以上 7,200 元以下罰鍰;第 4 項,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處 18,000 元以上 36,0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 1 年至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處 36,000 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汽車罰款請看交通違規罰款查詢。
- 慢車(含腳踏自行車):處罰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 7 款,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 3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第 74 條第 2 項,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處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腳踏車的規定請看腳踏車騎乘規定與罰則。
小孩違規:罰的是誰
處罰條例第 85-4 條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9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 14 歲的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收到罰單之後
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 30 日內得不經裁決,向指定的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想了解怎麼申訴,請看交通罰單申訴;違規記點的資料請看違規記點查詢。
本頁整理法規條文,不提供個案法律意見;個別情況請洽警察機關或處罰機關,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
常見問題
行人闖紅燈罰多少?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對應的行為規定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4 款與第 5 款:有燈光號誌指示者依號誌前進,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依號誌指示迅速穿越。實際是否舉發與裁罰,以警察機關舉發及處罰機關裁決為準。
行人穿越馬路一定要走斑馬線嗎?
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1 款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時,必須經由這些設施穿越,不得在其 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超過 100 公尺或附近沒有這些設施的路段,第 134 條第 6 款規定,在非禁止穿越的路段應注意左右無來車,才可小心迅速穿越。擅自穿越車道的罰則是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小孩違規罰誰?
處罰條例第 85-4 條規定,未滿 14 歲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安全規則第 139 條也規定,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 14 歲的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使用輪椅走車道會被罰嗎?
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罰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的行人,但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第 2 款規定者,不予處罰。條文寫的是「使用行動輔具者」且「因人行道有障礙物」,兩個條件都要符合;其他情況請以警察機關、處罰機關的認定為準。
汽車不禮讓行人罰多少?
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的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依第 3 項處 2,400 元以上 7,200 元以下罰鍰。第 4 項規定,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處 18,000 元以上 36,000 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 1 年至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處 36,000 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完整的汽車罰款請看交通違規罰款查詢頁。
腳踏車不禮讓行人罰多少?
腳踏自行車屬於慢車。處罰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讓其先行通過,處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行為規定見安全規則第 126 條第 1 項。
收到行人罰單怎麼辦?
處罰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 30 日內得不經裁決,依規定向指定的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細節請看罰單申訴頁,個別情況請洽警察機關或處罰機關。
遇到拿白手杖或帶導盲犬的人,行人要讓嗎?
安全規則第 138 條規定,行人行走時遇有攜帶白色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應禮讓其先行通過。本頁未查到對行人違反第 138 條的罰則條文。
資料來源
本頁資料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 115 年 8 月 17 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日期 115 年 6 月 26 日;整編資料截止日 115 年 10 月 16 日)。第 78 條為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