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怎麼判斷
社會救助法用兩把尺:一是收入,把全家每月總收入平均分給每個應計算人口;二是財產,看全家的動產(存款、投資)和不動產有沒有超過當年度公告的限額。兩把尺都過關才算符合。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 全家每月總收入 ÷ 家庭應計算人口
-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費以下,家庭財產也沒超過低收入戶限額。
- 中低收入戶(第 4 條之 1):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各地公告金額為準),家庭財產沒超過中低收入戶限額。
- 最低生活費:依法是當地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由衛福部和各直轄市公告。
115 年各地標準
| 地區 | 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收入 | 低收入戶 動產/不動產 | 中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收入 | 中低收入戶 動產/不動產 |
|---|---|---|---|---|
| 臺北市 | 20,744 | 每人每年 15 萬/837 萬 | 29,635 | 每人每年 16 萬/992 萬 |
| 新北市 | 17,750 | 每人每年 10 萬/472 萬 | 26,625 | 每人每年 15 萬/708 萬 |
| 桃園市 | 17,186 | 每人每年 9.6 萬/470 萬 | 25,779 | 每人每年 14.4 萬/705 萬 |
| 臺中市 | 16,431 | 每人每年 9.6 萬/386 萬 | 24,647 | 每人每年 14.4 萬/579 萬 |
| 臺南市 | 15,515 | 每人每年 9.6 萬/385 萬 | 23,273 | 每人每年 14.4 萬/578 萬 |
| 高雄市 | 16,970 | 每人每年 9.6 萬/397 萬 | 25,455 | 每人每年 14.4 萬/596 萬 |
| 臺灣省各縣市 | 15,515 | 每人每年 9.6 萬/385 萬 | 23,273 | 每人每年 14.4 萬/578 萬 |
| 金門縣、連江縣 | 15,173 | 每戶(4 口內)40 萬,第 5 口起每口加 10 萬/307 萬 | 22,760 | 每戶(4 口內)60 萬,第 5 口起每口加 15 萬/461 萬 |
金額單位是新臺幣元;不動產限額是全戶合計。動產限額寫「每人每年」,是用應計算人口數去乘,例如臺中市 4 口之家的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是 9.6 萬 × 4 = 38.4 萬。
低收入戶分第幾款(類)
符合低收入戶以後,還會依收入高低和有工作能力的人數分款,款別會影響每月生活扶助的金額。多數縣市分 3 款:
- 第 1 款:全家都沒有工作能力,也沒有收入和財產。
- 第 2 款:有工作能力的人不超過全家人數的 1/3,而且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 2/3 以下。
- 第 3 款:其他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以下的家庭。
臺北市改用收入分 0~4 類(全戶無收入為第 0 類,平均每人每月 2,807 元、9,263 元、14,036 元、20,744 元以下依序為第 1~4 類);高雄市分 1~4 類,比一般 3 款多看「有工作能力人數」這個條件。試算結果會照你選的縣市顯示。
家庭應計算人口(第 5 條)
不是只算戶口名簿上的人,也不是只算同住的人。要算進來的有: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以及這些人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扶養的人。可以排除的情形包括:尚未設籍的外籍或大陸配偶、在服兵役或替代役、在學領有公費、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失蹤滿 6 個月,以及其他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不列入為宜的人。是否排除由主管機關認定,試算時請依你家的實際狀況自行判斷人數。
工作能力怎麼認定(第 5 條之 3)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的人,原則上有工作能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算:25 歲以下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空中大學、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只在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除外)、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罹患嚴重傷病需要 3 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獨自扶養 6 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重病家人(同一戶以一人為限)、懷孕滿 6 個月到分娩後 2 個月內、受監護宣告等。有工作能力卻沒有就業的人,依第 5 條之 1 以基本工資核算收入;經就服機構認定失業、55 歲以上媒介 3 次以上未成功或參加全日制職訓的人,期間內可以不計。另外,依職類別薪資調查、初任人員薪資或基本工資推估出來的工作收入,16~19 歲、60~64 歲以 70% 計,身心障礙者以 55% 計;能提出薪資證明或財稅資料查得到的實際工作收入,照實際金額計算。
如果你在職、有勞保,想先估自己的投保級距和保費,可以用勞健保費計算;家裡有人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看國民年金試算。
常見問題
115 年低收入戶的收入標準是多少?
看戶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臺北市每人每月 20,744 元、新北市 17,750 元、桃園市 17,186 元、臺中市 16,431 元、高雄市 16,970 元、臺南市與臺灣省各縣市 15,515 元、金門縣與連江縣 15,173 元。全家每月總收入平均分給每個應計算人口,每人在這個金額以下,財產也沒超過限額,就可能符合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的標準是多少?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各地公告的金額:臺北市 29,635 元、新北市 26,625 元、桃園市 25,779 元、臺中市 24,647 元、高雄市 25,455 元、臺南市與臺灣省 23,273 元、金馬 22,760 元),而且動產、不動產沒超過中低收入戶的限額。中低收入戶的財產限額比低收入戶寬。
家裡哪些人要算進來?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申請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例如同住的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前面這些人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為扶養的人。但有些情形可以不算,例如尚未設籍的外籍或大陸配偶、在服兵役或入獄的人、失蹤滿 6 個月的人,以及因特殊情形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後認定不列入的人。
沒有工作,收入就算 0 嗎?
不一定。16 歲到 64 歲、沒有第 5 條之 3 所列不能工作原因的人,會被認定有工作能力;有工作能力卻沒有就業,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115 年每月 29,500 元)。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55 歲以上經就服機構媒介 3 次以上未成功,或參加政府全日制職業訓練的人,在失業或受訓期間才可以不計工作收入。
自己住的房子也算不動產嗎?
原則上算,價值以公所查調的財稅資料認定(土地多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不是市價。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列了幾類經認定後不計入的土地,例如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文化資產保存用地、因天災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等。自住房屋有沒有其他扣除方式,請以戶籍地公所認定為準。
去哪裡申請?要多久?
向戶籍所在地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各縣市略有不同,一般是申請表、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印章和存摺影本,公所會向財稅單位調全家的所得與財產資料,必要時派人家訪。審核要多久、核定後有哪些扶助項目,各縣市不同,請以戶籍地公所或社會局說明為準。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115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限額、類別條件一覽表(114 年 10 月 15 日公布),附件 115 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115 年度低收入戶類別條件一覽表
-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4 條之 1、第 5 條、第 5 條之 1~第 5 條之 3)
以上資料於 2026 年 10 月查核。最低生活費與財產限額每年由衛福部與各直轄市公告(通常在前一年 9~10 月公布、隔年 1 月 1 日起適用),116 年標準公布後本頁會更新。